首页 >>保密常识 >> 正文
确定国家秘密的普通程序是什么?

2007年2月14日 10:17
 

  《保密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保密法》第十一条)。“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这两条规定了:一是定密由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负责;二是各机关、单位只定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三是只能按照相关保密范围的规定定密;四是确定定密的时限为十日。这是对定密工作最基本的规定。定密程序可分为两种:

  普通程序,又称一般程序。是指产生国家秘密信息的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时所适用的程序。

  普通程序是:

  (1)承办人按照保密范围的规定提出拟定密级意见;

  (2)定密员审核;

  (3)主管领导批准;

  (4)做出文字记载;

  (5)确定知悉范围。





     
Copyright 2001 Eastlaw All Rights Reserved.
东方法治版权所有
安徽省依法治省办、福建省法宣办、江苏省司法厅、江西省法宣办
山东省普法办、上海市法宣办、浙江省普法办    
联合主办
 

东方新闻网    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