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这一规定表明: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只能由被法律授权的国家保密局和中央及有关机关、中央军委规定,其他任何部门都不能自行规定。有的机关单位自行规定的保密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作为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或查处泄密事件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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