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密常识 >> 正文
任何产生国家秘密的部门都可以规定保密范围吗?

2007年2月13日 11:22
 

  《保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这一规定表明: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只能由被法律授权的国家保密局和中央及有关机关、中央军委规定,其他任何部门都不能自行规定。有的机关单位自行规定的保密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作为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或查处泄密事件的法律依据。





     
Copyright 2001 Eastlaw All Rights Reserved.
东方法治版权所有
安徽省依法治省办、福建省法宣办、江苏省司法厅、江西省法宣办
山东省普法办、上海市法宣办、浙江省普法办    
联合主办
 

东方新闻网    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