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法宣办发[2004]9号
各区县、委办局党委宣传部(处),各区县司法局,各区县、委办局法宣办:
根据中宣部和司法部《关于开展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和上海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1989年8月11日通过的《关于开展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的要求,今年12月4日为第四个全国法制宣传日,11月29日(星期一)至12月5日(星期日)为本市第十六届宪法宣传周。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本市开展法制宣传日和宪法宣传周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本次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本市第十六届宪法宣传周的主题是“学习宪法,依法维权,建法治之城”。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市方针,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全面提高市民法律素质,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城市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国际化、信息化、市场化、法治化进程,为开创上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创造更为完善的法治环境。
三、活动要求
各区县、委办局党委宣传、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和法制宣传部门要高度重视“12.4”法制宣传日和宪法宣传周活动,围绕主题,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在广大市民中集中开展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其作为法制宣传教育重要载体的作用,使其成为“四五”普法的重要舞台和推动城市法治化进程的有效手段。
要围绕主题重点宣传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所体现的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精神,引导广大市民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努力形成依法办事和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环境。
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作出具体安排,因地制宜地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法制演讲、法制研讨会、法制展览、法制文艺演出、法律知识竞赛、法律进社区以及东方讲坛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到有规模、有声势、有效果,避免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在活动中的创造性,增强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利用手机、电子屏幕、灯箱、广告牌、横幅等载体,广泛开展宪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形成声势,注重实效,在全社会营造增强宪法观念、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良好氛围。
各单位开展活动的经费提请同级财政列支。
各区县、委办局要把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本市第十六届宪法宣传周的活动安排及有关情况及时报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系人:浦江(区县)、谢建业(委办局)、黄文新电话:24029831、24029812电子信箱:hwx0202@126.com 传真:64742221地址:吴兴路225号邮编:200030如需了解本次活动的详尽情况请登陆“东方法治”网(www.east124.com)查看。
附件: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暨上海市第十六届宪法宣传周宣传口号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ОО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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