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银行,不要急着涌向服务窗,站定在正对大门的小屏幕前,按键,取号。安安心心坐下,倾听电脑报号,不用客户排队,一样秩序井然。就是这由小屏幕和主机等组成的排队机,日前,让京、沪两家企业对簿公堂。刚刚驳回了北京瑞泽网络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的上海二中院认为,科玛蒂克(上海)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保护限制竞争协议并获得4万元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赔款。
上海的科玛蒂克公司与北京的瑞泽公司都具有电子排队管理系统产品的开发与销售资质。但为了能更好地开拓北方市场,地处上海的科玛蒂克公司于2000年12月同瑞泽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书。双方约定科玛蒂克公司授权瑞泽公司为北京、天津等地的代理销售商。但瑞泽公司必须先自己买下科玛蒂克公司的产品,再用瑞泽公司的名义在指定的范围内销售这些产品。倘若瑞泽公司的购货量能让科玛蒂克公司满意,那么科玛蒂克公司就不在该地区发展其他的代理商。当然,一旦瑞泽公司独享了代理权,那么他们也必须做到“在此协议执行期间或此协议终止后二十四个月内”只在该区域代理科玛蒂克公司的产品??RAJ5600、RAJ5800排队机,而不能代理其他与科玛蒂克公司有竞争的产品。
就是这样一张环环相扣的协议,引发了日后的那场“科技含量相当高”的经销协议赔偿纠纷。因为后来的事实是,瑞泽公司即使在履行协议期间也没有停止过在网上和报刊上宣传与科玛蒂克公司有竞争的产品。而在一年合同期满后,他们还对外销售了逾十套自行研制开发和生产的RAJ5700排队机。
对于他们的违约行为,虽然他们一直辩解说自己开发的产品不如科玛蒂克公司的产品,不具有竞争能力,而且合同上的那句“在此协议执行期间或此协议终止后二十四个月内”应该从选择性条款的角度来理解。但上海二中院的法官们经过周密的审理后认为,瑞泽公司自行研发和产销的RAJ5700排队机无论从功能,技术还是从市场关注度来看都构成了对科玛蒂克公司产品的竞争。而且,按照逻辑推理,合同条款上的两个期间显然不是用来给瑞泽公司任意选择的。故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要求瑞泽公司按照协议的要求遵守限制竞争的条款并酌情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供稿:上海市一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