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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委宣传部,各区县民政局、司法局,各区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关于“五五”普法期间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沪法宣办[2007]3号)和《关于“五五”普法期间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的实施意见》(沪法宣办[2007]4号)的要求,在全市继续深化“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小区”创建活动,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经研究,决定于今年第三季度开展第一批市级“民主法治小区”和“民主法治村”评选工作。现将有关评选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市级民主法治村考评细则>和<市级民主法治小区考评细则>的通知》(沪法宣办[2008]14号)(以下简称考核细则)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务实、便民的原则,结合地区实际,通过有效形式,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对本地区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小区创建活动的检查考核工作。近两年内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小区”、“文明村”称号的居民小区和村可以直接参加市级“民主法治小区”和“民主法治村”评选;被评为“两公开”示范单位的村和居民小区,有关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部分的内容算满分,不列入检查内容。其余的村和居民小区,经检查总分达到85分以上即可申报参加市级“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小区”评选。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以上要求,认真组织,积极做好评选的相关工作,并于2008年9月30日之前将各申报名单和得分情况上报市法宣办。联系人:李安邦,电话:24029814,陈颖,电话:24029831,传真:64742221。
第四季度,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和市法宣办将根据申报情况,对有关村和居民小区进行抽查,确定市级“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小区”,并颁发奖状和奖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