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持人的话]
2007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抵制毒品,参与禁毒”。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当天的“走近法官”节目中,我们邀请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倪金龙做客东方网嘉宾聊天室,围绕涉毒案件审判这一主题在网上和大家进行交流,通过这一节目让网友了解到毒品的危害,一起抵制毒品,参与全民禁毒。
本期节目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东方法治网站联合举办。
时间:2007年6月26日(周二)下午3点~4点。
聊天现场
[嘉宾介绍]
倪金龙,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主要审理上海重大暴力性犯罪案件。2001年以来,倪金龙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了一批大案要案,如熊谷千贺雄、岩井政道、陈伟伟走私、贩卖毒品案;“2.8袭警案”;被告人杨辉灭门杀人案;陈碧君杀害公婆案等。在审理中,他十分注重事实证据,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准确把握定罪量刑,充分发挥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职能作用。
倪金龙任庭长期间,刑一庭先后被评为“创建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法院”活动先进集体、“全国扫黄打非先进集体”等。倪金龙合议庭还荣立集体二等功。倪金龙在2006年度上海市“平安英雄”评选中获得提名奖。
倪金龙庭长善于就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先后撰写并发表了《当前涉外走私毒品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等调研文章,进一步延伸审判工作职能,积极为上海平安建设献计献策。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址:虹桥路1200号,邮编:200336
[聊天实录]
[主持人]:欢迎倪金龙庭长!
[嘉宾倪金龙]答: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是国际禁毒日,很高兴通过东方网这个平台和大家谈谈一中院的涉毒案件审判工作,谈谈禁毒这个话题。
[网友王艳]问:法律上规定什么是毒品?
[嘉宾倪金龙]答: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网友佳佳]问:毒品是如何分类的?
[嘉宾倪金龙]答:毒品的分类方法有很多,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1)根据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可将毒品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根据毒品来源和生产方法不同,可分为天然毒品和合成毒品。(3)根据毒品对人体的作用,可分为麻醉剂、抑制剂、兴奋剂、镇静剂和致幻剂。(4)根据毒品对人的危害程度,分为软性毒品和硬性毒品。
[网友xxc]问:我国有关禁毒的刑事法律有哪些?有没有单独为禁毒立法?
[嘉宾倪金龙]答: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新《刑法》,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的有关禁毒的刑事立法部分作了较为详细的规范,成为我国目前现行的惩治毒品犯罪最完善的刑事立法。除《刑法》第3章第4节第191条,专门规定了有关反洗钱的内容外,第6章第7节共11条27款专门规定了有关毒品犯罪的罪名和处罚。
[网友一一]问:什么是毒品犯罪?吸毒算犯罪吗?
[嘉宾倪金龙]答: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制、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网友照平]问:毒品犯罪的构成应具备哪些要件?
[嘉宾倪金龙]答: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其构成应具备4个要件:(1)毒品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而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关对毒品进行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2)毒品犯罪客观方面,即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3)毒品犯罪主体,即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4)毒品犯罪主观方面,即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网友严打]问: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分子的量刑有哪些特点?
[嘉宾倪金龙]答:我国《刑法》规定的对毒品犯罪分子的量刑体现了以下特点:(1)规定了较重的刑罚。除对毒品犯罪分子规定死刑外,还规定了其他较重的刑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2)普遍规定了财产刑。针对毒品犯罪往往以获取暴利为目的的特点,《刑法》除规定“并处没收财产”刑外,对每一类具体的毒品犯罪都规定了应当或可以判处罚金。(3)增加了适用刑罚种类。对每一类毒品犯罪,除明确规定适用的主刑外,还规定了相应的附加刑。
[网友郑力879]问: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嘉宾倪金龙]答:有13条涉及毒品犯罪的罪名,分别是:(1)走私毒品罪(第347条);(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3)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6)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7)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8)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9)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10)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11)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12)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1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网友虎遇龙]问:走私毒品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嘉宾倪金龙]答: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1)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3)犯罪主体,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成为该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毒品,而实施走私的行为。
[网友老黄]问:常见的走私毒品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些?
[嘉宾倪金龙]答:走私毒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当属于走私毒品的行为:(1)从境外购买毒品后非法入境,或者与境外贩毒分子相勾结,将毒品偷运入境;(2)将非法入境的毒品偷运出境,或者把在境内购买的毒品偷运出境;(3)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团购买、运输毒品,或者在边境地区与境外走私毒品分子相勾结,买卖、运输毒品;(4)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5)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在内地直接向走私毒品分子购买毒品;(6)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并偷运出境的。
[网友尚心bk]问:走私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嘉宾倪金龙]答:《刑法》对走私毒品罪分别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刑罚:(1)走私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数量大的;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走私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走私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它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网友oiu]问: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嘉宾倪金龙]答: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违反国家禁毒管制的行为。(1)本罪系选择性罪名,即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可单独成立一个罪名,也可结合在一起。(2)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运输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运输的管制;制造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制造的管制。根据我国《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这两类药品只能由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审批或指定的经营单位统一调拨或收购,其运输只能由国家指定的有关生产单位、供应单位和运输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方法进行运输;其生产只能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生产,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从事上述两类药品的销售、运输和生产。(3)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非法买卖与交换、批发和零售。不论是转手倒卖,还是销售自制毒品,不管是否营利,也不论贩卖毒品的数量多少,均构成本罪。所谓运输毒品,是指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将毒品从某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管是否营利,也不论毒品的数量多少,实际到达目的与否,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制造毒品,是指利用毒品原料进行加工、提炼、配制毒品的行为。包括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毒品,对毒品的精练、加工、配制,以及用化学方法合成毒品等。(4)犯罪的主体,除一般主体外,在特定条件下,贩卖毒品罪和制造毒品罪还可以由单位构成。(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或制造。否则,不构成犯罪。(6)贩卖毒品除了主观上具有故意之外,还应当具有牟利的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如单纯为了本人或亲友吸食而购买毒品的,则不构成本罪。
[网友subani]问:常见的贩卖毒品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些?
[嘉宾倪金龙]答:贩卖毒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当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6)赊销毒品的;(7)介绍贩毒,从中牟利的;(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9)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明知对方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等等。
[网友tuo厘米]问:常见的运输毒品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些?
[嘉宾倪金龙]答:运输毒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当属于运输毒品的行为:(1)自身携带毒品的;(2)伪装后以合法形式由交通运输部门托运或者交邮电部门邮寄的;(3)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怀孕、哺乳的妇女携运毒品的;(4)以运货为名,雇佣人员和车辆运输毒品,毒品犯罪分子和毒品“人货分离”、分段转运的,等等。
[网友生逢6月8]问:常见的制造毒品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些?
[嘉宾倪金龙]答:下列行为应当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从罂粟中提炼、制造鸦片、吗啡、海洛因系列毒品的;从大麻中提炼、制造大麻烟、大麻脂、大麻油的;从麻黄素或者其他方法加工、制造、提炼、合成冰毒、摇头丸的;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或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它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等等。[网友哈喇]问: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嘉宾倪金龙]答:(1)依照《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数量大的;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它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依照《刑法》第350条之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或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它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分别论处。单位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除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外,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5)依照《刑法》第355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按《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单位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除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贩卖毒品罪处罚外,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
[网友晕了啊]问:非法持有毒品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嘉宾倪金龙]答: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1、非法持有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所谓持有,指对毒品的事实上控制和支配。所谓非法持有,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而持有、占有、携有、存有或藏有毒品。所谓一定数量,是指《刑法》规定的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数量较大的其它毒品。3、犯罪主体系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其国籍和职业,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刑法》对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未作明确规定。因此,除客观上能够认定持有毒品行为是其它犯罪的组成部分外,其它所有故意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均构成本罪。
[网友88]问: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应该具备哪些法律特征?
[嘉宾倪金龙]答:(1)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行为对于毒品的来源并无特殊要求,至于是行为人自己购买、非法占用或者祖辈遗留,对非法持有毒品行为没有影响;(2)非法持有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持有人对毒品的实际支配和控制;(3)非法持有可以是共同持有,也可以是单独持有,前者的成立是所有共同犯罪人实际上共同享有对毒品的支配权并相互明知;(4)非法持有行为必须有一定的时间段,并非一持有就构成犯罪;(5)非法持有毒品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
[网友规定]问: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嘉宾倪金龙]答:根据《刑法》第348条之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网友同心路]问: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嘉宾倪金龙]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为其进行窝藏或者帮助掩盖其罪行,以逃避刑罚处罚的行为。(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于不仅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分子及时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正常活动,而且为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继续犯罪制造了前提条件。(2)包庇的对象必须是已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即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和作案后潜逃尚未抓获归案的犯罪分子,也包括脱逃的未决犯和已决犯。至于毒品犯罪分子所犯的具体罪名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毒品犯罪分子予以庇护即掩护、包庇为其掩盖罪行的行为。其包庇方式,不仅包括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为毒品犯罪分子掩盖罪行,而且也包括帮助毒品犯罪分子毁灭罪迹、掩藏犯罪工具,为其潜逃提供帮助等行为。(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包庇的对象是上述毒品犯罪分子而有意予以包庇。即根据行为人对包庇对象的了解及所知的其它有关情况,结合其行为的客观表现,有充分的事实能够证明行为人应该知道包庇的对象是上述的毒品犯罪分子的,就应当认定为“明知”,而予以定罪。另外,行为人必须是在上述毒品犯罪分子已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后才明知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事先通谋的,则以共犯论处。
[网友法律专业]问: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嘉宾倪金龙]答:根据《刑法》第349条规定,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依照前款从重处罚;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网友听听]问: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嘉宾倪金龙]答:窝藏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赃,而为毒品犯罪分子藏匿、转移、隐瞒的行为。(1)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正常活动。(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为毒品犯罪分子提供隐藏毒品、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场所,也包括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毒品、毒赃,而仍然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不知为毒品、毒赃,而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
[网友一喊]问: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嘉宾倪金龙]答:依照《刑法》第349条的规定,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于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友精致杨]问: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嘉宾倪金龙]答: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在具体认定罪名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实施行为的具体特征,按照选择性罪名的定罪方法予以认定。(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其引诱、教唆、欺骗的对象是从未吸食、注射过毒品或曾吸食、注射过毒品但已戒除的人。(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以精神或金钱、物质及其它方法勾引、诱使、鼓吹、拉拢本无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人从事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有意在他人面前大肆鼓吹吸食、注射毒品带来的奇妙幻觉和兴奋,以刺激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好奇心等。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怂恿、授意、挑拨或唆使为手段,鼓动本无吸食、注射毒品意愿或意志不坚定的人吸食、注射毒品。教唆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甚至是示意性动作。所谓欺骗,是指以编造虚假事实,掩盖毒品真象的方法,使他人不知是毒品而予以吸食、注射的行为。以上三种行为,均可分别构成一个独立的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即可构成犯罪。(3)犯罪的主体系一般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有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不管行为人的动机是牟利、报复,还是拉人下水,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即构成本罪。
[网友可贵]问: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嘉宾倪金龙]答:依照《刑法》第353之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网友98oy]问: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嘉宾倪金龙]答:根据《刑法》第353条第2、3款的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的,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网友kjwy]问:容留他人吸毒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嘉宾倪金龙]答: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场所,召集、收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和健康权。犯罪对象是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被侵害的对象是非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则不构成本罪,但是可能构成其他犯罪。(2)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所谓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3)犯罪主体系一般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人员而又有意容留并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网友oeiuey]问: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嘉宾倪金龙]答:(1)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从轻到重的处罚:对单纯容留行为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3)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嘉宾倪金龙]答: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网上还有一些法律咨询我没能来得及回答还请网友见谅。作为我们法院,参与禁毒工作的重心是:始终以抓好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为中心,充分运用刑罚武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毒品犯罪分子,有效地遏制毒品犯罪活动蔓延。让我们一起“抵制毒品,参与禁毒”。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倪庭长,在今天“6.26”国际禁毒日的一个小时里,给我们系统阐释了13条涉及毒品犯罪罪名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等问题,倪庭长在繁忙的审判工作之余为今天的节目做了细致的准备,让我们对于毒品犯罪从法律层面有了清晰的认识,再次感谢倪庭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