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村村民为了地界之执,言语不和拳脚相向,结果一位村民把另一位村民打伤,打伤他人的村民不但要赔偿对方损失,而且被判了刑。
2007年10月26日6时许,被告人邓某的妻子崔某找本村村民孙某来到本村西侧的麦田内,邓某拉着孙某查看地界,双方因地界问题发生口角并撕扯在一起,孙某的婆母李某赶来上前拉架时,被告人邓某将其甩倒在地,致李某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经邹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为轻伤,李某在邹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7天支出各项费用共计21000余元。2008年6月19日,检察机关对邓某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对邓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邓某对致被害人李某受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予以赔偿。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各项经济损失210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