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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孙某偿还原告杨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320元,但原告主张的10000元违约金未获支持。
孙某和杨某是邻居关系,平常两人关系一般。2008年4月,孙某因做生易所需向杨某借款50000元,并约定借期1个月,不计利息,但双方约定如逾期付款一天,给付违约金为本金的20%。可事后不久,孙某因欠债较多而未能还款。今年8月,杨某无奈之下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借款5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存在,依法应当偿还。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法定违约金,依法确认无效,但可按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日万分之2.1支付。为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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