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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要求,大法官、大检察官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作为基层人民法庭,坚持“三个之上”,特别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使法庭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坚持人民利益至上,首先要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官勤政守法的需求。要做到勤政守法,就必须切实加强广大法官的思想教育,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做到慎用权力,心系群众,把审判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审判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勤政守法不是一句空话,需要我们作出不懈的努力。近年来,人民法庭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解放思想,推进科学发展”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等,开展“学政治、学理论、学业务”的三学活动,不断完善审务公开内容,丰富审判公开的手段和形式,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
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要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庭便民利民的需求。作为人民法官,要践行司法为民,就必须强化服务意识,自觉做人民的勤务员。在工作中,始终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把便民、利民作为工作的目标和追求。要坚持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真正使法庭的工作便民利民。首先是在坚持统一、规范立案的前提下,继续探索并不断完善远程立案、巡回立案、预约立案、休息日办案等方式,进一步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其次是要健全巡回审判制度,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畅通与人民调解的联系渠道,根据乡镇人口分布和案件数量,设立民商事、刑事自诉等类案件的巡回审理点,适时组织进行巡回审理;在村社实行流动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即时宣判;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解决民间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再次是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对涉及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的案件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三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要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庭高效司法的需求。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不仅体现在程序和实体上,而且体现在效率上。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审判效率低,办案周期长,这显然与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相悖。因此,提高司法效率是当前审判工作的一项重中之重。首先是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实行繁简分流、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案件即收即审即结等做法,使各类矛盾纠纷迅速得到解决,将涉诉群众及时从纠纷中解脱出来。其次是继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全面推行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宣判以及“判前评断”、“判后答疑”等制度,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和审判活动的公正性、透明度。再次是加强诉讼指导,进一步完善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制度,使群众不因缺乏法律知识而败诉,加重诉累。
四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要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官清正廉洁的需求。保持清正廉洁,是人民群众对法官的基本道德期盼,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严格要求。人民法官作为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应该做到清正廉明,一尘不染,让人民满意,让群众信任。近年来,我庭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全庭干警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在思想上从严,耐得住寂寞;作风上从严,抗得住诱惑;行为上从严,管得住小节;制度上从严,经得住检验。加强制度建设。逐个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坚持每月一次的党课制度和谈心制度;完善干警廉政档案。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执法责任制,逐步形成法官对贪赃枉法行为不愿为、不必为、不敢为、不能为的激励、保障、惩处和制约机制。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实践和探索永无止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践行“三个至上”基本要求,把维护好人民利益作为法庭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检验标准,不断提高服务民生水平,努力实现法庭各项工作的跨越发展,为“争创人民满意法庭,争当人民满意法官”作出我们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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