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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王某与女友梁某是同一个纺织厂的职工,王某因梁某提出断绝恋爱关系而心怀不满,王某遂于某中午11点携带菜刀、水果刀各一把到车间找到其女友梁某,逼问其打算怎么处理与自己的关系。在此过程中,梁某用一根细沙管甩向王某,王某遂用右手搂住梁某的脖子,手持菜刀抵住其前颈部,并拉至楼梯口处,又掏出藏在袜子里的水果刀,声称要杀死梁某然后自杀。在此期间二人的同事们先后对此进行劝解,被告人挟持梁某至当日下午十五时。后在亲友范某的劝说下王某同意跟着他去别处协商解决。在王某持刀挟持梁某离开车间时,被公安人员扑到在地并予以制服,梁某获救。经法医鉴定,梁某头部、颈部被划伤,伤情为轻微伤。
争议:就上述案情如何确定王某触犯的罪名,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理由:王某在持刀挟持被害人直至被制服,一直将刀抵住受害人的颈部,扬言杀死被害人自杀,并将被害人头、颈部划伤,足以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王某劫持被害人梁某在长达四个小时的时间里,没有着手实施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更没有希望、放任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愿望。因此应当认定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从整个案件的全过程分析,虽然王某声称要杀死梁某然后自杀,但从其客观行为看,挟持的时间长达四个小时,在这样的客观条件(时间)下,完全有机会实施杀害行为,然而没有实施。符合被告人提出的“没有杀她(梁某)的意思,只是吓吓她”的辩解。
评析: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关于犯罪与刑罚理论中关于犯罪构成学说的通说观点,我国关于犯罪构成采用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既不能以主观定罪,也不能仅以客观而归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挟持被害人长达四个小时的时间里,虽然威胁说先杀死被害人之后自杀,但其主观上没有希望或放任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愿望,也没有着手实施剥夺被害人生命的客观行为。因此,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王某因被害人与其断绝恋爱关系而心生不满,采用暴力手段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长达四个小时,其行为应当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