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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企业保安人员,不但不履行自己职责,反而为了蝇头小利做起监守自盗的事情,殊不知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日前,被告人鲁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008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鲁某利用在山东某某集团门卫室值班之机,进入该集团企管办办公室,从一铁皮柜内找出钥匙打开该集团副总经理王某的办公桌抽屉,从中将王某保管的3000元现金盗走。同年2月5日中午12时许,鲁某再次利用值班之机进入该集团企管办办公室,用力拉开一铁皮柜的门锁,从中将王某保管的30000元现金盗走。2月8日,王某到邹平县公安局报案后,公安人员经侦查后认为门卫鲁某有作案嫌疑,经传唤、询问后,鲁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事发后,鲁某用盗得现金购买的二轮摩托车、手提电脑、DVD及三部手机以及剩余现金12450元被公安人员扣押并发还山东某某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赔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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