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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如东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韩国军给付原告何新玉人民币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韩国军于2007年8月8日向原告何新玉借款3万元,约定2008年5月15日归还。被告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原告。2008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之弟韩某在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何新玉与韩某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还款。
庭审中,被告辨称,原告与其弟韩某因其他事情经常发生争执,也提到钱的事情,被告不想因钱影响原告与韩某的夫妻关系,于是在2008年1月12日将3万元还给了弟弟韩某,并由韩某向被告出具了收条一份。在原告与其弟韩某调解离婚时,被告也在场,原告并没有提及该债权,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另查明,2008年5月中旬借款到期后,原告何新玉向被告要钱时因双方发生争执,原告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进行了处理。民警反映,当时了解双方情况后,告知双方能协商就协商,不能协商就到法院诉讼处理,并将有关情况记载在一个工作本上,双方都签了字。经核查工作本,双方当时提供的借条、收条与本案目前双方提交的证据相吻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了双方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对自己借款3万元和出具借条的事实是认可的,故对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只能以借条载明的内容来进行认定。对于被告辩称所借3万元已归还给原告前夫韩某,疑点颇多,被告自述2008年1月还钱给其弟的时候,原告与其弟韩某当时的夫妻矛盾很厉害,而借条的还款期限为5月15日,也就是没到履行期限,为了化解他们夫妻之间的矛盾而提前履行了自己的还款义务,可他在明知借条是出具给何新玉的情况下,却将钱交给韩某,并且始终没有告知何新玉,这让人无法理解,不符合常理。如果确实将钱还给了韩某,被告应当预见到将来可能发生的矛盾,亦应当当着原告何新玉的面还钱或在事后说明情况将借条收回。由此,对被告辨称已还款的事实法院无法采信。如被告确实是将款交给其弟韩某,可另行追偿。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