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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养狗致人伤 依法赔偿三万五
2008年9月23日 15:55
 

  工厂圈养的狗虽然拴住了,但没看管好,咬伤了人,照样得承担赔偿责任。日前,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狗咬伤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狗主人需依法偿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在内的各类费用达3.5万余元。

  被咬伤者是货车司机,系本案原告。今年4月9日,他受被告的委托,将一批货物拉到被告的厂里。当天下午3点,原告拉着货到了目的地,可刚下车不久,他就被用链子拴养在公司的狗咬伤了左膝。

  原告被送到了区三医院进行治疗,之后又转院,前后住院63天,共花去医疗费2万3千多元。原告认为,自己被咬伤完全是因为被告对自己喂养的犬看管不严造成的,因此他认为被告理应对自己予以赔偿。

  对簿公堂后,被告向法庭陈述说,当时,犬是由一根1.5米左右的铁链拴在墙边的,自己已经尽到了看管的责任,就是要承担责任,也只是部分责任。

  对此法庭认为,被告作为犬只的饲养和管理者,虽然已将犬用铁链栓养,履行了一定的看护职责,但被告饲养的狗咬伤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客观存在,从咬伤到损害这一事实之间,因果关系明确。此外,被告也并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原告的受伤是他自己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裁决被告赔付原告相关损失一万二千多元,加上本已支付的医疗费用等,被告共需偿付3.5万元。

  辨析: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侵犯,《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本案看,被告虽然履行了一定的看护职责,但其饲养的狗仍咬伤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客观存在,从咬伤到损害这一事实之间,因果关系明确。此外,被告也并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原告的受伤是他自己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因此需要承担赔偿的法律后果。

 

 来源:余杭区依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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