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其他各地来稿
三方合作有矛盾 明析法理解纠纷
2008年9月23日 15:53
 

  日前,港闸法院民二庭顺利化解了一起因三方交易而引起的诉讼纠纷。原告苏州某电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精饰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2005年4月,苏州电子公司、南通精饰公司及第三方苏州易安公司开始发生业务往来。三方口头约定,由苏州电子公司供给苏州易安公司多种规格的双色KEY,电子公司将产品交南通精饰公司作精加工,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精饰公司将货物作精加工后交易安公司,并开票给易安公司;易安公司收货后,则将货款支付给电子公司,加工款支付给精饰公司。三方按此模式运行了一年无纠纷。

  2006年下半年,因易安公司原业务经办人离开公司,导致该公司未能及时向电子公司支付相应货款。截止2006年年底,电子公司未能收回的货款近6万元,电子公司与易安公司交涉无果,决定向法院起诉。因为其将货物是交给精饰公司的,发票也是开给精饰公司,所以其只好起诉精饰公司,要求精饰公司给付该款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南通精饰公司辨称,电子公司的实际供货对象是易安公司,原告应向易安公司追要货款;其公司作为加工方,易安公司还应付给其加工费。

  案件审理中,主审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因为双方均拿不出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据证明实际的结算方法,本案只有按现有证据即增值税发票和相应的送货单来确定交易对象,并以此结算,精饰公司付款后可凭相关证据向易安公司主张权利。最后,双方当事人接受了法官的建议,达成了约期付款协议。

 

 来源:港闸法院   作者:武文
Copyright 2007 Eastlaw All Rights Reserved. 东方法治版权所有
安徽省依法治省办、福建省法宣办、江苏省司法厅、江西省法宣办、山东省普法办、
上海市法宣办、浙江省普法办 联合主办 东方新闻网 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