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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身份不订合同 被骗损失自己承担
2008年9月23日 15:52
 

  昨日,港闸法院审结了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2008年8月27日,原告南通HH汽车销售公司向港闸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南通TP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支付其汽车余款31万元。但在法庭审理中,被告南通TP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却当庭否认与原告存在汽车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南通HH汽车销售公司遂撤回了对该公司的起诉。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2005年下半年,南通TP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市场部经理王某为满足自己私欲,将该公司的25辆尼桑汽车以低于市场价20%的价格私自出售,本人从中套取现金挥霍。王某所在公司发现汽车下落不明,多次向王某追问,王某为掩盖犯罪事实,就与原告南通HH汽车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某联系,说有做进口汽车的路子,4台车能赚10万元。肖某为此心动。因为王某是南通TP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市场部经理,肖某错以为王某是在为南通TP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采购汽车,没有多想,就在王某的介绍下,向南京的一家公司订购了4台尼桑汽车,每台32.1万元。汽车到南通后,王某口头承诺以每台35.5万元的价格帮肖某将汽车销往天津,并开走汽车,双方未订立合同。嗣后,王某从天津几家单位先后汇给肖某两百多万元,肖某根据王某的指示,将其中一百多万提现给王某,给王某的犯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而自己只收取了99.2万元的车款。

  2006年1月,王某东窗事发,被港闸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了13年有期徒刑。肖某见向王某追索剩余车款42.8元无望后,就以王某是南通TP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市场部经理、其行为代表其公司为由,起诉到港闸法院,要求南通TP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支付剩余车款31万元(成本价)。

  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王某是南通TP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市场部经理,但他与原告公司发生业务关系时并未以被告公司的名义进行,王某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原告南通HH汽车销售公司无奈,只好撤回了起诉,其车款损失只有等王某出狱后偿还了。

 

 来源:南通市港闸法院   作者:刘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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