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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驾驶司机肇事致二死五伤获刑三年
2008年5月9日 16:34
回家过年心切,司机郭某想快些将公司员工送回家之后,自己好早些回家和家人团聚,没想到欲速则不达,几天的疲劳驾驶最终酿成一场惨重车祸。近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
2007年2月17日6时50分,被告人郭某驾驶其公司客车,送公司员工回家过年,当车沿永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28KM+800M处逆向行驶,与相对行驶的陈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使乘坐客车的本公司员工孙某、柳某二人当场死亡,郭某及乘车的本公司员工孙某某、吴某、郑某、董某五人受伤,两车损坏,车损总价值103680元,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汝南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07年3月22日,经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主持调解,郭某所在公司与死者柳某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子女抚养费共73379元,已履行清结。2008年1月12日,经当事人协商,郭某所在公司与死者孙某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住宿费、法医鉴定费共155000元,已履行清结。2008年1月28日,经当事人协商,郭某所在公司与受伤被害人吴某、董某、郑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清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死亡二人、伤五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特别恶劣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第、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河南省汝南县法院
选稿:
徐芝
作者:
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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