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因盗窃被判刑、劳动教养,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盗窃作案。近日,石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9日至2002年冬,赖某先后伙同他人在石城县、广昌县等处共盗窃作案10次,赃物折款价值人民币8650元,2004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6年1月2日至6日,赖某又伙同他人在石城县盗窃作案,共盗得鸭子73只,价值人民币1160元,2006年1月24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2008年1月,赖某又窜至石城县城,将被害人申某停放在自家院里的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
石城法院认定,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赖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