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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厂之长醉酒驾车 撞死一老妇
2008年5月9日 15:5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违法终获刑

  无锡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厂长周某,身为一厂之长,却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货车在村路上无法无天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日前,锡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在赔偿救援费用外又赔偿被害人家庭人民币25万元,被害人家庭对周某表示谅解。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因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朝阳村路段有南往北超速行驶,撞击同向前方73岁老妇邹某驾驶的老年三轮车,致邹某受伤。肇事后,被告人周某立即向驾驶警车路过现场的公安民警投案,并将邹某送医院抢救,被害人邹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无锡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周某为醉酒驾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货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在肇事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法院可以从轻处罚,其在肇事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能积极对被害人家庭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庭的谅解,悔罪表现好,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实施缓刑。

 

 来源:锡山法院  选稿:徐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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