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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各级法院投稿
视网膜脱落是近视所致吗?
2008年7月18日 16:05
患有高度近视的张俊(化名),在旅游漂流中左眼不慎被水浪击中,造成眼部不适,后经医院诊断为巨大裂孔性网脱,导致失明。据此,张俊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残疾保险金4.5万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张俊的起诉作出一审判决,全额支持了张俊的诉讼。
2004年2月26日,张俊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两份终身保险合同,保额一份为10万元、一份为5万元。保单中约定,被保险人若受到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按给付比例支付赔偿金。合同对失明的定义“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006年10月10日,张先生与朋友去井冈山旅游。在参加漂流活动时,不慎左眼被水流击中,造成眼睛不适。同月20日,张俊回上海前往医院就诊。张俊自述病情为“左眼前突觉黑影飘动,伴视力明显下降5天,10天前漂流时左眼曾被水浪击中。”医院诊断张先生左眼患巨大裂孔性视网膜脱离。虽接受手术治疗,但左眼符合失明的定义。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患有高度近视,易得网脱疾病。张俊失明部分原因系本身疾病所致,不符合同关于"意外伤害"的界定。还认为张俊患有高度近视,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张俊提供同事为他作证左眼被水流击中,则表示两者存在利害关系,不能证明张俊失明就是漂流遭水浪击打所致。
法院认为,尽管张俊在投保时对保险公司询问“目前患有或过去曾经患过疾病症候,包括视力明显下降800度近视以上?”作了否定回答。这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如实告知。张俊没有把近视视为一种疾病,也符合普通人对疾病的理解。鉴于张俊除提供同事为他作证外,无法提供既了解事件经过、又与他不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法院以为该证人证言与张俊就医时的陈述能相互印证,能视为证据之一。遂法院确认张俊因高度近视,可能比正常人容易患视网膜脱离,但他视网膜脱离,确系在旅游中遭水浪击中所致,符合双方在投保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须对张俊作出理赔。
来源:
静安法院
选稿:
徐芝
作者: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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