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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二中院:邻里口角 持刀伤人
2008年5月13日 13:02
 

受公安行政处罚后仍应承担民事赔偿

  因邻里间的几句口角,付某操起家里的菜刀追赶邻居孙某并将对方后背砍伤。公安机关为此对付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罚款200元的处罚。与此同时,孙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付某告上法院,索赔因伤产生的各类费用。近日,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付某向孙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5384.82元。

  2007年8月13日下午,孙某的妻子与邻居付某发生口角后打电话告诉在外的付某,付某接电后赶回家中找孙某理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周围邻居劝开。仍在气头上的付某回到家中,拿起两把菜刀来到孙某处,孙某见状转身就跑,付某紧追其后并砍伤对方背部。8月24日,孙某的伤势经司法鉴定未构成轻伤。

  同年9月4日,公安机关对付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处罚决定。2007年9月,孙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付某赔偿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定付某向孙某赔偿5384.82元。付某不服,以自己已受公安行政处罚,孙某伤势未达到轻伤不应对其进行赔偿为由向市二中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付某与孙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在此过程中付某用刀砍伤孙某,该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付某虽因此受到了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孙某的损害后果,判令由付某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所确定的赔偿金额也无不妥,法院终审予以维持。

  

  

 

 来源:上海市二中院  选稿:徐芝  作者: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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