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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震球、韦春怡、周顺龙、顾效梅为寻找因赌球欠其赌债的程圻未果,便找到程的朋友徐某、潘某,要求其协助不成共谋实施抢劫。今天,闸北法院以犯抢劫罪做出陈震球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韦春怡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周顺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顾效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一审判决。
2007年7月7日晚,陈震球等人将被害带至本市灵石路926号春来茶馆的包房内,以暴力、威胁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支付因程圻赌球所欠赌债。期间,陈震球打徐某耳光,周顺龙拿烟盒扔徐某,同时还劫得潘某包内港币8000元、人民币400元及银行卡,并强迫潘某写下自己的银行卡密码,随后由韦春怡、顾效梅陪同外出至自动提款机从潘某三张银行卡中共提取人民币6600元交给陈震球。因徐某没钱,陈震球要求其写下人民币28万元的借条后,又将徐某的一辆广州本田轿车扣下。次日早晨,陈震球唆使韦春怡、周顺龙放行潘某,继续逼迫徐某与家人联系,直至次日下午,陈震球收到徐某家属送来的人民币10000元才得以获救。同年9月26日,公安机关传唤陈震球到案,但仍不交待上述事实。10月21日,韦春怡主动到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基本犯罪事实,随之,周顺龙、顾效梅也于11月13日主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基本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震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被告人韦春怡、周顺龙、顾效梅参与抢劫犯罪活动,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陈震球抢劫数额巨大,对四名被告人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震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韦春怡、顾效梅、周顺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韦春怡从轻处罚。故法院最后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