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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上海《法宣手册》第2期
2008年2月21日 14:15
 

  努力推进新时期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化
  殷发志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由政府主导,以提升社会成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社会法治氛围为主要目的的社会系统工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需要进一步认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群众性和社会性,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真正成为提升社会成员的民主法治观念、增强自身依法办事、依法维权能力的重要途径。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方式、途径和效果,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非强制性、服务性以及效果的缓释性。
  
  所谓非强制性,就是它不可能通过行政命令或行政措施,使社会成员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社会动员的过程,它通过宣传法律,激发社会成员内在的法律需求,引导社会成员积极学法、自觉守法、依法办事。
  
  所谓服务性,就是要针对社会成员的学法需求,为社会成员提供获取法律知识或法律帮助的途径,为社会成员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搭建必要的载体和平台。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在社会实际生活中所发挥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法制宣传教育正是通过为社会成员获取法律知识,提高法治实践能力提供应有的服务与帮助,使社会成员真正体会到法律的用处,进而逐步树立法律的权威,从而为推进法治奠定必要的社会基础。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第三个突出特点就是效果的缓释性,以及在很多情况下的不确定性。无论一场演出、一场讲座拟或一次咨询活动、一次考试,到底对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多大作用,是无法衡量的。它就像初春的小雨,像夏日的微风,于不知不觉中滋润人的心灵,慢慢地转变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
  
  更重要的是,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契合法律普遍性和公开性的要求,所有有接受教育能力的社会成员都应当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同时,所有社会成员都是法治建设的主体,社会成员参与法治实践的过程,也是体验法律效用的过程,这本身就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最好形式。还有,法制宣传教育的普遍性,决定了仅仅依靠行政机关的推动和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队伍的努力,是很难胜任这项艰巨的任务。只有发动社会成员积极参与其中,充分发挥社会成员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在一个坚实的社会基础之上。
  
  因此,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化的过程,不仅是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为社会所认可、所接受的过程,更是激发社会成员参与法制宣传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过程。其中,社会成员参与的程度是衡量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化的重要指标,也是法制宣传教育真正为社会所认可的重要标志。

  

  

  胡锦涛、吴邦国、吴官正、罗干等中央领导论法治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2006年12月27日在会见海军第十次党代会代表时强调,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在捍卫国家主权和安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中,海军的地位重要,使命光荣。要坚持不懈地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激发官兵为国奉献的政治热忱和一往无前的战斗精神。要扎实搞好军事斗争准备,确保随时有效遂行任务。要按照中国特色军事变革要求,推动海军建设整体转型,提高海军信息化条件下防卫作战能力。要抓住人才队伍建设这个关键,大力培养各级各类新型军事人才。要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加强科学管理,不断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努力保持部队安全稳定的良好局面。
  (摘引自2006年12月28日人民日报《胡锦涛在会见海军第十次党代会代表时强调:按照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相统一的原则,锻造适应我军历史使命要求的强大人民海军》一文)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2007年1月1日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的讲话中说,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坚持抓好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努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扩大基层民主,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积极扩大就业再就业,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教育事业发展,改善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安全生产,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保持社会稳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我们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全面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着力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扩大党内民主,促进党内和谐,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发展党的先进性。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坚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提高管治水平,加强内地同香港、澳门的交流合作,在爱国爱港、爱国爱澳的旗帜下,团结香港、澳门各界人士,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合作共事,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多党合作事业。我们要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作用,发挥人民政协协调关系、汇集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大团结大联合组织的作用,支持人民政协充分履行职能,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巩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
  (摘引自2007年1月2日人民日报《胡锦涛: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的讲话》一文)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2006年12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履行职责,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是立法工作实现新突破,向实现本届立法目标迈出坚实步伐。监督法、企业破产法等重要法律相继出台,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明年大会审议,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继续向前推进。一年来,共审议了24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的草案,通过了其中的15件,在审议的法律草案中有5件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二是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加强了对社会普遍关心问题的监督。一年来,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公正司法等重大问题,对12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的11个专项工作报告,加强了跟踪监督,着力推动了整改落实。
  
  三是代表工作迈上新台阶,代表作用进一步发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注重把办理代表议案同立法工作结合起来,把办理代表建议同推动工作结合起来,把扩大代表参与同提升常委会工作水平结合起来,把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同提高议案建议质量结合起来,代表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到目前为止,代表提出的1006件议案、6567件建议,已经全部办理并答复代表。
  (摘引自2006年12月30日人民日报《吴邦国在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各方面工作取得新进展》一文)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2006年12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物权法律制度是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宪法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担保法、士地管理法等单行法律,也从民事的、行政管理的角度,对有关物权作了大量特别的补充性规定。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需要依据宪法精神,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从而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吴邦国强调,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投入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基础上,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审议了6次,座谈会、论证会开了上百次,还全文向社会公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我们对草案做了重大修改。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强调物权法的政治方向,强调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审议中,大家一致认为,物权法草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体现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循了平等保护的市场法则,加大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反映了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重点解决了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这里,我要强调的是,现在的草案凝聚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
  
  吴邦国说,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法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改革目标。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共有541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议案,要求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议案。审议中,大家普遍认为,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吴邦国指出,制定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立法工作的大事,是当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任务。考虑到这两部法律专业性强,代表们很关心,会后由常委会办公厅将这两部法律草案及有关参阅材料送全国人大代表审阅,并组织专家到各地进行讲解,以便代表们更好地了解草案的主要内容,为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这两部法律草案做好充分的准备。
  (摘引自2006年12月30日人民日报《吴邦国在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强调:制定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是立法工作大事,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一文)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2007年1月7日在全国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政治坚定,做党的忠诚卫士,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严惩腐败分子,切实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牢记宗旨,当好群众的贴心人,按照中央的要求,继续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要带头学习江泽民反腐倡廉理论,学习胡锦涛同志关于反腐倡廉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学习纪检监察业务及相关知识,进一步把握纪检监察工作特点和规律,努力提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能力。要严守纪律,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讲党性、讲原则,扶正祛邪、扬善惩恶,坚持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切实维护公平与正义。要求真务实,艰苦奋斗,谦虚谨慎,当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模范,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摘引自2007年1月8日人民日报《吴官正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强调:深入开展学习先进活动,大力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一文)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2007年1月5日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强调,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的要求,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罗干强调,公正、高效、权威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特征。人民法院要正确理解公正、高效、权威的辩证关系,以公正赢得权威,以高效体现公正,以权威保障公正,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要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与安全。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健全巡回审判制度。完善和改革民事再审制度。继续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民事审判中的积极作用。要正确处理判决与调解的关系,案件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法律关系明确,就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判决。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对立情绪较强、涉及面较广的民事案件要尽最大可能在调解方面多做工作,争取用和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以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以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确保生效裁判得到及时执行。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形成尊重司法的习惯。
  
  罗干强调,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民事审判工作,加强和改善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为民事审判工作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摘引自2007年1月6日人民日报《罗干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民事审判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一文)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2007年1月5日至7日在山东考察时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经济社会发展,从源头上化解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罗干指出,要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要坚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提高发展质量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统筹发展,协调发展,继续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注重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加快自主创新,努力开创山东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
  
  罗干指出,要加强社会建设,着力解决社会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从源头上化解不和谐因素。要在改善民生、改善社会管理、改进群众工作上取得长足进步。要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罗干强调,政法机关要强化打击、管理和服务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特别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要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扎扎实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岁末年初,要妥善安排好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让广大人民群众过上欢乐、祥和、安全的节日。
  (摘引自2007年1月8日人民日报《罗干在山东考察时强调:坚持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稳定》一文)

  

  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把节约能源资源放在更突出的战略位置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2006年12月26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他强调,全党全社会都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下最大决心、花最大气力抓好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中共中央政治局这次集体学习安排的内容是关于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部长冯飞研究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能源研究所所长韩文科研究员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并谈了他们对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意见和建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他们的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能源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物质基础。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障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切实做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坚定不移地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胡锦涛强调,“十一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时期。要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紧紧围绕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把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贯穿于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和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加快形成节约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提高全社会能源资源利用水平,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明显进展。
  
  胡锦涛指出,要把节约能源资源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集约化农业和生态农业,大力发展服务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坚决淘汰严重耗费能源资源和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能力,加大循环经济试点力度,努力提高生产活动的循环化、生态化水平。要提高全民族的节约意识,在全社会倡导节俭、文明、适度、合理的消费理念,倡导绿色消费等现代消费方式,提高消费质量和效益。要加快构建节约能源资源的技术支撑体系,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技术的攻关和产业化,培育节能服务体系。要抓紧制定和修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的法律法规,注重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手段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加快建立科学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考核体系、监测体系,依法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堵塞能源资源浪费漏洞。
  
  胡锦涛指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既是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当前的紧迫工作,关键是要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作为重要内容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务求取得实效。各类企业都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快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充分发挥节约能源资源的主力军作用。各地区和重点企业要抓好落实,确保完成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任务。各级党政机关和全体党员、干部都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中发挥带头作用。要深入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让节约能源资源深入人心,使节约能源资源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举行第二十四次专题讲座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

  2006年12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十四次专题讲座,讲座的题目是《国际条约的法律制度》。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
  
  此次讲座的主讲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鸣教授。他从国际条约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国际条约的缔结、国际条约的遵守和适用等三个方面作了讲解。
  
  李鸣说,条约在国际关系上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是国际交往的重要工具,是国际合作的重要工具,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同时,条约还一直是规定双边关系中具体权利及义务的基本法律手段。从国际法来看,条约是国际法的主体,按照国际法来规定其相互权利及义务的书面协议,具有四个特征:条约是在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条约要按照国际法缔结;条约要规定缔约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条约是书面协议。
  
  李鸣说,1982年宪法对我国缔结条约的问题作了规定。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为了落实宪法的上述规定,1990年我国又制定了《缔结条约程序法》,全面、系统地总结了我国1949年以来的缔约实践,详细规定了我国缔结国际条约所需要经过的国内程序,是指导我国对外缔约活动的基本法律。从实践来看,国务院承担缔结条约的任务,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决定批准或加入“条约和重要协定”的重任。
  
  李鸣说,遵守条约对于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开展国际交往与合作、确保本国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也可以避免国际责任的发生。当前,我国的国际地位举足轻重,为了进一步树立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为了我们的国家利益,我们有必要一如既往,忠实履行所承担的条约义务。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国务院2006年法制工作综述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被写入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一年来,国务院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国务院的法制工作同其他工作一样也取得很大成绩,为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全面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制度建设
  2006年,国务院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进一步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在继续重视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的制度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制度建设。国务院全年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法律议案7件,制定行政法规27件。
  
  ——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制度建设。艾滋病、血吸虫病等是我国重点防治的重大疾病。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57号国务院令公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这是20年来我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果,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的高度重视,也兑现了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4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该条例总结了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经验,明确各级政府责任,保障防治经费,引导群众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使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防治的轨道。
  
  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具有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险属性,其安全管理事关重大。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5月10日,公布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这两部条例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规定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有力保障了公共安全和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为了依法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6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并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高度重视“三农”方面的制度建设,运用法律手段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6年1月1日,施行近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正式废止,农业税这一实施了上千年的古老税种成为历史。2月17日,国务院公布了第459号国务院令,明令废止国务院199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政务院1950年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为了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工作的需要,1月21日,国务院修订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新条例将农村五保供养纳入了公共财政保障为主的新轨道,标志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基本确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关系到水库移民的切身利益。2006年7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该条例明确了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强化了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移民安置的程序和方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制度以及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
  
  ——坚持科学发展,更加重视通过法制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为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7月24日,又公布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这两部行政法规对于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立,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2006年11月2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草案)》,并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法将在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2006年9月19日,温家宝总理分别签署第474号和第47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风景名胜区条例》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这两部条例的公布实施为风景名胜区健康发展和维护海洋生态环境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高度重视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方面的制度建设。2006年1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并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该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强化政府责任、强调教育公平、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社会各界认为,新的《义务教育法》带来了全新的教育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以此为标志,我国的义务教育将迈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为了繁荣文化事业,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更好地发挥文化遗产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10月11日,国务院公布了《长城保护条例》,明确对长城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严格禁止破坏长城的行为,严格规范利用长城开展旅游的行为。
  
  ——坚持深化改革开放,高度重视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方面的制度建设。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制,8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并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企业所得税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建立了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为了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于2006年6月7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重要法律制度将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产生深远影响。
  
  为了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作出的开放金融市场的承诺,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11月11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该条例全面履行承诺,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标志着中国向逐步开放银行业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回顾过去的一年,国务院的立法工作可以用四个特点来概括:一是,在立法理念上,更加突出以人为本,更加重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关系,以立法促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二是,在立法程序上,更加注重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积极探索扩大社会各界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机制、程序和方法,提高政府立法的透明度。国务院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过程中,将该修订草案送给近年来就《义务教育法》修订工作提出过建议、提案的615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征求意见。9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决定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得到社会各界积极响应。三是,在立法机制上,改进调查研究方法,要求制定每部行政法规都要深入基层,了解社情民意,将立法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四是,在立法实效上,研究探索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制度,及时跟踪有关法规的实施效果,并分析、总结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制定、修改、废止有关行政法规的时机。

  二、狠抓《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2006年9月4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工作,温家宝总理特别强调,要着重在转变政府职能、防止滥用权力、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三个方面下功夫。11月15日,温家宝总理又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加快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努力建设服务政府。“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总体应急预案为总纲,25件专项预案、80件部门预案和31个省(区、市)总体预案的出台,标志着全国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形成。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对于提高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进一步推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在总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行政法规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于2006年5月3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作为应急管理的“龙头法”,该法对有效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
  
  ——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努力建设“阳光”政府。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理的行政事项,能够公开的都要向社会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经过不断尝试和探索,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日趋健全。目前,国务院有55个部门及直属单位建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36个部门和单位建立了政务公开制度。全国乡镇普遍推行了政务公开,并逐步走上了规范化轨道;85%以上的县级和83%的地市级行政机关实行了政务公开,省级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巨大进展。政务公开已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2006年1月1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开通,标志着我国政务公开和政府管理创新迈入了一个新的历程,在国内外反响很大。
  
  据统计,目前已有8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包含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12个省(区、市)和16个较大的市制定了专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活动,国务院正在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将于近期出台。相信该条例的出台将极大地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努力建设责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确保执政为民,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接受人大、政协和人民法院以及社会各方面监督的同时,切实加强审计、行政监察等专门监督,并逐步推行行政问责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决策者责任。强化对失职渎职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不断加大,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和拥护。2006年,国务院对建立行政问责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不断向纵深推进,问责方式由“上级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问责对象从追究违法违纪官员向不作为的公务员深化;问责范围从安全生产领域向其他领域推进。

  三、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从源头上、制度上减少不和谐因素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关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调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在总结各地方、各部门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7月印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又一重要举措。2006年,围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各地方、各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为全面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夯实基础。《若干意见》下发以后,各地方、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或者互联网等媒体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了广泛宣传,组织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全国共培训行政执法责任制骨干120多万人。200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督查组赴山东、河南对《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多次召开座谈会、现场会,推动《若干意见》的落实,并对陕西、广东、江苏、宁夏、广西、海南六省区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建设部三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督促检查;9月,中宣部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中央新闻媒体,对北京、湖北、湖南、重庆和公安部、税务总局的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深度宣传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各地方、各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展顺利,行政执法行为被置于“阳光”之下。从《若干意见》下发至今,各地方、各部门基本梳理清楚了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职权,清理了一些不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31个省(区、市)和34个国务院部门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了一批职责交叉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执法依据,在一定程度上理顺了执法关系,被群众誉为厘清了行政机关的“权力清单”。通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大幅度下降,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有了新的提高,社会各界给予了积极评价。截至目前,31个省(区、市)和29个国务院部门制定了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或者工作方案;14个省(区、市)和9个国务院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有效促进了执法质量的提高。
  
  四、加强行政监督,积极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行政监督、坚持从严治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通过加强行政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产生。
  
  ——加强对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2006年,国务院在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体制,促进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对违反上位法规定、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相互“打架”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及时废止,该修改的及时修改,该撤销的坚决撤销。全年共收到1462件向国务院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发现有问题的34件,已处理25件。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2006年年初,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目前,各地方、各部门正在积极开展清理工作,一些省(区、市)和国务院部门已经完成了清理工作。截至12月下旬,全国23个省(区、市)、33个国务院部门共审核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115.9万多件,对含有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内容的,已修改384件,废止3154件。
  
  ——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善为治者,贵在求民之稳,达民之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先后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2006年12月,召开了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强调要把行政复议工作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来推进,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积极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自身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1999年《行政复议法》实施至今,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解决8万多起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制度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转引自2006年12月28日《人民日报》)

  

  2006年度法制新闻人物
  暨十大法制新闻评选揭晓

  2007年1月6日,由《法制日报》社主办的“2006年度法制新闻人物暨十大法制新闻评选”揭晓典礼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出席揭晓典礼并讲话。
  
  顾秀莲首先对“2006年度法制新闻人物暨十大法制新闻评选”活动的成功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她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必然是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的过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确定的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任务,其中第一项目标和任务即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这充分反映了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顾秀莲强调,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促进公平正义,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顾秀莲指出,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生了突飞猛进的变化。民主进程提速、法治步伐加快。人民的民主参与意识、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权益不断得到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进一步扩大,国家的法制进一步完善,全民族的共同理想信念和精神支柱得到巩固。
  
  顾秀莲指出,法制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又是一项光荣而崇高的事业。要进一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宣传普及宪法,以及其他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全体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爱国意识、责任意识以及权利义务观念。
  
  顾秀莲说,通过举办“年度法制新闻人物暨十大法制新闻”评选活动,回首我国法制建设一年的历程,盘点我国一年来的法制新闻人物和事件,讴歌法制战线的模范人物,点评我国在立法、司法、执法和普法方面的成就,很有意义。举办这样的评选活动,对于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顾秀莲说,这次揭晓的2006年度法制新闻人物,在自己的领域为法制的进步作出了特殊的贡献,这是全国人民响应党依法治国号召的榜样。此次评选活动评出的2006年度法制新闻概括了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在法制方面的重大进步,件件深刻独到。作为年度新闻,不仅在于这些事件带来的积极社会效果,更重要的是在于他们所彰显的深远的法制意义。

  

  警民和谐同创平安
  ——本市公安机关开展形式多样的“110”宣传日活动
  宫振轩

  新年伊始,本市公安机关全面推开了2007年爱民实践专题活动的各项工作,通过形式各异、丰富多彩的公益宣传活动,开展了警民之间的交流互动,密切了公安机关与各阶层市民的关系。
  
  2007年1月10日是全国公安机关“110”宣传日,为大力宣传上海“110”报警服务台在打击犯罪、服务群众工作中涌现的新事迹,全面展示公安机关“三台合一”的成效,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关心爱护、帮助支持“110”,促进新时期警民和谐关系的构建和发展,市公安局政治部于“110”宣传日前后策划组织了一系列宣传报道工作。
  
  一是组织新闻媒体开展体验式采访活动。市公安局组织《文汇报》、《新民晚报》、上海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记者以“我当一天民警”为主题开展了采访体验活动,安排记者跟随本市部分优秀民警“工作”一天,亲身感受本市治安,体验警察职业甘苦。活动涵盖交警、巡逻警、治安警、社区民警以及反扒民警等。随队记者用生动的笔触多角度反映了警方为打造平安上海、共筑和谐社会连续作战、无私奉献的感人精神,在社会公众间树立了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是组织开展了对“110”报警服务台联合采访报道活动。“110”宣传日前夕,市公安局组织部分新闻媒体记者到市公安局应急联动中心现场深入采访,并于“110”宣传日当天在各媒体以“‘110’——市民安全守护神”为内容刊(播)发了专题文章。
  
  三是组织了“110”报警翻译志愿者人才库成立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为完善“110”外语接警服务,更好地为在沪外国人提供紧急救助,市公安局推出了成立外语报警翻译志愿者人才库的便民新举措,市公安局宣传部门以此为内容撰写了新闻稿,并组织电视台到活动现场拍摄新闻。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也配合“110”宣传日活动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一是组织警营开放活动。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在南京路步行街举行警营开放暨交通管理现场咨询活动。活动现场既安排了交警总队和各业务部门领导接受市民群众咨询;在“东视”早新闻节目中报道交通路况的两位警官也现身现场,以主持交通安全知识问答节目与市民亲密“互动”;交警还向市民群众集中展示了“高架摩托牵引车”、“贵宾开道车”、“移动电子警察巡逻车”、“数码录音笔”等新式装备。徐汇、金山公安分局开展“警民和谐筑平安”爱民实践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文艺表演,安全防范宣传,装备展示、技术防范产品介绍及使用等形式拉开了2007年“爱民实践”活动的序幕。
  
  二是开展便民宣传服务。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为前来办理各类出入境证件的群众提供现场咨询及引导,发放政策告知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快捷办理出入境证件等宣传资料。松江公安分局在松江大学城举办“警校携手,共创平安”安全防范宣传咨询活动,民警向广大师生送上了防抢防骗“贴士”,还就加强学生公寓防盗、正确使用“110”报警等方面的问题,耐心细致地回答了大学生们的咨询,受到了师生的好评。普陀公安分局组织各单位深入全区主要路口、居民小区和外来人员集中居住地,以板报宣传、现场演示和发放卡片等方式进行了交通安全及治安防范知识的宣传。
  
  三是播撒爱心温暖社区。虹口公安分局启动了“千警送平安”系列活动,全局民警上马路、下里弄、进单位,向群众广泛开展“警民共筑和谐”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分局领导还向排堵保畅“小虎队”队长、全国优秀民警孙华虎授旗,宣布“小虎队”正式成立。黄浦公安分局在南京路步行街举办“和谐杯”拔河比赛,由民警和辖区居民、职工、协管员共同编队组成的12支队伍参加了比赛,为分局“警民携手,打造平安黄浦;万众齐心,共建和谐社会”爱民实践活动加油打气。卢湾公安分局组织全体民警进行勤政宣誓和廉政宣誓,分局领导和各部门民警还举行了“送温暖、献爱心”捐款,共为区红十字会筹集捐款205400元。奉贤公安分局邀请乡镇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群众恳谈公安工作,共谋构筑和谐大计。闵行、南汇公安分局还组织民警下社区述职、回访受害群众,集中上门发还缴获的被盗车辆等。

  

  零点行动
  本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突击大检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法规处
  赵婷婷

  2006年12月28日零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总工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零点”安全生产突击大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谢黎明、副局长吴春源、李德润、张胜军,和市总工会副主席杜仁伟,兵分四路分别对普陀区、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进行联动大检查,其他15个区县的安监人员也同时在所属地域开展“零点”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此次“零点”大检查共出动499人,分63个组,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物处置的单位,以及建筑工地和人员聚集场所等281家单位进行了安全检查,查处问题和隐患510个,当场开出行政执法文书81份。
  
  由谢黎明、杜仁伟带队的执法检查组突击检查了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长风化工厂和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这3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上海化工研究院和上海长风化工厂,执法检查组重点检查了生产装置和值班记录。上海化工研究院存在生产设备报警装置失灵、设备陈旧、职工安全防范知识教育不够、氢气钢瓶摆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诸多问题,执法检查组当即要求该单位整改。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3月即将搬迁,检查人员在巡查了厂内安全设施后,肯定了该厂的应急预案,MSDS上墙,喷淋设备、消防设施齐全等处置能力;但同时也指出,该厂生产设备、装置陈旧,控制手段落后,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松懈麻痹和侥幸心理,特别是液氯钢瓶的使用、存放方面安全管理漏洞比较突出,执法检查组要求该公司立即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在搬迁之前加强安全投入,摒弃侥幸心理。
  
  在浦东新区,由吴春源带队的执法检查组突击检查了上海高桥化学有限公司、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聚氨酯事业部、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3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聚氨酯事业部,执法检查组重点检查了最大的液氯使用单位——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聚安酯事业部的液氯卸料站,卸料站已由原来的半敞开式改造成封闭式,保障了液氯的存储和使用安全。在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执法检查组既肯定了其应急处置能力,也指出了其应急联动中心在值班人员配备和救援器材配备方面的不足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在闵行区,由李德润带队的执法检查组突击检查了上海吴泾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和上海液化气经营公司闵行储罐场1家储存单位。执法检查组肯定了上海吴泾化工有限公司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应急反映能力和速度。对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设备老化、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造成的安全隐患,以及抢险处置应急反应迟缓,抢险处置能力薄弱等问题,执法检查小组当即要求该单位提高认识严肃对待尽快落实整改,做到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确保安全生产。
  
  在宝山区,由张胜军带队的执法检查组突击检查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上海宝钢企业开发总公司和上海远大过氧化物有限公司。执法检查组肯定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的值班情况,同时指出了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现场操作人员对新购置的空气呼吸器的使用不够熟练等细节问题。在上海宝钢企业开发总公司,执法检查组发现该公司所属铁力工业园统一指挥与协调不够,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的值班人员缺乏处置紧急情况的能力。上海远大过氧化物有限公司的应急预案的编写流于形式,值班制度执行不到位。执法检查组当即要求这几家单位立即整改。
  
  “零点”安全生产大检查得到了区县领导的高度重视。奉贤区区长彭沉雷、副区长杜治中、倪耀明带队对25家企业进行了检查;虹口区副区长童建龄、包建强率队对全区的5家企业进行检查;松江区18个镇、街道、园区和市、区同时开展安全检查,形成三级联动的格局;嘉定、闸北等区的安监部门,会同交警、燃气部门或质监部门联合开展执法工作。
  
  此次“零点行动”,主要检查对象是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通过检查发现,本市部分危险化学品单位还存在夜间值班、调度制度不健全,应急救援措施不到位,生产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等突出问题。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我以我血献爱心
  ——本市开展成分献血现场演示推广活动
  上海市血液管理办公室
  宋琪

  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上海市献血条例》实施8周年,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市血液中心和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日前联合在南京路新世界演播厅举行“捐献血小板,爱心新动力”——成分献血现场演示推广活动。
  
  成分献血是利用先进的科学仪器采集血液中的某一指定成分,以满足临床病人病情的需要,达到提高疗效、减少输血后反应的一种献血方式。目前,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都已普遍开展成分献血。本市血小板临床年需求量近3万单位。本市的单采血小板采集量难以满足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部分市民认为,成分献血要通过仪器分离,担心血液被感染。对此,专家表示,这完全是一个认识误区。因为血液分离机的操作是全自动化、全封闭式,电脑程序运作还有工作人员监护,完全能够确保安全。
  
  为揭开成分献血的神秘面纱,进一步向公众普及和推广成分献血知识,让更多市民加入成分献血者的行列,有关部门特意将成分献血器材搬进了南京路新世界演播厅,献血志愿者孙晓蕾、陈含、杨凌、王可人和汪于清在演播厅内当场献血;新世界广场设立了成分献血咨询台,不少市民向医务人员了解相关献血知识,还通过电子屏幕与献血志愿者进行交流与沟通。现年25岁的孙晓蕾是奉贤区一名优秀社工,自19岁生日第一次自愿献血,迄今她已无偿捐献全血6次、血小板3次;3年前还用自己的造血干细胞挽救过浙江一位17岁白血病少年的生命,她边献血边说:“我的本职工作是社工,志愿工作是倡导无偿献血,都是在救人,我引以为自豪!”王可人、杨凌是一对军营中的新婚伉俪,都曾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这次他俩又一同坐上了采血椅,并向市民介绍说:“我们都是学医的,了解血液生理知识,定期适量献血对健康非但无害,而且有益,我们会一直坚持下去。”
  
  据了解,由于受采血设备和捐献血小板时间(每次约1个小时)等条件限制,目前市血液中心只在虹桥路总部和成都北路献血屋开展成分献血活动。市血液中心负责人表示,年内将增设成分献血场所,以方便市民奉献爱心。

  

  一部与社会生活
  密切相关的法律
  ——学习和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了第50号主席令,公布了2006年4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该法共26条,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护照法》的必要性
  
  关于制定《护照法》的必要性,可以简要归纳为三个客观需要。一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是1980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外交部和公安部内部执行的一个法规性文件,1984年3月虽经国务院批准对《条例》中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仅对护照发放范围作了调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对外交往及人员交流日渐增多,《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护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客观要求制定能适应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要求的护照签证方面的法律;二是随着公民出入国境数量的大幅上升,公民对作为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外国旅行、居留时证明国籍和身份证件——护照方面的知识和规定的关注与需求趋强,客观需要一部《护照法》,以了解和掌握有关办理护照签证的手续和规定,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是外交部和公安部也需对26年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中积累的经验,特别是在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方面积累的经验进行总结,并将其上升为法律,使之适应新时期护照签证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客观要求。国务院将《护照法》列入了2005年的立法规划,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会同外交部、公安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草案)》经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5年12月24日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护照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现施行的《护照法》是我国第一部《护照法》,主要规定了我国护照的种类、护照的申领程序、申领护照当事人和护照签证承办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规范及违反这些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护照法》就其内容和规定看,具有以下4个特点:一是确立公民为先的立法指导思想。《护照法》不仅在第一条的立法宗旨中明确规定“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草案)》中规定护照种类顺序的法律条文作了调整,由先规定“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再规定“普通护照”调整为先规定“普通护照”,再规定“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还在《护照法》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二是继承了以往护照签证中合理的、可行的措施和做法。考虑到我国已同58个国家签订了互免外交、公务签证的双边协议,其中22个国家还对我国发放的“因公普通护照”给予了豁免签证的待遇的实际情况和多年形成的现行有效的做法,将《护照法(草案)》中的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外交部规定。”又如考虑到,外交部签发的旅行证和公安部签发的出入境通行证这两种证件已经得到国际认可,在今后一个时期内仍有必要保留的实际情况,《护照法》第二十三条作出了“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时,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第二十四条作出了“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况,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三是从国情的实际出发。考虑到我国是一个航运大国和海员输出大国的具体国情,考虑到国际公约对海员证在特定范围内具有证明国籍与身份的性质已有规定,《护照法》第二十五条作出了“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规定。四是明确规定违反护照签证管理的法律责任。《护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等。”

  三、学习《护照法》应当明确和掌握的几个规定
  
  (一)护照的功能。根据《护照法》第二条的规定,护照作为公民随身携带的证件,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证明公民的国籍,二是证明公民的身份。
  
  (二)我国护照的种类和申请办理的机构。依据《护照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我国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三种。“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三)普通护照的发放范围和申请规定。依据《护照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普通护照适用于中国公民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时使用,由中国公民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国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有关材料。如果因上述范围申请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四)护照登记的内容和护照的有效期限。依据《护照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未满16周岁的普通护照持有人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16周岁以上的普通护照持有人的护照有效期为10年;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的有效期由外交部规定。
  
  (五)不予签发护照方面的规定。依据《护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护照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护照制作与收费方面的规定。依据《护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普通护照由公安部规定式样并监制;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由外交部规定式样并监制。护照签发机关在办理护照时,可以收取护照的工本费、加注费。护照工本费、加注费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公布。护照签发机关依法收取的工本费、加注费上缴国库。

  

  和谐社会与和谐法制
  同济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蒋晓伟

  一、和谐社会从国家制度层面的认识——人民共和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并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一个政党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根据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提出构建不同社会形态的主张和政策,如文明社会、小康社会、均富社会等等,这些构建不同社会形态主张的提出,是国家和政党在一定时期奋斗的目标和努力方向。
  
  政党在不同历史阶段提出构建不同社会形态的主张,这一社会形态必须与国家的基本制度接轨,接轨得越紧密就越显示出这一社会形态的生命力,以及实现这一社会形态的可行性。在法治社会中,这一社会形态的提出也必须要有宪法的依据。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社会形态,落实在国家制度层面上、落实在宪法层面上,就是人民共和,这写在我们的国号上。和谐社会是社会关系的协调和匀称,强调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最终达到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体目标。人民共和是国家制度的协调和匀称,它要实现各民族之间的和谐相处,各区域之间的和谐相处,人民之间的和谐相处,最终达到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体目标。人民共和是和谐社会的国家制度基础,和谐社会是人民共和的社会表现形态。所以我们不能离开人民共和来谈和谐社会,也不能离开和谐社会来谈人民共和。
  
  人民共和是写在我们国号上,是由我国宪法确认的。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宪法上述一个“一切”和两个“一律”,以及关于国体、政体和国家结构的规定,是人民共和即我国和谐社会的基础,它确立了我国的人民共和及和谐社会是全国各民族的共和及和谐、全国各区域的共和及和谐、全国人民的共和及和谐。
  
  全国各民族的共和及和谐是由我国是一个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多民族的国家的历史所决定的,而且也是由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的现状所决定的。各区域的共和及和谐是由我国是由众多的行政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多个特别行政区所决定的,因为现阶段各区域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不平衡,国家大力开发中、西部地区,以求全国各区域的平衡、协调发展。全体人民的共和及和谐是由1949年以后,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的历史事实,以及当前阶级性正在逐步地缩小,人民性正在逐步地扩大的客观现实所决定的。

  二、和谐社会与人民共和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主权的实现
  
  在我国,全国各民族的共和及和谐、全国各区域的共和及和谐、全国人民的共和及和谐,即和谐社会的实现,其实现的前提或基础就是人民主权的实现,因为我们的共和是人民的共和。因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我们的和谐社会也是人民的和谐社会。如果人民主权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实现,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也就不可能实现。正如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明确指出的那样:“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当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能体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既有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邓小平同志也说过:“中国的主要目标是发展,是摆脱落后,使国家的力量增强起来,人民的生活逐步改善。要做这样的事,必须有安定的政治环境。没有安定的政治环境,什么事情都干不成。”江泽民同志就人民主权的实现说得很具体:“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懂得,保证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行使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要求。首先必须保证他们在基层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中当好家作好主,这是实现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在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的基础。要坚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进一步加强社区民主建设,通过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基层民主,确保广大职工和劳动群众依法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因此,我们必须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所阐述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其中,人民当家作主,即人民主权的实现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和唯一目标;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即人民主权实现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即实现人民主权的正确途径。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实现人民主权。因此,我们必须要强调人民主权的实现,为人民主权的实现而构建和谐社会。

  三、人民主权、和谐社会实现的途径是构建和谐法制
  
  和谐社会与人民共和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主权的实现,那么怎么才能实现人民主权呢?回答是:只能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法治,才能使充分反映人民群众意志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地贯彻实施。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即实现人民主权,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方略。因此,和谐社会、人民主权与社会主义法治是相辅相成、不能分离的。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法制十分重要,它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包括健全和完善的法规体系、正确的法律意识培养以及公正和高效的法的实践。
  
  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和谐法制。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决定社会主义法制是能够促进社会关系全方位和谐发展的,因为社会主义法制是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但是,和谐法制不能仅仅停留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相互配套上,也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制与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的适应上。因为法制不仅仅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和写照,而且能能动地促进和推动和谐的国家关系、社会关系、人际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产生、发展和变化。如我们制定宪法,使我们国家各民族、各区域、各阶层的关系有序而协调,促进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和睦融洽;我们制定《税法》,使社会财富第二次公正、合理分配,促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我们制定《环保法》,制止和打击破坏生态和自然环境的行为,推动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因此,和谐法制能促进和谐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从而推动和谐社会的进步。
  
  和谐法制的标志是: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充分体现人民主权的实现,在此基础上强调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并注重和促进各民族之间、各区域之间、全体人民之间的和谐发展和进步,最终达到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
  
  和谐法制还必须使法规体系、法律意识、法的实践同步、协调发展,并体现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的法律价值观。我们不能舍弃公平来谈效率,也不能舍弃效率来谈公平,否则都背离了和谐法制。
  
  和谐法制现阶段在实践中要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并使之形成统一的整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是长期以来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实践总结,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是和谐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建设和谐法制的时代要求
  
  当前我国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思想文化基础的发展,既为社会主义和谐法制的发展提供基础,同时也迫切需要社会主义和谐法制的进一步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公有制、私有制,包括外国资本所有制、混合所有制)共存和平等竞争;我国加入WTO,使我国进一步与世界市场以及经济规则方面的融合;国家分配制度的改革使我国的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这些协调、融合的经济关系需要和谐的法律制度的调整、规范和指引。
  
  当前我们正在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加强各民主党派、各爱国团体的政治协商制度,实行“一国两制”,这些民主性、包容性的政治制度也需要和谐的法律制度的调整、规范和指引。
  
  思想文化领域全民的民法意识和宪法意识正在逐步形成和提高,与之相应的主体观念、权利观念、自由观念、平等观念、监督观念空前增强。这些建立在私权和公权基础上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也亟待和谐的法律制度的调整、规范和指引。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法制,当前需要我们健全和完善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调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国两制”等基本国家政治制度。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的那样:“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正确认识和处理各民族特别是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各阶层的关系,推动和实现全社会和谐相处、共同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大陆同胞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的关系,在爱国主义旗帜下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要注重于国家权力的制衡和监督,注重于国家权力构架的调整,建设服务政府、开明政府、责任政府;并切实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同时我们要大力构建社会自治机制,培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管理能力。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法制,当前需要我们始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在坚持公共财产不可侵犯的同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同时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等,并切实注重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大力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协调发展,注重社会财富的合理、有序分配。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法制,需要我们实现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真实性。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不断充实、扩大、调整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不断开拓群众诉求的渠道,并切实注重营造公平、正义、宽松、平等的社会秩序和环境。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法制,需要我们努力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我们要根据社会关系特别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逐步制定出能够促进社会关系全方位协调发展的、完备的法律以供人们遵循。并且使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一切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以及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法律文件,切实依法办事和守法。同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切实依照法律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极大的权威,决不允许偏离法律而乱司其法。我们还必须做到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外特权,逃避法律制裁。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法制,说到底需要我们以广大人民的意志作为法的根本内容,并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与一切破坏人民主权实现的行为和言论作坚决的斗争,与“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等人治主义的表现作坚决的斗争。

  

  发挥媒体对民众法治信念的促进作用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应松年

  实现法治,首先公众要有法治的信念。中国法治的大厦必须建立在共同的法治信念的基础上,否则它无异于泥沙做成的建筑。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经过这二十多年的努力,对法治的信念已经在一些人中树立起来,但要使公众都树立起对法治的信念,了解法治的基本精神和规则,显然还要有一个过程。对中国来说,这是一个普及现代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媒体的作用是绝对不能忽视的。很多人对法治基本精神和原则的了解,对法治信念的建立,都是通过媒体获得的。由于媒体的广泛性、普及性、及时性、具体性以及公众参与等特点,它所表达的理念与意见,不仅是单纯的宣传普及,还会引导人们的思考方向,且易于为民众所接受。所以,媒体对培养民众的法治信念能够起到巨大的作用。
  
  20年前,我国开展了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活动。迄今为止,全民普法已历经4个“五年规划”,并开始了第5个“五年规划”,应当说成效卓著。但是,比较而言,由政府直接组织的普法活动,一是机关、单位的接收者相对比较多,一般民众接触就比较少;二是随着社会的流动性增强,成本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普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正在逐渐形成社会化、网络化的普法格局,而由媒体进行直接面向公众的法制宣传已经成为普法活动的主渠道之一。不同类型的媒体正在共同发挥着普法的作用。报刊、电视台等各显神通,新兴的网络媒体更是发挥了即时、互动的长处,在传播法治理念和塑造公众的法律信念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普法活动既要保证“全体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教育”,又要“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媒体的作用义不容辞。
  
  媒体的法制宣传量大面广,形式多样,贯穿于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阶段,而不仅仅是法律颁布之后的释义。媒体对立法的报道,包括对立法中的争论的报道,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一种宣传。例如,《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媒体的广泛报道使它们预先被公众知晓,这必定有助于法律正式颁布后的施行。媒体对大量的执法和司法案例的报道,也是很好的普法形式。尤其是那些大案、要案,可以说每一个案件就是一次很好的法律宣传。不同方式、点点滴滴的宣传,润物无声地塑造公众对法治的信念。例如,通过媒体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入千家万户,对于它的顺利实施起了重要作用。我国公民“程序正义”的观念有了很大提高,公众不单理解了国家机关应当按照程序行事,也要求机关按照程序行事。十几年前还极少有人知道的“民可告官”,现在已经成为基本常识;十年前还非常陌生的“听证”概念,现在已经成为一个耳熟能详的名词了。更为重要的是,中国民众已经形成一个基本信念:中国必须走法治之路,盼望中国早日建成法治国家。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媒体对法律规则和法治理念的宣传功不可没!
  
  媒体的法制宣传与口头宣传、读书等不同,它更注意可视性、可读性,更多运用具体案例,且要追求效应。因此,从促进民众对法治的信念而言,就有几个问题需要研究。
  
  首先,娱乐性和法律性的关系。法制宣传包括电视的法制栏目可以也应该有一定娱乐性,但它肯定不是以娱乐为主要目的。目前有的“以案说法”节目,过于追求情节的离奇曲折,却冲淡了法治内容。有的法制节目实际上只是一个“破案片”,几乎没有传达什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离法制节目的初衷差距较大。还有少数法律报道追求猎奇刺激,格调低俗,过分渲染暴力、色情内容或者具体细节地描述犯罪手段和过程,其效果与法制报道的宗旨更是背道而驰了。我理解,媒体在从事报道中,要面对市场竞争,千方百计地吸引读者和观众;但我也希望媒体能自觉地肩负社会责任,积极弘扬法治的理念。一些成功的媒体已经向我们证明,这两个方面是可以并行不悖的。我们希望媒体在这方面有个较好的自我定位。
  
  其次,各类案件的报道应当平衡。对于任何一个努力建设法治的国家来说,行政法治是一个关键,也是一个重点;没有实现行政管理的法治化,谈不上是一个法治国家。按此推论,行政案件在法制报道中应当占有一个显著的份额。但在目前的法制类电视报道中,行政案件的比例明显偏少。有人统计过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2001年播出的全部节目,发现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各占35%和60%,而行政案件只占5%。我希望今后的法制报道中能够增加行政案件的比重。在报道行政案件时,既要宣传法律规则的内容,提倡公民守法意识,也要宣传法律原则和精神,增强公民维权意识和政府依法行政的观念。
  
  最后我想强调一下,媒体法制报道宣传对于树立公众的法治信念,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作出了很大贡献。我希望媒体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在促进民众法治信念中的使命,把促进民众对法治的信念、推进中国法治建设作为自己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也祝愿媒体树立起中国必须走法治之路的牢固信念,同时了解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把法制报道做得更好,做出更大贡献。

  

  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
  管理服务中的法制宣传教育
  嘉定区司法局
  张家康、王为农

  截止2006年底,嘉定区进城务工人员已超过60万人。因此,进一步研究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加强并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对于进一步发挥进城务工人员的积极作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从源头上控制进城务工人员违法犯罪及其被侵害案件的发生,维护一方社会治安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服务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工作
  
  近年来,嘉定区按照《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贯彻政府牵头,公安、司法、劳动为主,各部门配合及管理、教育、服务并重的方针和原则,积极探索适合本区特点的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服务中的法制宣传教育着重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建立健全区、镇、村三级管理服务网络。在区建立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镇成立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服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村(居)委设立进城务工人员管理站的同时,全区各街镇、工业区、菊园新区建立健全了进城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专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二)依法登记管理。根据《条例》要求,坚持对进城务工人员实行登记证、暂住证和就业证三证制度,办证率均在97%以上,逐步将暂住证制度改革为“IC”卡居住证制度。通过功能的转变,使居住证成为进城务工人员的“护身符”,引导进城务工人员自觉办证。
  
  (三)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服务工作。把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公民普法的重点对象,法律服务部门积极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效果和服务水平,并先后推广了马陆、安亭等地的经验。
  
  (四)建立了进城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基地。以进城务工人员公寓、民工之家为阵地,由各地区进城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面对面法制教育和形式多样的法制培训,并在进城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企业,利用各种会议及企业内的有线广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方法和渠道,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方位地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二、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服务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实现进城务工人员管理由“条块结合、以条为主”向“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转变。2004年5月,区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本区外来人员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进城务工人员综合管理工作体系。
  
  (二)各部门结合本职,开展进城务工人员的管理工作。如教育部门按照学校分布与进城务工人员分布相匹配的原则,规划设立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学校32所,吸纳2.6万名学生就学,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难的问题;司法系统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把进城务工人员普法教育纳入日常工作;劳动部门大力整治外来劳动力市场,取缔非法中介;团区委积极实施进城务工青年的培训工作等。
  
  (三)积极探索进城务工人员管理的有效办法。如江桥镇太平村采取村组化管理模式,管住进城务工人员落脚点,该村10年来没有发生刑事案件。真新新村街道推行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社模式,掌握进城务工人员的动态信息。马陆镇针对企业多的特点,实施社区化管理,通过市场化运作,建造了一批高起点、高品位的进城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点。
  
  虽然取得了不少成绩,但在具体实施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全区统一的进城务工人员综合管理架构尚未完全构筑。
  
  (二)进城务工人员的管理服务中还存在盲区和死角。
  
  (三)嘉定区在部分地区探索的进城务工人员村组化管理、集中居住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尚未在全区推广。

  三、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服务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几点思考
  
  为了适应进城务工人员不断增多的发展形势,需要在加强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和措施的同时,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作进一步的探索。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坚持管理服务并重,坚持依法管理和实施有情操作相结合,树立“换位思考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给予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待遇”。
  
  (二)积极探索并推进进城务工人员的自主管理,引导他们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管好自己。同时增强他们的市民化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防范意识、遵纪守法意识、维权意识和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意识。
  
  (三)按照“谁聘用、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建设部门和劳动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进城务工人员学法活动,举办“法律在我心中”征文活动和演讲比赛,并组织普法考试。
  
  (四)实行“法制宣讲制度”。定期到企业、进城务工人员集居地开设法制宣传培训班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增强管理部门与进城务工人员之间的亲合力。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管理经费,确保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五)加强对进城务工青少年管理中的法制宣传教育。把进城务工人员中的青少年纳入常态管理,引导进城务工青少年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帮助其增强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辨别真伪、抵制诱惑的能力。
  
  (六)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维护合法权益相结合。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的宣传,规范法律援助的程序,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
  发挥媒体优势
  打造普法平台
  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办公室
  黄耀春

  
  
  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自2001年组建以来,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媒体的宣传优势,大力推进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打造普法教育平台,抓住重点,破解难点,形成亮点,使普法宣传工作收到了显著成效。

  在日常新闻报道中加强法制宣传,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
  
  集团广播电视媒体在宣传报道过程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把更多镜头给予普通百姓,倾听百姓意见,传达百姓心声。
  
  上广新闻频率《990早新闻》、东广新闻综合频率《东广早新闻》、上视新闻综合频道《新闻报道》、东视新闻娱乐频道《东视新闻》及东方卫视的各档新闻栏目,以“四五”普法宣传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为重点,结合日常生活、工作中接触到的法律法规,开展普法宣传。对重要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集团各频道频率有报道,有跟踪,有专家评论,形成了法制报道的完整体系,对提高宣传效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2006年3月,集团广播电视媒体为“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如上视新闻综合频道《新闻报道》播发了《方便市民就近投诉,百余个咨询点遍布申城》等多条报道,还派多路记者分赴技监、卫监、劳动等各行业部门,多角度报道“3·15”的咨询情况。东视新闻娱乐频道推出“关注生命健康”直播特别节目。节目通过《维权现场》、《关注生命健康》等多个版块,对去年“3·15”提出的“健康·维权”的概念予以详细解读和报道。上广新闻频率《听众热线》节目与市质监局合作,举行了名为“‘3·15’健康、安全——装饰装修公益活动”的户外直播活动,受理听众投诉。东广新闻台、都市792推出“3·15”特别行动:做一个智慧的消费者。栏目主持人在现场与专家、消费者面对面,剖析案例、警示消费。听众周薇投诉其在某浴场消费结帐时,浴场错误地将其他客人的消费算到她的帐上,事情发生后,周多次与浴场交涉均无结果。节目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该浴场交涉,浴场才认错,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一赔一,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通过一系列的新闻报道,为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和提高市民法律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推出法制专题节目加强法制教育,形成法制宣传品牌优势
  
  传媒集团新闻频率、频道共有14个较有知名度和较高收视(听)率的法制专题品牌节目。几年来,各法制栏目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着眼百姓关注的热点话题,以精彩的节目内容吸引观众,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实、做深。
  
  上广新闻频率的《法庭内外》专栏与市公安、司法机关等部门合作,共同推出“公安专题”、“检察院专题”、“法院专题”、“周末关注”、“法律顾问”等听众喜闻乐见的栏目,并邀请专家、法官、律师等担任嘉宾,剖析案例、探讨法理、解答法律问题,对各类法律法规进行生动、形象的宣传和讲解。同时,还开设了“法律信箱”,解答听众来信提出的各类法律问题。《市民与社会》专栏多次以“普法”作为节目选题,就广大市民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吸引了听众热烈参与。
  
  东广新闻综合频率的法制专题节目《东方大律师》,坚持以普法教育为宗旨,宣传“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积极参与开展社会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日常每天一小时直播。《渠成热线》在每周一推出以劳动和社会保障咨询、投诉为主的栏目,邀请从事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研究的专家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咨询中心的工作人员为广大听众朋友服务。
  
  上视新闻综合频道的《案件聚焦》、《庭审纪实》、《社会方圆》、《第四焦点》栏目对本市,全国重、特大刑事和民事案件以及事件作即时报道,反映社会法治化的进程。栏目对案件、事件的报道,注重用法律知识和道德观点分析案件,挖掘人物内心的变化,达到以“案”说法,以“案”用法,以“案”解法的目的。让观众在收看节目的过程中,普及法律知识,激发观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比如,2001年一名外地男子在没有经过任何训练的情况下,徒手攀登上了金茂大厦。事情发生后,社会各界反响强烈,众说纷纭、褒贬不一。《案件聚焦》节目及时予以报道,对攀登事件发生后给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以及是否应该尊重大厦产权人的权利等方面进行了阐述,用客观事实充分说明了在城市中的这种探险活动的利弊问题,防止类似无序的事件再次发生。
  
  东视新闻娱乐频道的《法律与道德》、《东方110》、《东方视点》、《终极对话》等法制专栏节目,用具体的案例普及法律知识,做到报道客观公正,准确阐释法律,积极引导、促进公民理性维权,使电视法制宣传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渠道,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节目在观众中广受欢迎。
  
  东方卫视专门开设了《警察人生》、《律师视点》等法制节目,作为上海对国内外展示法制教育的窗口,最大限度地向全社会宣传法制,普及法律知识,收到了很好的收视和社会效果。

  与社会各界合作举办各种普法活动,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
  
  集团所属新闻频道、频率在声屏上进行法制宣传的同时,还走出单位,深入街头社区,举行大型普法活动。5年来,集团组织大型法制宣传、法制咨询和法制文艺演出超过80场次,受教育群众近百万。
  
  上广新闻频率组织了以“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大墙”等为主题的大型普法活动,节目编辑、主持人和相关法律专家一起,走进居民社区和大墙,与居民、服刑人员面对面进行交流,介绍法律、法规的内容,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在上海市依法治市工作开展五周年之际,新闻频率于2004年8月14日在卢湾区淮海公园前庭广场,策划并举办了主题为“法在我心中,维权要依法”的现场直播、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同时,节目组还开通了热线电话,通过电波让收音机旁的听众也参与到法律咨询活动中来,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2004年3月,东广新闻综合频率举办了“百万青少年法律校园行”活动。电台主持人和嘉宾律师利用业余时间走进上海各所中学,举办以“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的讲座。全市有近30多所学校的5万名学生收听、观看了讲座。2004年5月至9月,东广新闻综合频率和上海沪南律师事务所、上海奥林幼儿园举办了“小小公民学法律”活动。将基本的法律启蒙知识融入儿歌、游戏和故事中,编撰了一套幼儿法律启蒙尝试性教材,并在奥林幼儿园中进行了试点,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东广新闻综合频率节目主持人淳子从1993年起担任上海监狱义务督导员,经常利用休息时间,一次次到上海监狱、上海女子监狱、少教所和白茅岭监狱为服刑的犯人作心理辅导和讲演,在11年中已累计达130多场,很好地配合了上海监狱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获得了监狱管理部门的高度评价。在2004年12月本市“宪法宣传周”期间,东广新闻综合频率《东方大律师》节目与中国电信共同推出了一条24小时律师委托、咨询应急声讯热线。该热线的开通不仅为市民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也开辟了市民学法、用法的新窗口。
  
  2002年4月底,上视新闻综合频道《案件聚焦》、《社会方圆》两节目分别开播8周年和2周年,上视新闻综合频道与市法宣办和市司法局联合举办“为外来打工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大型咨询活动,邀请100名律师分别在全市20个会场坐堂,接待了1000余名前来咨询者,并根据具体情况,为10余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弱者提供了法律援助,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反响。从2003年起,新闻综合频道多次举办法律进社区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在2003年12月本市的“宪法宣传周”期间,上视新闻综合频道与市司法局、长宁区法宣办在长宁区凯桥绿地共同发起举办了“与时俱进,与法同行”大型法制宣传活动。2004年3月8日国际妇女节前夕,上视新闻综合频道与市法宣办及市妇联等举行了一次“法律进社区”的共创文明单位活动。
  
  2004年7月,《案件聚焦》栏目与华东政法学院联手,实施栏目与高校的互动效应,现在《案件聚焦》栏目成为华东政法学院的教育基地,同时,《案件聚焦》栏目的部分编导被华东政法学院聘请担任《法制新闻实务》课程的主讲教师。栏目与高校的合作,在本市尚属首次。此外,上视新闻综合频道还多次与市司法局、市妇联和市总工会联合举行专题研究会、咨询会等,并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增强正面宣传影响力,充分利用媒体优势,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并力求客观公正,尊重事实,准确阐释法律,积极引导、促进公民理性维权,为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普法教育进企业
  员工轻松学法律
  ——浦东新区举行“法律进企业”暨“来沪人员法制教育示范基地”启动仪式
  浦东新区法宣办
  王康琼

  为贯彻落实国家“五五”普法提出的“法律六进”活动的工作要求,积极探索来沪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2007年1月19日,浦东新区法宣办在合庆镇工业园区举行了“法律进企业”暨“来沪人员法制教育示范基地”的启动仪式。市司法局副局长刘忠定应邀出席并讲话。浦东新区政法办、劳动保障局、司法局、总工会、人口办、合庆镇、合庆工业发展公司的有关领导出席了启动仪式。
  
  启动仪式上,浦东合庆工业发展公司总经理陈伟军介绍了公司概况和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以及对来沪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设想;新区总工会副主席花盛强介绍了“五五”普法期间总工会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以及对来沪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计划;新区政法委副书记、法宣办主任、司法局局长凌德铭就整个新区如何推进这两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代表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承诺,一定要责无旁贷,努力不懈,不断探索,继续深入开展好新区“法律进企业”和来沪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送法进企业,让员工轻松学习法律。
  
  目前,新区的企业员工中来沪人员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许多人已通过自己的努力,走上了中层管理岗位,甚至还建立了自己的企业,成为企业老板。因此,将“法律进企业”和对来沪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是一种非常符合新区实际的做法。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进企业”活动,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管理,树立诚信经营意识,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对来沪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帮助他们学法懂法用法,培养他们的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
  
  启动仪式上,与会领导向合庆工业发展公司的员工代表赠送了《浦东新区十万职工学法律》和《司法小故事》读本。合庆工业发展公司的120名员工代表参加了启动仪式,并观看了法制文艺表演,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接受了新年的第一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现场还展示了50块主题为“预防民事纠纷转刑事案件”的法制宣传展版,许多兴致勃勃的企业员工,把展版围了个水泄不通,他们边看边议论得津津有味,认为这种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法制宣传形式对他们很有现实的教育意义。

  

  努力把普法工作
  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金山区人大内司委组织召开2006年度法宣工作调研会
  金山区司法局法宣科
  陈海林

  为了有效监督和推进金山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006年年末,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2006年度法宣工作调研会,全区部分部、委、办、局以及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的法制宣传干部、司法所所长、法宣办主任参加了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主任徐建国,副主任何川中,区司法局局长、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副组长、区法宣办主任张希泽,区司法局副局长、区法宣办副主任唐永军等出席了调研会。
  
  调研会上,各地区、各单位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分别介绍了2006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情况。金山区在全面启动“五五”普法工作中,注重法制宣传的全覆盖,体现金山定位,创新法宣形式,全面推进法宣“八进”和在金来沪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试点工作,继续推进法宣品牌战略,法制故事创作征集暨讲演大赛取得了圆满成功。
  
  调研会就下一阶段的法制宣传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法制宣传工作要继续实现全覆盖,要结合新农村、新郊区建设,把农民和来沪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重点。二是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针对性。要根据不同的对象,在法制宣传中有所区别,加强分类指导。三是要进一步拓展有效的宣传渠道,运用多种手段进行法制宣传,包括法律咨询、新闻媒体、大型活动和网络等等宣传手段。四是主动创造有利条件,营造重视法宣工作的领导氛围、舆论氛围,在人员、经费和资料方面得到保障。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五五”普法工作要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宣传和服务相结合、分散和集中相结合、一般和重点相结合。要注重调研,分类指导,在形式与效果、主动与联动、普及与重点方面探索出更加行之有效的方法。

  

  提高认识加强沟通
  共创“五五”普法新局面
  ——闸北区举办全区普法联络员法制宣传教育业务培训班
  闸北区司法局法宣科
  张莉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普法联络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普法联络员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骨干作用,保证“五五”普法规划各项任务的落实,根据“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2006年12月19日——20日,闸北区法宣办对来自全区各部门、人民团体、各街道、镇和重点企业的近50名普法联络员进行了一次法制宣传教育的业务培训。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副组长、区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赵俊,区法宣办主任、区司法局副局长吴群和市司法局法宣处领导出席了培训班的开班动员会。
  
  此次培训班的目的,一是帮助全区普法联络员进一步加深对“五五”普法规划精神的理解,二是使普法联络员热爱本职工作,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素质。
  
  赵俊在开班动员会上讲话,他首先从努力抓好“五五”普法开局工作,立足区情,围绕中心、围绕重点对象,围绕重大节点等四个方面回顾总结了闸北区2006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肯定了全区普法联络员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岗位的辛勤工作,又从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相互配合等三个方面,对我区进一步做好“五五”普法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在培训期间,市和区的法宣办领导强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与会领导从进一步加强宪法的宣传、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等三个方面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重点工作,并具体讲解了“五五”普法期间重点推进的四项工作:即继续做好领导干部的学法、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法制创建工作以及法制宣传教育的阵地建设等。
  
  通过两天的培训,各位普法联络员纷纷表示获益匪浅,不仅各部门之间加深了沟通,而且有利于今后更明确、更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闸北区积极组织开展
  全国“五五”普法
  知识竞赛活动

  2006年12月,闸北区根据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五五”普法知识竞赛活动,并以此为契机,加强“五五”普法规划的宣传,深入开展“五五”普法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区法宣办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区各委、办、局、街道(镇)、人民团体和区管重点企业等50余名普法联络员进行思想动员,并认真组织区司法局、区教育局、区税务分局、工商局闸北分局、彭浦镇等单位的员工参与竞赛答题。进一步调动了广大干部群众学习、掌握法律知识以及参与竞赛的积极性,并在组织上确保此次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以区政府网站为载体,在机关干部中进一步加强宣传的力度,通过组织培训、辅导等形式,提高各单位、各街道(镇)、中小学校和区管重点企业的参赛积极性以及参赛热情,并在全区上下掀起学法用法的新高潮。
  
  三、据统计,全区共有100多个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社区居民、中小学校师生和进城员工人员等6万余人参加了全国“五五”普法知识竞赛活动,大大推进了法律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活动的开展,确保了竞赛活动取得实效。为推动区新一轮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奠定了“五五”普法坚实的基础。(唐苏建)

  

  金山区进行
  2006年度各部、
  委、办、局法宣工作考核

  2006年12月20日,金山区分四组对区53个部、委、办、局2006年度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集中考核。
  
  考核工作采取分组集中考核的方法,53家单位分成四个组,每组考核小组组长、副组长均由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及成员担任,考核基本步骤是:(1)听取工作汇报,由各单位向考核小组汇报一年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情况,重点汇报本单位的特色法宣工作;(2)检查基础材料,考核小组检查各单位的法制宣传台帐;(3)考核小组打分,考核小组按照各单位自报的小结,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评议打分;(4)互相推荐评议,各单位相互推荐先进单位。考核工作在一天内全部完成。
  
  金山区部、委、办、局系统2006年度法宣工作呈现以下特点:(1)基础工作好,“五五”普法规划、2006年普法计划、普法领导机构等齐备,每季有工作总结,做到了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末有考核;(2)宣传贯彻本行业法律法规比较扎实;(3)结合行政执法有力开展法宣工作;(4)法宣方法比较灵活,手段比较多;(5)开展了一些法宣创新工作。
  
  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副组长、区法宣办主任、区司法局局长张希泽对考核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强调,今后的法宣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即法宣常规工作与特色工作、亮点工作的关系;法宣内部宣传与对外宣传的关系;法宣与执法有机融合(不能两张皮)的关系,法宣实践和总结、宣传的关系。(何伟)

  

  实现法律效果与
  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上海高院召开全市法院法制宣传工作会议,滕一龙出席并讲话
  上海高院法宣处
  孟招祥

  2007年1月11日,上海高院召开全市法院法制宣传工作会议,总结2006年工作,部署2007年法制宣传任务和要求。会上,18个司法宣传先进单位和12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
  
  市高院院长滕一龙出席会议并讲话。滕一龙在讲话中对如何进一步搞好上海法院的法制宣传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抓住法制宣传工作的理念。法制宣传的目的和要求,就是把法院的人和事介绍给社会,让社会更多的人理解、关心、支持法院。二是要抓住法制宣传的制度和机制。要有一支相对稳定的队伍,要注重对宣传报道的策划,要加强自身三级网络的建设,要进一步健全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三是要抓住法制宣传的方法和渠道。动脑筋、想办法,切实把理念和实际操作有效地结合起来。
  
  2006年,上海高院共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11次,向新闻媒体通报了少年审判、司法调解、集中执行等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件,充分发挥了新闻发布会宣传平台的作用,扩大了上海法院司法宣传的效果;与《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联合举办了第三届“看得见的公正”征文活动,全面树立上海法官的良好形象;开展了“公正审判与社会和谐”的专题集中宣传,选择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典型案件,开展“以案论法”宣传教育,努力形成了法制宣传的规模效应。全市法院通过报刊、电视和广播等新闻媒体报道总数达18812篇(部),同比上升16.7%。其中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各类文章和图片543篇(幅),征订2007年度《人民法院报》近9000份。全市法院荣获中央和地方各类奖项61个。
  
  会议强调,在新的一年里,全市法院要深入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创新宣传形式和内容,牢牢抓住树立宣传理念、完善宣传机制和制度、拓展宣传方法和渠道三个要素,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重点宣传上海法院不断增强司法能力,履行审判职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坚持党性,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的原则,大力宣传全市法院在不断深化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科学先进审判管理模式中推出的各项有效措施;坚持引导人、教育人、塑造人、鼓舞人的原则,加大发掘和树立先进典型的力度;坚持“三贴近”的原则,切实开展好“依法维权与诚信诉讼”专题宣传、组织举办第四届“看得见的公正”征文和好新闻奖评选活动、探索课题调研成果宣传、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以及做好人民法院公告管理和《人民法院报》征订工作等10项宣传工作任务。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
  抓住顽症、加强整治
  上海市市容环卫宣教中心
  刘维光

  2007年1月13日下午,上海市副市长杨雄、市政府副秘书长沈骏、洪浩到市市容环卫局、市城管执法局开展调研,并对2007年市容环卫、城管执法工作提出要求。杨雄指出:在思考整体工作时,要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和谐社会观。关于市容环境建设和管理问题,市容环卫局、城管执法局已经有了很多具体的工作计划,关键是把这些计划落实,把每项工作做好。要借助世博会这个机遇,啃下一些硬骨头。对乱设摊问题,一定要建立一个疏导机制。关键是将梳理出来的问题按实事求是的要求予以解决。杨雄还特别强调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沟通配合,要主动引导好舆论,形成一个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
  
  据悉,为迎接新年春节的的到来,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对岗区道路上无证设摊、跨门营业、擅自堆物、乱吐乱扔以及“三乱”,特别是对黑色广告等的巡查和整治力度。倾听市民呼声,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性化管理,力争达到本市主要市容景观的动态、平面、立面和空间整体的协调美观。
  
  目前,市、区两级市容环卫、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市民投诉处理工作。市市容城管服务中心节日期间加强值班力量,确保投诉热线全面畅通,同时做好“12319”城建热线转交的投诉的处理工作。各区城管部门注重教育劝导,积极营造和谐社会的祥和节日氛围。各区城管热线服务到位,保证了受理、解决、反馈三级网络24小时畅通,并做到全天候30分钟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
  
  徐汇城管启动三级监控方案,加大对主要街道、商业网点周边地区无照经营、违法促销等违法行为的宣传查处力度,强化网格化地区常态管理。静安城管以开展对市容环境难题顽症的综合治理为工作突破口,采取城市保障、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勤务执法活动。闸北、杨浦、普陀、卢湾、虹口等区在节前集中整治跨门营业、乱设摊、乱晾晒、乱堆物、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店招店牌(含二手车招牌)、无证洗车摊、流浪乞讨的同时,还整治偷倒乱倒渣土、烟花爆竹摊、非法收集处置餐厨垃圾等问题。
  
  黄浦区还将在河南路、西藏路、人民路开展重要道路广告阵地拍卖试点,以市容示范区域为重点,探索店招店牌规范设置和审批方面的长效机制。

  

  编者按:广泛深入开展“法律六进”,即“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是贯彻落实“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现“一个提高,二个进一步增强”,即“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现刊登上海海关出台和实施的《上海海关“法律六进”活动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期盼“法律六进”活动在本市更加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并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上海海关“法律六进”
  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法律六进”活动。根据《海关总署转发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署法发〔2006〕407号)的精神,结合我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常委会决议,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海关”为主题,大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使我关关员牢固树立带头学习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忠实执行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关员的宪法和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责任相一致意识。通过广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在我关各单位兴起一股争创“依法办事示范单位”、“学法用法示范机关”、争当“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的新热潮。为建设法治海关、和谐海关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法律六进”为载体的海关法制宣传教育要与海关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要根据当前海关工作的总体目标、整体规划,主动为海关中心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
  
  (二)坚持统一部署、协调配合的工作原则。各单位要在上海海关普法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以上海海关“五五”普法规划为蓝本,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及业务特点,开展富有特色的“法律六进”活动,确保成效。
  
  (三)在“五五”普法进程中,各单位要努力争创“依法办事示范单位”、“学法用法示范机关”;每一位海关关员要努力争当“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

  三、总体要求
  
  (一)大力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努力提高我关关员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培养关员的守法习惯和法律意识。
  
  (二)大力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突出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治安方面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努力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
  
  (三)大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教育活动,教育引导我关关员依法维权,自觉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关员的切身利益。全面落实各项行政执法责任有关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关,重点落实行政执法过错纠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开展专项检查。
  
  (四)大力开展法治文化建设,努力创造符合海关特点、体现海关特色的法治文化,为建设法治海关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以海关工作方针、队伍建设要求、职业道德标准、海关精神等为基础,抓好海关的法制文化建设。
  
  (五)各单位“法律六进”活动要年初有计划,年底有总结,能够全面体现各单位“五五”普法依法行政工作整体进程。

  四、主要内容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工作,使我关关员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带头学习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忠实执行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观念,逐步提升海关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二)加强学法制度建设,把法律知识纳入日常学习计划,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和考核工作,逐步实现关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
  
  1、要深入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每年要定期组织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强化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对领导干部任职的约束力和影响力;要加强处以上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学习工作,每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题业务和法制的培训学习;继续坚持和完善两级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逐步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
  
  2、组织一线关员和业务骨干深入学习以《海关法》为核心的海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别针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要做好相关的培训、专题讲座等工作,并形成行之有效的培训考核制度。
  
  (三)加强学法阵地建设,为广大关员学法提供便利条件。
  
  1、依托海关内网、普法学习班、法律知识竞赛等平台,为关员提供学法、用法、讨论法和展示自己法律素养的舞台。
  
  2、鼓励关员自发成立学习法律知识、研究海关法律问题的组织;支持在青年关员中开展学法用法的各种活动尝试。
  
  3、提倡关员结合岗位工作,加强学术研讨,鼓励、引导关员不断研究普法工作新问题,开拓普法工作新思路,提出普法工作新方法,以及开展涉及海关政策法律的学术理论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4、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法律干事制度。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和过错纠正制度,促进广大关员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五)紧紧围绕海关工作十六字方针,从海关法律法规出发,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宣传。
  
  1、通过海关门户网站、公示牌、宣传册、触摸屏、开放日等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与海关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2、以新闻发布会、“8·8”全国海关法制宣传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4·26”知识产权日等为抓手,开展送法上门、法律咨询等活动,集中宣传海关法律知识。
  
  3、重视普法和执法实践的有机结合,利用新企业备案登记、海关下厂稽查、诚信企业管理、违法企业处罚、召开听证会等方式,主动向企业宣传讲解海关法律知识。

  五、时间安排和活动要求
  
  (一)“法律六进”活动为期五年,与“五五”普法期间相同。
  
  (二)2006年,我关结合本关实际,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上海海关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全面部署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
  
  (三)本关各单位要根据“法律六进”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好五年实施方案和每年度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做好相关总结。上海海关将组织检查和考核。
  
  (四)2010年,各单位要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对本单位“法律六进”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做好查漏补缺和总结验收工作。上海海关将组织对各单位“法律六进”活动进行全面考核验收、总结和评比。

  

  上海电信党委中心组
  举行2007年首次学法活动

  2007年1月19日,上海电信党委书记、董事长张维华主持中心组的学法活动,听取了市委党校副校长王国平教授主讲了“法制基础下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报告。公司总经理王玮等全体中心组成员及部分直属单位党委书记30多人参加了学习。
  
  学习中大家一致认为,在“五五”普法期间,公司不仅要积极响应中宣部、司法部关于“法律六进”活动的有关文件精神,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大力促进企业的依法治理。还要通过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正确处理好企业发展与维护员工权益的关系等。(李清颢)

  

  百联集团举行“五五”
  法制宣传教育知识竞赛

  为了提高百联集团各法务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及时掌握各类新法律法规,以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高速发展的新形势对企业法务工作的需要。日前,百联集团在物资大厦举行了“五五”普法知识竞赛活动,各事业部(公司)、中心、友谊股份法律工作部门的主管及部份企业法律业务骨干、中级合同员参加了竞赛。集团副总裁周纪东主持了本次的竞赛活动。
  
  全体参赛选手分成四个竞赛小组,各竞赛小组成员充分发挥出自身的专业学识,各展所长。经过一系列紧张激烈的笔试、口头陈述、纠错抢答和辩论等竞赛环节后,以超商事业部为主体的第一小组摘取了本次竞赛的桂冠,以专业专卖事业部为主体的第三小组和以百联股份为主体的第四小组分获第二、三名。(冯德奎)

  

  诉讼请求提得越多越有利吗?

  案例
  
  2004年6月20日晚,王某、邹某两人在上海浦东南泉路上的华臣餐饮店用完餐后走出门外,发现停放在店门口的轿车车身油漆被划伤,便怀疑是路过此处的陈老汉所为。两人上前抓住陈老汉,并拨打了“110”。华臣餐饮店保安陆某闻讯赶到后,与两车主一起抓住陈老汉,并从其口袋中取出一串钥匙。陈老汉有理说不清,心口一激,身不由己地瘫坐在地,被赶到现场的警察送进医院进行抢救。经医生诊断为突发性脑溢血。嗣后,陈老汉为治病多次转院治疗,前后住院达80余天,花费了医药费等各种费用近4万元。事发后,警方将陈老汉的钥匙送检,鉴定结论为无法查出微量元素。
  
  陈老汉出院后将两名车主以及华臣餐饮公司告上了法庭。陈老汉在诉状中称,那天晚上他正散步回家,被王某、邹某从后面抓住,并冤枉他故意划了两人停放的轿车。酒店保安陆某赶来,非但不制止两车主的无理纠缠,反而一同责问他。因此,直接导致了他的脑溢血,要求法院判令3被告赔偿其住院期间医疗费33986.62元,出院后的康复医疗费用3539.16元,原告、家属、护理人员的交通费1299.50元以及住院期间的护工护理费、出院后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另外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陈老汉划车是事实,并否认抓过陈老汉,只是按住了他的手,拿了钥匙,陈老汉就坐在地上不起来了。被告邹某说她看见陈老汉在划他们的车就叫了起来,陈老汉听见喊声后试图逃跑,被餐厅保安抓住并从其口袋内取出了一串钥匙。被告华臣餐饮公司认为,陈老汉的病情属慢性病,不愿承担任何费用。本案审理中,陈老汉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行为与其致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相关的护理费和营养费进行鉴定,并预付鉴定费1500元。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此进行了鉴定,结论是陈老汉与他人发生争执过程中的情绪激动可以成为脑溢血的诱发因素,建议补充营养6个月,终身部分护理。

  析法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3被告与原告发生争执,致原告突发脑溢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陆某是被告华臣餐饮的保安,其于履行职务时所实施的行为,应由被告华臣餐饮公司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原告在事发时本身即患有高血压等病,具有脑溢血的发病基础,与他人争执过程中的情绪激动只是突发脑溢血的诱发因素之一,考虑到侵害行为的性质和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由3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总额的20%为宜。交通费应仅限于原告本人及家属陪同原告就医的合理费用,法院酌情确定为300元。由于原告对出院后的护理费用只主张了3年,参考有关的规定和标准,原告的护理费以每月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以每天20元为宜。关于营养费问题,因原告并未提供主张,本案中对此不作处理。根据原告遭受侵害的具体情况,被告的行为确实已造成了原告的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但有关精神损失费的具体数额,可由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酌情确定,原告不应要求过高。
  
  2005年1月18日,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了判决:3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7587.81元、救护车费人民币23.2元、交通费人民币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48元、护理费人民币4668元、辅助器具费人民币134元;3被告应赔偿原告陈老汉精神损害费人民币4000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95元,由原告陈老汉负担2476元,被告王某、邹某、上海华臣餐饮有限公司负担619元;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由原告陈老汉负担1200元,3被告负担300元。

  答疑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法院只能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因此,原告在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时,得认真考虑,确保提出的诉讼请求要完全、准确,切忌盲目贪大求多,还必须要考虑到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是否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不然的话不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或不完全支持,自己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原告陈老汉提出了多项诉讼请求,并要求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虽然3被告的行为引发其突发脑溢血,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因其提出了过高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能获得法院的全额支持,还得自己承担绝大部分的诉讼费用。然而,对于应该得到赔偿的营养费一节,陈老汉又未提出自己的主张,依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对此不作处理是正确的。

  提示
  
  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其明确的诉讼请求非常重要。在具体操作时可以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诉讼请求的内容、范围要合法。首先,诉讼请求本身要合法,不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次,请求范围要合法,如违约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应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诉讼请求的内容,不然将会被法院驳回。
  
  二、诉讼请求的额度要适当、合理。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预缴诉讼费。一般情况下,涉及财产案件的诉讼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的,若要求给付或索赔的金额越高,所缴纳的诉讼费用也就越高。如果原告请求的金额只得到法院的部分支持,那么,未被法院支持部分相应的诉讼费则将由原告自己承担。这样,原告在纠纷中即使有理无错,其得到的实际赔偿还要减去没有被法院支持部分的诉讼请求相应的诉讼费。因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额度一定要适当,以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在确定诉讼请求数额时,如果有相关标准的,还要考虑具体的标准。如财产案件中交通费、误工费和伙食费,就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有关部门的标准、个人的从业情况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也要合理、适度地加以确定。
  
  如本案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具体计算标准,法院作出赔偿4000元的判决就是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主观恶性,侵害的手段、场合、方式和后果等方面,必要时还要考虑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管辖地法院所在地的人们平均生活水准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故当事人在提出相关侵权时,一定要适度,不可漫天要价。
  
  (3)考虑举证能力,要确保所列诉请可以得到充分、有效的证明。这是诉讼请求能够获得法院支持的关键。提供不出证据的诉讼请求一般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普法依法治理动态
  (2006年12月15号-2007年1月15号)

  12月15日至31日,虹口区对处级干部学习法律知识进行年度网络考试,处级干部取得了平均96.41分的好成绩。
  12月15日,长宁区新华街道召开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会议,通过本街道“五五”普法规划。
  12月15日,金山区人大内司委、区司法局和区法宣办联合召开2006年法宣工作研讨会。
  12月15日,黄浦区劳动保障局对辖区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
  12月15日,杨浦区殷行街道举办法制讲座,200余名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听讲。
  12月15日,闵行区劳动保障局举行新进人员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考试。
  12月15日,南汇区芦潮港镇刊印的《芦潮港》专版中,刊登了该镇“五五”普法开局工作的情况。
  12月15日至17日,青浦区房地局对辖区117名动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动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12月15日至2007年2月17日,虹口区、奉贤区集中开展了清还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专项整治工作。
  12月16日,奉贤区南桥镇西渡社区举行法律知识竞赛活动,80余人参赛。
  12月16日,杨浦区市容环卫管理局组织干部学习《宪法》和《选举法》。
  12月16日,闵行区七宝镇举行“关爱建设者,服务促和谐”进城务工青年集中维权志愿行动开幕式。
  12月16日,南汇区人民检察院与上海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上海临港科技学校签订了“关于思想政治、法制教育检校联运的实施意见”协议书。
  12月16日,青浦区命名徐泾二联村等50个村为“民主法治村”。
  12月16日,浦东新区浦兴路街道举办房地产法律知识讲座。
  12月16日至21日,青浦区开展以“清理小药箱”为主的“同创安全用药环境,共享和谐健康生活”宣传周活动,全区100多家药品零售企业参与了宣传活动。
  12月17日,宝山区吴淞街道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组织12名律师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12月17日,杨浦区召开《信访条例》征文评选及专题研讨会。
  12月17日,南汇区建筑总公司召开创建“平安工地”专题工作会议。
  12月17日,浦东新区高东镇开展了“构建和谐社区,远离赌博恶习”宣传周活动。
  12月17日至18日,宝山区70余名新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了区举办的企业法制培训班的学习。
  12月18日,卢湾区举办服务行业行政许可听证培训班,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参加了培训。
  12月18日,杨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举办法制业务培训班。
  12月18日,闵行区七宝镇举办“法律进社区”公益讲座。
  12月18日,宝山区大场镇举行“法在我心中”咨询服务活动。
  12月18日,市政治文明办、嘉定区司法局和江桥镇政府联合召开“新形势下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的机制研究”课题论文评审会。
  12月18日至21日,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举办居委会调解主任法律业务培训班。
  12月19日,长宁区召开2007年公安工作研讨会,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周文贤出席并讲话,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吴永志作主题发言。
  12月19日,市黄浦江两岸管理办公室主任余力一行到黄浦区就巩固外马路水果无证市场整治成果进行调研,黄浦区领导蔡志荣、沈晓初一起参加了调研。
  12月19日,杨浦区禁毒办在辖区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并向市民发送宣传资料数百份。
  12月19日,闵行区莘庄镇举办“公民日常生活风险及法律防范”公益讲座。
  12月19日,宝山区吴淞街道举办“现代社会文明礼仪规范”法制讲座。
  12月19日,南汇区农委开展送法律图书进农村活动,将《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图书300余册送到老港镇欣河村。
  12月19日,浦东新区法律服务业协会召开成立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12月19日至30日,南汇区普治办对各成员单位及责任签约单位2006年度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12月20日,市委副秘书长陈旭在徐汇区委副书记林官良、区公安分局局长徐堂章的陪同下,检查了该区的维稳工作并慰问了民警。
  12月20日,浦东新区召开推进居住证制度工作专题会,区委副书记张国洪出席会议并讲话。
  12月20日,闵行区吴泾镇举行“知荣辱、讲文明、迎世博,做可爱的闵行人”法律知识竞赛活动,800余人参赛。
  12月20日,黄浦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清理家庭小药箱”宣传周活动拉开序幕。此期,举办现场咨询28次、接受投诉1起、发送食品药品安全宣传资料1000余份、回收过期药品或者不合格药品1398件。
  12月20日,宝山区统计局举办《统计法》培训班,基层部分统计人员参加了培训。
  12月20日至21日,虹口区召开2006年度第四次安全生产执法部门联席会议。
  12月20日至31日,嘉定区市政管理局对区城管执法队员进行法制培训,60余名队员参加了培训。
  12月21日,宝山区副区长钟杰率区公安分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区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检查了社区的消防工作。
  12月21日,徐汇区副区长周秀芬率队对辖区部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执法检查。
  12月21日,卢湾区打浦桥街道举行餐饮行业务工者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12月21日,浦东新区陆家嘴治安派出所开展“法进大楼”宣传活动。
  12月21日至31日,嘉定区法宣办组织机关干部、社区居民和学生参加全国普法办举办的法律知识竞赛,有3500余人参加了竞赛。
  12月22日,长宁区召开安全稳定工作会议,部署元旦、春节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周文贤和副区长吴永志出席了会议。
  12月22日,长宁区工商分局举办消保维权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班,35名工作人员参加了培训。
  12月22日,宝山区吴淞街道在浪花幼儿园举行消防演练,提高预防火灾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12月22日,卢湾区瑞金二路街道举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决赛。
  12月22日,浦东新区浦发集团出台《浦发集团专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范性文件,以加强对专职监事的管理。
  12月22日至31日,闸北区在铁路上海站地区开展“合力四号”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联合整治行动。
  12月23日,宝山区大场镇举办《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法制讲座。
  12月23日,浦东新区唐桥街道在辖区开展以防盗、防骗为主的安全防范宣传活动,向居民发送宣传资料10000余份。
  12月24日,嘉定区总工会会同区司法、劳动和卫生等部门到进城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的马陆镇永盛公寓,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12月25日,是本市第8个交通文明宣传日,市与各区县分别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当天60个监测路口的文明综合指数达到97.29分,守法率达99.09%。
  12月25日,黄浦区财政局举办《新会计准则》专题讲座,70余家外资企业的100余名财务人员参加了听讲。
  12月25日至26日,南汇区惠南镇、航头镇第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分别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
  12月26日,杨浦区委副书记、区委政法委书记魏伟明到区司法局调研。
  12月26日,长宁区泸定中学举行以防火安全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公开法制课,区教育局领导和25所中学分管领导观摩了公开法制课。
  12月26日,宝山区法宣办和区公安分局组织民警深入社区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活动。
  12月26日,浦东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派交警到黄楼中学和黄楼幼儿园,以“交通指挥手势演示”和“交通标志识别”等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12月26日,普陀区工商分局组织各工商所对辖区农贸市场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
  12月26日至28日,南汇区人口计生委举办法制培训班,40余名镇人口计生综合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参加了培训。
  12月27日,徐汇区召开文化市场“扫黄打非”工作会议,副区长周秀芬出席并讲话。
  12月27日,南汇区新场镇200多名人大代表和600余名社区居民观看了法制沪剧《春兰曲》。
  12月27日,嘉定区公安分局叶城派出所在辖区开展“反两抢、净环境、保平安、促和谐”的宣传活动。
  12月27日,杨浦区五角场镇对辖区进城务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
  12月27日,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局举办民间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能力建设培训班,60家民间组织负责人参加了培训。
  12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包信宝在长宁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周文贤,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丁年保和副区长吴永志的陪同下,视察了该区人民调解窗口和江苏路李琴工作室。
  12月28日,宝山区人大党组书记沈秋余、副区长冯健理一行对区依法动迁情况进行调研。
  12月28日,徐汇区召开老年人维权表彰大会,区司法局荣获老龄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12月28日,杨浦区五角场镇开展以“敬老、爱老、助老”为主题的法律咨询活动。
  12月28日,虹口区实施“零点行动”,对8家企业和施工单位进行了安全检查。
  12月28日,长宁区城管大队组织对各分队法制员和业务骨干进行《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专题培训。
  12月28日,嘉定区南翔镇召开“四五”普法总结表彰暨“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大会,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区法宣办主任、区司法局局长陆晞出席会议并讲话。
  12月28日,黄浦区建委会同区质量技监局和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对辖区内的12个在建工程开展执法检查。
  12月29日,市委召开政法工作会议,市委副书记刘云耕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吴志明作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包信宝、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蔡旭敏等出席了会议。
  12月29日,黄浦区区长姜亚新主持召开整治无证设摊专题工作会议,提出整治中要创新管理思路,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与有情操作相结合。副区长沈晓初和各部门、各街镇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12月29日,杨浦区法宣办召开街镇法宣联络员会议,对2006年各街镇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考核。
  12月29日,宝山区质量技监局对辖区6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12月29日,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在辖区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活动,向社区居民发送宣传资料1000余份。
  12月29日,浦东新区举办劳动纠纷调解员年末交流培训班,新区劳动纠纷调解员均参加了培训。
  12月29日,松江区九亭中学举行《法与我》演讲比赛。
  12月30日,本市在宝山区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副市长胡延照出席了会议。
  12月30日,宝山区召开“百万家庭学礼仪”系列学习活动表彰推进会,区委常委、副区长夏雨出席了会议。
  12月30日,闵行区吴泾镇举办《预算法》和《会计法》的法制讲座。
  12月30日,宝山区市政署在区文化广场举行《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宣传咨询活动。
  12月30日,嘉定区市政署在博乐广场开展《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宣传活动。
  12月30日,浦东新区川沙镇对130名镇人民代表进行法制培训。
  12月31日,副市长杨雄、市政府副秘书长洪浩在黄浦区领导倪瑞平、沈晓初的陪同下,检查了仁济医院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12月31日,长宁区新华街道开展了“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协助进城务工人员追回拖欠工资43.4万元。
  12月31日,徐汇区在辖区开展了《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宣传活动。
  2007年1月1日,南汇区惠南镇开展“弘扬宪法精神,共建和谐社会”宣传月活动。
  2007年1月4日,杨浦区江浦路街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六进”活动。
  2007年1月5日,宝山区举办专题报告会,区委中心组成员和全区处级干部听取了原国务院新闻办主任赵启正作的“建设良好的国际舆论环境”专题报告。
  2007年1月5日,南汇区惠南镇成立禁毒委员会,积极开展禁毒宣传工作。
  2007年1月5日,浦东新区法宣办就“法律进企业”这一课题到合庆镇进行专题调研。
  2007年1月5日,闵行区莘庄工业区举办公民维权法制讲座,并组织安排社区居民参加听讲。
  2007年1月5日,宝山区工商分局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对辖区内农副产品非法交易点进行集中整治,取缔非法交易摊点3个。
  2007年1月6日,徐汇区在长桥中学举办“青春活力,和谐社区”法制动漫大赛,300余名中小学生参加了比赛,副区长周秀芬参加了这一活动。
  2007年1月6日,浦东新区司法局举办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辅导培训班,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了培训。
  2007年1月8日,长宁区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副区长吴永志出席并讲话。
  2007年1月8日,宝山区召开《公务员法》学习培训总结暨“全员学本领、岗位大练兵”动员会,并确定每年的“4月27日”为宝山区的公务员日。
  2007年1月8日,上海机场集团虹桥机场公司航服分公司召开专门会议,部署贯彻实施《上海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工作。
  2007年1月8日,浦东新区洋泾街道深入企业宣传《工会法》,以确保辖区工会组织的换届工作顺利开展。
  2007年1月8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在练塘镇公开审理老年人赡养纠纷案件,以让村(居)民参加旁听的方式对村(居)民进行《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教育。
  2007年1月8日,松江区张泽学校举办法制讲座,1200余名学生参加了听讲。
  2007年1月9日,杨浦区召开执法规范化专项检查工作专题会议。
  2007年1月9日,上海机场公安分局开展“警民和谐筑平安”爱民实践活动。
  2007年1月9日,嘉定区黄渡镇举行禁毒宣传咨询活动。
  2007年1月9日,浦东新区南码头街道以黑板报的形式宣传《食品卫生法》。
  2007年1月10日,徐汇区徐家汇街道举行宪法知识竞赛活动,有34家单位102名队员参加了比赛。
  2007年1月10日,长宁区仙霞街道组织居民学习《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知识。
  2007年1月11日,长宁区总工会开展向农民工“送文化”活动,年内组织60000名农民工参加“学法律、知荣辱、讲文明、促和谐”农民工风采大赛活动。
  2007年1月11日,徐汇区天平街道举行法律知识竞赛活动,21支代表队参赛。
  2007年1月11日,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采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对乳五居委会的居民进行法制教育,组织收看新闻综合频道的“案件聚焦”节目。
  2007年1月12日,闵行区莘庄工业区举办《治安管理处罚法》讲座。
  2007年1月12日,浦东新区合庆镇在政务网上正式开通“‘五五’普法园地”专栏,以拓宽学法渠道。
  2007年1月13日,浦东新区司法局举办《劳动法》辅导培训班,60余人参加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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