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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上海《法宣手册》第3期
2008年2月21日 14:13
 

  借助社会力量
  壮大法宣队伍
  殷发志

  

  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化,借助社会各方人才资源,构建多层面、多角度的法制宣传队伍是关键。
  
  自“二五”普法以来,市及各区县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就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队伍社会化方面做了诸多有益的探索。比如,成立了主要由法学专家组成的法制讲师团,初步建立健全了基层法宣联络员和法制宣传员队伍等等。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日渐深入、法学研究和法律服务队伍的不断扩大,本市法制宣传教育的人才资源越来越丰富。现今,推进法制宣传教育队伍的社会化已超越了简单的拉队伍、发聘书的阶段,能否发挥各类法律人才资源的作用,进一步激发法学专家队伍,立法、司法、行政执法部门法律专业人士,法律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基层社区群众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真正成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力,是考量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协调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的主要标尺,也是构建社会化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的重心所在。
  
  要进一步发挥法学专家的参谋、指导和引领作用。一方面,要尽可能为那些热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关注基层民主法治实践,在法学理论或实务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为他们了解基层社会,追踪法治热点,探求知行结合提供必要的方便;另一方面,要经常听取他们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邀请他们参与重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设计,并积极宣传他们的理论研究成果,不断提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与此同时,要注意发挥好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法律实务专家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骨干作用。这类法律实务型人才不仅精通相关法律法规,而且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法治建设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也有切身的体会和认识,是我们开展专业法的宣传和基层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依靠力量。同时,要通过有效的载体和形式,发挥好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以及热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普通群众在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这方面,浦东新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成立了区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协会,将全区热心法制宣传教育的各方人士组织起来,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组织平台和活动舞台。协会自主开展工作,区法宣办对协会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这样,既较好地保持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公益性,又激发了社会成员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一种值得推广的好做法。

  

  胡锦涛、温家宝、贾庆林等中央领导论法治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2007年1月9日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务仍然艰巨。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律检查机关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抓紧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
  
  胡锦涛强调,开展反腐倡廉工作要突出重点,当前要下大气力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必须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教育、监督和廉洁自律。要从思想道德教育这个基础抓起,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二,必须进一步抓好大案要案查处。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依照党纪国法,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惩处腐败分子。第三,必须进一步抓好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工作。要坚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政风建设的工作重点,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第四,必须进一步抓好反腐倡廉工作体制机制创新。要抓住正确行使权力这个关键,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胡锦涛强调,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必须常抓不懈。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只有坚持不懈地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转变作风,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自觉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自觉抵御各种腐朽落后思想观念的侵蚀,才能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才能形成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强大力量,才能永葆先进性,才能切实把反腐倡廉工作引向深入。
  
  胡锦涛强调,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要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以下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一是要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努力在建设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社会中走在前列,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转化为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能力。二是要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时刻摆正自己和人民群众的位置,在思想感情上贴近人民群众,下大气力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下大气力做好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多办顺应民意、化解民忧、为民谋利的实事。三是要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步一个脚印地把我们的事业推向前进,使各项政绩真正经得起实践、群众、历史检验。四是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牢记“两个务必”,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带头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带头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各项工作中都要贯彻勤俭节约原则,真正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用在刀刃上。五是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中央大政方针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党和国家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同时善于把中央精神与地方和部门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六是要发扬民主、团结共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共同推动形成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局面。七是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八是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胡锦涛强调,各级党委都要坚持把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作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实际成效推进各项工作。要加强对与领导干部作风密切相关的关键环节的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促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摘引自2007年1月10日人民日报《胡锦涛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全面加强新形势下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一文)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1月26日上午在主持召开国务院第九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是宪法规定的职责,也是政府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形式。《政府工作报告》要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体现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报告》的形成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包括地方、部门的意见,社会各界的意见,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特别要注意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使《报告》起草过程成为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心的过程。
  
  温家宝说,今年是本届政府任期的最后一年,我们要一如既往,毫不懈怠,把政府工作做得更好,向人民交出满意的答卷。要把握大局,突出重点,最重要的,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出现大的起落;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温家宝强调,国务院全体工作人员要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慎始敬终,心无旁骛,毫不松懈地做好各项工作。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要从严治政,反腐倡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作,坚决惩治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要转变作风,求真务实,勤勉尽责,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和奢靡之风。
  (摘引自2007年1月27日人民日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第九次全会,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一文)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2月9日在北京召开的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本届政府成立以来,认真贯彻中央的部署,按照建设为民、务实、清廉政府的要求,政府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制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严厉打击以权谋私、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行为;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大治理教育、医药购销、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努力解决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查处了一批严重失职渎职和以权谋私的重大案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温家宝指出,当前政府廉政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官商勾结、以权谋私、滥用行政权力的问题比较严重,腐败大案要案不断发生,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铺张浪费现象比较普遍,行政成本高。今年要围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入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第一,深化体制改革和加强制度建设。遏制腐败要把制度建设作为重点,从根本上消除滥用权力的问题。第二,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加大查办商业贿赂大案要案的力度,对行政机关公务员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第三,坚决刹住违规建设楼堂馆所的不良风气。对于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楼堂馆所,坚决停建和缓建,已建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置。第四,进一步加强政风建设。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作风,办一切事情都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讲求实效,反对大手大脚,奢侈浪费。第五,继续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坚持把解决民生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温家宝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措施落到实处。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执行中央关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严格管束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和干部队伍建设。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每一个公务员都要忠于职守、奉公守法、秉公用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摘引自2007年2月10日人民日报《温家宝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一文)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2007年2月12日在邀请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到中南海座谈并认真听取了宗教团体负责人的发言后指出,2006年是“十一五”时期的开局之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地、各部门以及宗教界和各宗教团体的共同努力下,宗教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的实施取得明显成效。总体上看,我国宗教继续保持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为创造一个有利于全国人民集中精力搞建设的社会政治环境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贾庆林就宗教界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服务提出四点希望。一是要广泛凝聚信教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为促进发展服务。要自觉把自己的工作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紧密结合起来,把广大信教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更多地凝聚到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改善生活上来。要在各族信教群众中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的思想和观念,支持党和政府防范和打击境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的各种分裂、破坏活动,反映信教群众的正当利益诉求,为促进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要加强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团结。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努力增进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的广泛共识,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共同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三是要不断增进不同宗教之间的尊重和理解,加强各宗教间的对话和交流,尊重差异,增进共识,形成和保持“和而不同”的境界,营造各宗教和谐共处的良好社会环境,使各宗教都能够更好地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为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人民幸福发挥积极作用。四是要充分发掘和发挥各宗教中有益于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要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对有利于和谐的教义思想和行为规范加以挖掘和提倡,同时消除那些不利于和谐的因素和现象,从而在思想和实践两方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摘引自2007年2月13日人民日报《贾庆林与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举行迎春座谈》一文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周永康2007年1月22日在会见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时强调,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领法学研究的方向,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不断推动法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周永康要求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贯穿法学研究过程,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的统一,坚持用正确的法治理念和价值取向统一思想,坚持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努力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和法律体系。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加强对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强对实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工作重点和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的研究,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为党和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做出积极贡献。
  (摘引自2007年1月23日人民日报《周永康会见“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时强调:繁荣法学研究,促进社会和谐》一文)

  

  罗干论政法机关的根本职责
  是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促进发展

  一、政法机关在社会主义法治中的职责
  
  新世纪新阶段,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必须立足于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不断汇聚到政法机关,大多数社会矛盾和问题因涉及社会稳定最终进入政法工作领域,法律手段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政法工作已成为调节社会矛盾的重要渠道。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执法的公正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法机关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部门。司法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成为我们应当认真面对的现实问题。这就要求政法工作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要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在打击犯罪活动、整治治安问题、调解矛盾冲突、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不能只是就事论事,还要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不仅要让人民群众有安全感,还要从我们的工作中感受到社会和谐。政法机关必须更好地处理专政与民主、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以更好的执法质量、更低的执法成本、更便捷的执法形式,为社会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营造更多的和谐因素。
  
  民主法治,要求政法机关必须全面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贯彻落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公平正义,要求政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以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要求政法机关必须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社会行为,引导在全社会建立诚实信用、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人际关系。充满活力,要求政法机关创造一个公平竞争、鼓励创造、保护创新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安定有序,要求政法机关充分发挥化解社会矛盾、打击预防犯罪、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确保社会秩序良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求政法机关依法保障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促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表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大拓展了政法工作的范围和任务,不仅要做好传统意义上的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等工作,更重要的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提高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政法机关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中的职责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群众的认同度、参与度、满意度,决定着和谐社会建设的广度、深度和进度。这就要求政法机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时时、处处、事事以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为重。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要求是具体的、现实的。他们既关注我们提出的执法为民、从严治警、司法体制改革等,更关心自身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权益是否得到保护,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因此,政法工作要依法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权利,着力维护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切实纠正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等行为,认真解决群众打不起官司、打赢了官司又难以执行等问题,坚决整治好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治安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把人民群众的发展共识和要求凝聚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上来,把人民群众的创造热情和创新能力集中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去,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没有社会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和谐。在一些地方,有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自己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这种社会现象很值得我们深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和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最集中的要求,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政法干警的良好形象、政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不是靠权势,而是靠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赢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政法机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归根结底要靠公正执法。在工作中,既要抵御权力、关系、人情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更要管住自己,严防自身不正、不硬,要把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件事情的处理都当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时效上全面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特别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当事人属于什么社会阶层、财产多少、地位如何,都要依法秉公办案。要通过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体系,关注和满足各类社会群体对法律的不同需求,使人人平等地享用法律资源,使有理无钱的人一样享受法律的公正。
  
  必须用正确的稳定观谋划政法工作。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相应地树立正确的稳定观。正确的稳定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以和谐理念为指导,以和谐状态为目标,实现全面、动态、可持续的和谐稳定。没有全面、动态、可持续的和谐稳定,就没有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正确的稳定观要求把社会的和谐稳定,建立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各种利益关系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在实际工作中,既要维护国家安全、治安安全,还要维护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实现全面的稳定;既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社会矛盾和问题,制定严格的维护稳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又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稳定,要通过有效的工作尽量化解矛盾、减少犯罪,实现动态的稳定;既要确保当前的稳定,着力解决影响稳定的现实问题,又要看到影响稳定的深层次原因,着力研究落实带根本性的、长远性的治本措施,以实现可持续的稳定。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立足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在解决可能涉外的国内问题时,要考虑国际影响和反应,妥善因应国际社会关切。在参与和处理国际事务时,要考虑国内群众感受和社会和谐稳定。从当前实际情况看,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妥善处理日益增多的国际贸易争端和摩擦,切实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利益。在国内立法、执法、处理敏感案件和矛盾纠纷时,要考虑在国际上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应对境外的反应和炒作。在促进对外开放中,既要依法保护外商、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正当活动,又要依法管理,防止发生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渗透破坏活动。

  三、政法机关在法治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责
  
  政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卓有成效的工作促进社会和谐。为更好地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在工作中要贯彻落实以下政策、原则。
  
  一是善于依靠政治优势化解社会矛盾。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及体制、机制、政策、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受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制约,不是一种手段、一个部门所能做到的,必须分流处理,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社会矛盾,既要重视法律手段的调节作用,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又不能绝对化、简单化,即使进入司法渠道,也要把处理过程变成加强思想工作、理顺情绪的过程。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融法、理、情为一体,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政法机关要发挥情报信息优势,定期发出矛盾纠纷评估报告,警示突出问题,预测稳定形势,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是善于发挥基层组织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大量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发生在基层,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也主要依靠基层。这是近年来的工作经验,也是一条重要原则。要始终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性、根本性的任务来抓。要重点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维稳机制建设,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限期办理、巩固治理,使每项工作和每个环节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到底。基层政法组织处在化解矛盾、执法管理第一线,必须大力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政法单位的建设,要根据不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和实际需要,分别制定本系统基层单位建设和保障的标准,并抓好落实。
  
  三是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关系。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好经济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别要依法调节涉及“三农”问题的经济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依法促进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的解决,从源头上减少因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矛盾。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激发社会活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企业兼并、破产重组、产权转让等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改革顺利进行。
  
  四是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这一政策更具有现实意义,政法机关要充分用好,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贯彻这一政策,要求宽严都要真正落实,宽严都要依法进行。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要注意统一政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标准,切实把这一政策落实到具体案件上,落实到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定罪量刑、监管改造等各个执法环节,形成工作机制。认真研究依法正确适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措施,减少关押数量,促进罪犯改造。进一步做好劳教工作,提高教育挽救质量。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确保取得良好效果。探索建立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调解制度,节省司法资源,以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是善于运用社会管理资源改进社会管理。我国社会的空前变革,使社会管理的对象、范围、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大量的“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各种新的行业、新的组织、新的群体不断涌现,对这些问题,既要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更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社会管理资源的作用。对流动人口,实行业主责任制和暂住地责任制,不能有游离于管理之外的“自由人”;对吸毒人员,或纳入戒毒所、劳教所管理,或纳入社区组织管理;对流浪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人员的监护和教育,要明确有关组织负责;对有违法恶习的青少年,要通过改进工读学校有效地管理起来;对刑释解教人员,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对来华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国内的民间组织、新兴的社会组织,对文化娱乐、网吧、废旧物品收购等新兴行业、特种行业,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管理;谁登记、谁管理。”要深入研究加强对互联网和手机短信息管理的新办法,加大运营商的管理责任,有效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要把平安建设与城乡管理体系建设结合起来,推动建立全社会职能互动的社会管理工作新机制。
  
  六是善于发挥监督机制作用推进司法民主建设。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是推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要树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并重的观念。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司法体制机制改革,重点要加强监督,监督的核心是推进司法民主建设。要依法监督,依程序监督。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要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在执法中的运用,从注重事后监督转变为注重执法全程动态监督。进一步推进执法公开,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监督司法,以公开促公正。
  
  七是善于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把法律真正交给人民群众,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风尚。通过宣传教育,既要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又要增强履行义务的意识。在实施“五五”普法规划中,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并把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放在突出位置,着力解决什么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依法维权的问题,做到“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针对少数地方出现的暴力袭警、缠访闹访、阻碍正常执法、群体性事件高发等现象进行法制宣传,引导人们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形成尊重司法的习惯,消除“法不责众”的意识,树立司法权威。善于把立法、执法、法律援助的过程变成法制宣传的过程,通过司法个案的示范作用,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运用各种宣传手段,推动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加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为促进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法制舆论环境。
  (摘自2007年第3期《求是》杂志《罗干: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重大使命和政治责任》一文,文章题目和小标题系编者所加)

  

  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
  物权法草案视频报告会
  盛华仁主持并讲话

  2007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物权法草案视频报告会,向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各地主要新闻媒体有关负责人进一步讲解物权法草案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主持报告会并讲话。他说,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制定这部法律,既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完成的重要任务,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当时作为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编进行了初次审议。2003年以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草案又审议了6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一部法律草案先后审议7次,这在我国的立法史上是没有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在常委会审议的同时,还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从去年12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情况和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来看,各方面对物权法草案已取得共识。
  
  盛华仁强调,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使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都参加物权法草案的研读和讨论。对代表在讨论中提出的各种修改意见和建议,要一条不漏地整理出来,以便在大会前认真吸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在视频报告会上讲解了物权法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
  
  视频报告会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较大市设立了分会场,共约3100人出席。

  

  情系新农村温暖千万家
  ——中宣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在沪举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
  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宣教处
  段锦宏

  为落实中宣部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扎实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的通知》要求,2月10日上午,中宣部、国家人口计生委联合上海市政府以“情系新农村、关爱农民工”为主题在上海市南汇区航头镇举行“三下乡”活动。
  
  活动现场被宣传标语、宣传展版、中国结和气球等装点得喜气洋洋,洋溢着祥和的节日气氛。国家人口计生委向南汇区赠送了20套宣教设备和400余种、1000多册科普图书,帮助建立新家庭文化屋,向农民工赠送了寓意着“少生快富、生活幸福”的春联。市人口计生委也向在南汇区务工的1000名来沪困难、已婚育龄妇女赠送了免费计划生育健康检查券;向有外来孕产妇及0-3岁婴幼儿的2000户家庭赠送优生优育科普礼包;向该区希望小学的400名来沪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女孩发放了学习用品;向该区10所希望小学赠送了青春期宣传版面,并帮助航头镇希望学校建立青春健康宣教室。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张维庆、上海市副市长杨定华为新家庭文化屋揭牌并发表讲话。
  
  张维庆在讲话中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人口流动促进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效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农民工是当前社会生产力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中国农民中有文化的、年富力强的群体,是创造财富的生力军,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力军。张维庆特别强调全社会应当尊重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的主人翁地位,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把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问题,子女上学受教育问题,当然还包括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问题,通过逐步改革户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好。张维庆满怀深情地说,在我们这样一个农民人口占大多数的国家里,农民是否安居乐业,对于社会和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在全国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关怀关爱专项行动”,在广大流动人口的家乡和现居住地采取多种活动形式,倡导全社会都来关爱流动人口,提供服务和帮助,促进社会和谐。
  
  活动现场还举办了健康家庭讲座、0-3岁婴幼儿科学育儿亲子活动,设立了救助独生子女困难家庭福利彩票销售点,放映了预防艾滋病宣传片和春节慰问片。活动仪式结束后,来自中宣部宣教局,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发规司、宣教司、人事司,上海市政府、市人口计生委等有关领导与来沪农民工和人口计生工作者代表亲切座谈,询问农民工们的生产、生活、生育状况,勉励他们要自强不息、勤奋工作,并向农民工赠送了慰问品。
  
  示范活动后,张维庆一行对崇明县的工作进行了考察,并听取了崇明县委书记孙雷、县长赵奇关于崇明县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张维庆详细询问了有关崇明县“三岛联动”、农业发展、产业结构、农民收入、生态环境、人口构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等情况,并与崇明县的领导以及崇明县人口计生部门的同志进行了交流和座谈。

  

  送知识送服务送温暖
  ——本市举行2007年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集中示范活动日
  上海市法宣办
  陈荣敏

  为了推动本市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的深入开展,在全市范围内掀起“三下乡”活动的新高潮,促进上海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司法局等12家单位主办的2007年上海市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集中示范活动日,于2月11日在松江区佘山镇影剧院拉开了序幕。当地千余名村民闻讯赶来,兴致勃勃地参加了此次“三下乡”活动,这也是本市第12年举办“三下乡”活动。
  
  在示范活动日活动中,举办了示范活动周的启动仪式,郊区各区县的“三下乡”示范活动也相继启动。市各主办单位组派优势力量深入郊区乡镇、开发区,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三下乡”活动,向广大郊区群众献爱心,送温暖,在春节前后进一步掀起“三下乡”集中活动的高潮,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
  
  这次“三下乡”集中示范活动周启动仪式内容丰富,来自文化、科技、卫生、司法等系统的300多名科技、医疗、法律专家、学者和演员为当地群众送书、送戏、送医、送服务。各主办单位向松江区的农民赠送了价值60多万元的绿色生产资料、图书、帮困款、科普挂图等。其中市司法局赠送了1000册法律图书;东方宣传教育服务中心授予佘山镇文化活动中心“东方文体资源配送连锁服务点”的铭牌。活动现场还组织了100多位农业科技专家进行科技咨询,安排“母亲健康爱心车”为郊区妇女提供免费健康体检服务,10位知名律师现场提供义务法律服务,现场还展出50块图文并茂的法制板报。一批青年书法家为农民写春联,百块科技、卫生板报版面向广大农民和妇女宣传优生优育知识,并赠送药具。在佘山镇影剧院举行的文艺演出会上,王汝刚、李九松全新创作的独角戏《送戏下乡》,陈瑜、孙徐春的沪剧《画女情》,以及越剧、杂技、舞蹈、独唱等精彩节目,深受农民观众的喜爱。在分会场佘山镇江秋居委会,周进发的《麻将基金》、黄宣林的《一串钥匙》、黄震良的《挂历上的女人》的3个法制小故事的演出,赢得了阵阵掌声。在佘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了大型义诊,来自本市各大医院的80多位医学专家在现场热心为当地群众送医送健康。
  
  在活动仪式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朱匡宇指出,要充分认识“三下乡”的时代意义和重要作用,把深入开展“三下乡”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中央一号文件和市委八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抓手。进一步深化“三下乡”活动,完善常下乡机制,努力实现“三下乡”常下乡、常驻乡,更好地体现“三下乡”的集中示范效应,整合资源、综合利用,条块结合、城乡联动,形成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大合唱”。
  
  随着本市“三下乡”集中示范活动日的举行,示范活动周在市郊区县相继启动,春节前后,形式多样的“三下乡”活动进一步兴起,如市文广局的“欢快家园”创建活动、市新闻出版局的“农家书屋”工程、市科委的“科技下乡、知识助农”活动、市司法局2007年春节期间的进城务工人员法制宣传等各类活动。

  

  安全与我同行
  ——本市2007年渔业安全生产宣传周活动顺利举行
  于业安

  2月1日下午,由上海市水产办公室主办,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承办,上海安信保险有限公司协办,以“安全与我同行”为主题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周开幕式,在吴淞开埠纪念广场中心举行。
  
  市农委、市水产办公室等部门的领导出席了开幕式,出席仪式的还有各区县农委以及渔业行政执法的领导,部分重点渔业村村干部和船东代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中国海洋报》、《电视新闻报》、《时代报》、《东方城乡报》和《电视新闻》媒体集团等多家新闻媒体单位的众多记者参加了本次活动。开幕式由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检验局局长沈鼎达主持。
  
  在开幕式上,崇明县陈家镇奚家港渔业村村民代表本市全体渔民作了发言,在感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关心渔民、服务渔民的同时,向全市渔民提出了时刻铭记“安全在我心中”的倡议。
  
  市水产办公室主任梁伟泉在讲话中说,2006年本市各级渔业管理部门积极贯彻《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渔业法》颁布实施20周年,开展了一系列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系列活动,开展多项渔民培训,为海洋捕捞渔民配送救生衣和救生筏,出台捕捞渔业保险补贴的政策,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组建渔民专业合作社,启动渔船海上编队生产,编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取得了良好的管理效果。2006年本市共发生渔业事故13起,死亡(失踪)7人,同比2005年事故起数减少56.7%;死亡(失踪)人数下降68.2%。随后,梁伟泉就2007年渔业安全工作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要充分认识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二是要建立稳定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三是要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他同时要求抓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体现在关心渔民群众的生活,体现在为渔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上。
  
  这次渔业安全宣传周活动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学发展观,注重宣传形式的多样化以及宣传效果的具体化,坚持正面引导,以坚定广大渔民群众对渔业安全生产的信心,把安全知识与生产实际结合起来,提高渔民群众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
  
  宣传周期间,本市在崇明三岛、浦东新区、南汇、奉贤、金山、宝山等区县以及市区,开展了多项宣传活动,主要内容有渔业安全知识巡展,崇明奚家港现场消防救生演习,安全知识讲座,各渔业村和渔船停泊点播放渔业安全技能宣传片,进行“安全与我同行”千人签名活动,通过报刊和专业网站开展渔业安全知识竞答等一系列活动,并在黄浦江、长江上海段、长江口等水域同步进行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部促进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法律
  ——学习和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了第57号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它是一部调整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共9章56条,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农村确立并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适应这一变化,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创办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城乡市场一个非常活跃的新型经济组织,在其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以下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由于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在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发展规模、发展模式等方面的差异及运行的无序状态;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型经济组织出现以来,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导致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登记的尴尬局面,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三是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不健全等,需要制定、颁布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来解决上述困难和问题。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地位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不同,主要有5个方面:一是构成不同,前者是自愿或者自发组成的,后者是以户籍或者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所在地等自然因素形成的;二是资格取得途径不同,前者是由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民自愿参加而获得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后者是由成立之日起取得成员资格;三是地位不同,前者成员市场主体地位不变,后者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四是管理的模式不同,前者侧重于协助方面的民主管理,后者侧重于自治性的全方位民主管理;五是性质不同,前者是经营服务性经济组织,后者虽是集体经济组织,更具有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会属性。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内容和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通过总则明确立法宗旨,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经济组织的性质和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二是通过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与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建立一部完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操作规程;三是通过规定总则、扶持政策和法律责任,以实现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四是通过附则,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生效时间。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两个显著特点,一个是调整对象条件上的规定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调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具备主要由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组成;体现成员经济参与和实现某种经济目的;围绕某类农产品或者某类服务组织起来的;遵循合作社一般原则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等四个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个是在规范上突出八个保障。一是在第4条一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赋予生存发展保障;二是在第6条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赋予国家保障;三是在第6条二款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赋予法律保障;四是在第8条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赋予社会力量保障;五是在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赋予地方政府保障;六是在第四章组织机构中,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的设立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成员出资方式,数额、财务与资金管理,盈余分配、亏损处理,雇员人数、资格、任期,承担债务责任的方式和金额问题授权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赋予自主保障;七是在第29条禁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的规定和第31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的规定,赋予制度保障;八是在第53条规定“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赋予司法保障。

  四、学习中应当关注和把握的重点
  
  (一)切实保护农民成员的主体地位和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施行,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往“已出生,无户口”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经营活动受诸多限制的状况,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规定“具有民事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获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只要“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以便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吸引龙头企业加入,有利于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培育优势产业,提升产业水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民至少要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总数的5%”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受一票的基本表决权”,旨在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农民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总则第6条、第8条、第9条中规定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第7章专章规定了扶持政策,可以概括为“四个支持”。一是生产经营及服务上的支持,将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项目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去实施;二是科技财力的支持,特别是从财力上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三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四是税收政策上的支持,对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税收优惠。
  
  (三)依法保护的前提和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农民成员享受依法保护的前提和条件主要有七个。一是必须有5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条件的成员;二是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三是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四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是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的实据;六是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履行设立、变更的登记手续;七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和服务中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各司其职
  齐抓共管
  ——浦东新区教育和法宣部门共同推进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宣处
  曹静慧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他们耳濡目染的社会现实,形成的思想观念,接受的社会熏陶和由此养成的行为习惯对他们的一生影响很大,加强法制教育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有效方式。为此,新区的教育部门和法宣部门积极探索,基本形成了“以学校教育为依托,以教育和法宣部门相互整合资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模式。实践证明,这样一个工作模式在进一步增强新区广大师生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提高学生抵制不良现象的免疫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有效预防学生违法犯罪,提高学校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在工作推进上,教育部门全面布置,法宣部门大力宣传。
  
  对青少年开展法制教育,要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区社发局根据新区青少年的实际情况,对小学生注重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对中学生着重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教育,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增强学生的国家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和守法用法意识,使学生明辨是非,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的能力。要求各个学校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落实计划、教材、课时、师资,使青少年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法律基础知识的普及任务,形成了“法制教育星级示范校”、“浦东新区青少年法制网校”、“浦东新区青少年法律知识年度测试”、“动漫法制”等一系列品牌活动。对此,新区法宣办进行大力宣传,如法制教育星级示范学校创建工作,新区法宣办就在《法制日报》、《上海法治报》等报刊媒体上分别作了专题报道,有11个省市的有关部门到新区来取经,或上门调研,或索要详细资料。对于杨园中心小学开展的模拟法庭、法制校服和雏鹰争章等活动,新区法宣办通过《法苑》、《上海人大》、《浦东开发》等杂志作了专题宣传。新区的青少年学法网校,新区法宣办也进行多方宣传报道,得到了全国普法办的高度肯定。

  二、在工作方法上,教育部门面上引导,法宣部门点上培育。
  
  对于各个学校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区社发局积极引导各个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亮点。尤其是对二星级法制教育示范校,新区社发局特别注重学校组织开展法制教育的主动性和责任性,特别强调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学科渗透教育以及与社会资源的整合程度。在新区社发局积极引导的基础上,新区法宣办对于一些有特色、有亮点的学校进行重点关注,认真培育。经过这几年的积极引导和认真培育,象潍坊小学的“法制动画片进课堂”、唐镇小学的“法制飞行棋”、三林中学的“法制博客”、德州中学的“禁毒教育”、华师大二附中的“学生法律社团”、建平西校的“以案说法周周看”、群星职校的“模拟法庭”、凌兆小学的“法律课本剧”等一大批具有自身鲜明特色的法制教育学校不断涌现,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明显提高。

  三、在工作领域上,教育部门主管学校,法宣部门负责社区。
  
  社区是青少年生活成长的主要环境,是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和综合保护的重要阵地。对此,新区法宣办将工作重心下移,不断加强和完善作为新区司法行政工作支撑点和落脚点的各街镇司法所的普法工作,注重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干部、司法社工在社区对青少年开展法制教育和法律保护方面的作用。在寒暑假期间,新区法宣办组织各个街镇认真探索和创新内容更为生动,形式更为新颖,青少年更为喜闻乐见的教育方式,将青少年暑期法制宣传教育这个老话题赋予新内涵。走进基地学自救、依托网络学法律和投身社会重践行等活动受到了青少年的热烈欢迎;在新区法制讲师团讲座主题的选择上,也注重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专题,由新区司法局、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单位派专人承担青少年法制讲座任务,免费为社区、学校讲课;选取抢劫、聚众斗殴、赌博、网络游戏犯罪等常见的青少年犯罪案例,制作成图文并茂的法制宣传画,发放到新区各村居委进行宣传;结合“6·26”禁毒宣传日、“5·25”道路交通安全日、“11·9”消防安全日等举办各类大型法制教育活动,培养青少年加强安全与自我防范意识。同时,新区法宣办积极鼓励各街道、镇邀请青少年社工、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律师等为社区青少年举办法制讲座,每年开展的青少年专题法制讲座都不少于800场。

  

  
  拓展法宣形式
  提高法宣成效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运用网络媒体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商务法律部
  徐峻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为己任。多年来,公司通过网络媒体等宣传形式开展普法教育,有效地增强了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一、公司企划部、法律部按月编发《中远集运法律通讯》,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送给公司全体员工。刊物栏目包括“立法动态”、“企业法律之窗”、“新法介绍”、“法律顾问”和“案例评析”等等,内容涵盖了国内外最新立法动态、企业法律知识、海商海事法律、公民法律常识等内容,并经常专题性地介绍有关立法情况,如《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等内容,使得广大员工能更深入地理解有关法律法规。刊物还就广大员工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如房地产和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知识。自刊物创办以来,已累计编发了85期,成为公司落实普法工作的重要窗口。
  
  二、公司局域网中开通了专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宣传频道——《廉政之窗》,及时宣传中央新颁布的党纪条规和相关规定等,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等等。同时,《廉政之窗》还对有关条例和纲要等进行了认真解读,方便大家的学习、领会和运用。目前《廉政之窗》已累计编发了249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定期编发电子版《安全园地》,并在局域网上公布。《安全园地》开办以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广泛地宣传,目前《安全园地》已累计编发了29期。刊物每年还结合国家安全生产宣传月等活动开展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受到了干部职工的欢迎。
  
  四、随着网络媒体的运用,公司船舶相继开通了船岸数据通信系统。上海远洋运输公司党工部紧紧抓住网络媒介和船岸数据通信系统进行普法教育,每月编辑一期《在线辅导》,发送到船舶和陆地各基层单位,目前《在线辅导》共累计编发了52期。刊物积极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了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自觉性。

  

  科学发展观与刑事诉讼规律的认同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谢佑平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持续、可协调的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和内容,它既是真理观又是方法论。将其用于对刑事诉讼现象的分析,不难发现,我国长期以来对刑事诉讼规律的认识存在某些误区,导致刑事诉讼制度建设上诸多缺陷。在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之际,有必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对人类社会刑事诉讼规律的认识,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人类刑事诉讼的文明成果,使我国未来的刑事诉讼制度在全面、持续、可协调的社会发展中发挥应有作用。
  
  胡锦涛同志指出:“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准确把握世界发展趋势、认真总结我国发展经验、深入分析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方针。”显然,科学发展观既是真理观又是方法论。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观中最为核心的部分。以人为本,用最精炼的语言表达就是“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全面发展,则是指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处的前提下,经济、政治、科学、文化等不同领域、不同地域乃至不同时域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对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思想的坚持和运用,是对社会主义发展规律与本质的深刻揭示与把握。
  
  人类社会是一个从野蛮向文明不断进化的过程,体现文明进程的重要标志,是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其中,刑事诉讼制度,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参照系或载体。与人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刑事诉讼模式经历了弹劾式、纠问式、当事人式和职权式以及社会主义时期的新型诉讼模式。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看,勿庸置疑,历史上每一次诉讼模式的更替,都是人类文明不断演进在诉讼领域产生的结果,都是进步的表现,可以说,刑事诉讼模式演进的历史,是刑事诉讼活动不断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历史。从司法行政不分到诉讼独立,从“不告不理”到国家追诉,从诉审合一到诉审分离,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程序粗糙简单到精细复杂等变迁,记载了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足迹和历程。社会主义的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其职能是通过惩罚犯罪、保护无辜,达到预防犯罪、消灭犯罪和巩固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从总体上说,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是相适应的。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整体社会状况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制度都有待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也不例外。建国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经历了从初步确立到修改完善的过程,在不断进步和发展。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处于紧张的再次修改准备中,期望通过此次修改,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加与我国社会发展相适应。笔者认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有利于加深对刑事诉讼规律的认识,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充分吸收人类诉讼的文明成果,使我国未来的刑事诉讼制度在全面、持续、可协调的社会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为此,应重点强化以下两方面的认识:

  一、用科学发展观认识刑事诉讼的内在本质和基本属性
  
  长期以来,我国对刑事诉讼程序性质和功能的认识存在偏差,打击犯罪、镇压敌人被视为刑事司法的唯一目标。因而在诉讼权力的配置和程序的设计上,十分注重强化侦查、控诉机关打击犯罪的需要,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其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由于对程序法基本属性和功能的不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某些体现其特质和个性的原则缺失,如程序法定原则、控辩平等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等。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较为普遍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有的司法机关甚至无视程序法的作用,认为程序制度的存在,束缚了办案的手脚,影响了打击犯罪的效率。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为指导,笔者认为,只有正确认识刑事诉讼的本质和属性,才能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得以科学地发展。
  
  刑事诉讼本质上是保护法律权利的活动。如果把社会秩序理解为统治阶级通过法律形式在社会主体之间规范出的利益分配及其运行机制,那么,刑事诉讼则是一种保护国家、团体和个人等诸种社会主体的法律权利的活动。权利通常是通过权利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实现的。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社会主体有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物质财产权、政治权等,而这些权利的享有必须以相对人履行义务为条件,即任何人都有义务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等,否则,将构成杀人罪、伤害罪、盗窃罪等而受到刑罚的制裁。因此,我们可以将刑事诉讼描述为这样一个事实过程:常态中的法律权利因为犯罪行为的侵害而处于非稳定状态,当事人或公益代表(公诉机关)提起诉讼,借助国家审判权和强制力,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从而使法律权利得以保护,社会秩序得以稳固和发展。刑事诉讼保护实体法律权利的任务,是通过起诉权、辩护权、审判权、上诉权等一系列程序权的设置和有效运转来完成的。然而,程序权本身也是一个由不同利益要素组合成的有机体,程序权的不同利益取向决定着对实体权保护的不同效果。程序权与实体权的关系是:程序权是为实体权服务的,它在实体权受到侵害时为其提供救治的途径,它是实体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如果一种利益仅仅表现为实体权利的规定,而没有程序权的保障,那么,这种利益的存在必然是十分脆弱的。一旦遭受侵害,它就会成为一种不确定的存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需要保护的实体权利体现在《宪法》和《刑法》之中,程序权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中,如果社会成员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实体权利,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那么,受害者或公益代表(公诉机关)便可以利用刑事诉讼程序权利,实现其处罚犯罪、保护实体权利的目的。
  
  刑事程序有其固有、独特的属性。在适用法律解决社会冲突的活动中,司法程序具有重要意义。历史表明,司法程序模式的内容及其公正与否,与法律的实施效果密切相关。从司法程序的科学演进过程考察,刑事程序的属性包括:(一)程序的独立性。程序的独立性是指诉讼程序的开启和运作应当以实现法律目的为依归,免受其他法外程序的干扰和影响。法官在审判中,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国家机构及其官员的干预。程序独立性是程序公正的首要保障,它使程序具备了自身的理性,从而可以对抗其他国家机构的法外干涉。(二)程序的民主性。程序的民主性是程序公正的要义,它包括程序设置是否以大多数人利益为重,是否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程序设置是否便利大多数人;程序能否体现和保障公民权益在实体上的实现;程序性义务是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等等。古代专制社会的程序法是树立君主专制个人淫威的工具,与民主无缘。民主的程序法生成于民主政体和社会之中。(三)程序的控权性。程序的目的和功能之一是制约权力的运行。权力失控将导致不公正,因此,程序公正要求法官的行为不应当是反复无常或专横武断的。现代程序法与古代程序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在于:前者可以通过法定时限、时序、原则和制度来制约权力行为,防止法官主观臆断和偏听偏信。诉讼程序,一般来说,不过是法律对于法官弱点和私欲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而已。(四)程序的平等性。古代程序法确认公开的程序特权,不同身份的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是有别的。现代程序法坚持诉讼双方“无差别对待”的平等原则。程序的平等性主要指法官是中立者,与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无利害关系;冲突和纠纷的双方有平等陈述意见的机会;双方所举的证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程序的公开性。程序公开指司法过程和结果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程序公开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在于,公开司法可以发挥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以防止偏私的可能变为现实,和促进当事人以及社会对司法结果的信赖。18世纪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司法应当是公开的,以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六)程序的科学性。程序的科学性是指程序法中彻底废除了刑讯逼供、神明裁判等野蛮、落后的作风和习惯,现代社会的精神文明成果和要求在程序中得以体现。程序的设计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客观要求,充分体现和服务于其设置和存在的目的。科学的程序在注重实效的同时,应当有足够的防错和纠错功能。

  二、用科学发展观把握刑事诉讼发展的国际性趋势和要求
  
  长期以来,我们将治理犯罪问题作为国家内政问题看待,视《刑事诉讼法》为国内法。这在闭关自守的年代是无可厚非的。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国际交往的增加,我国在全球化进程中的步伐日益加快。今天,我国的某些城市和地区,如上海、北京等,已经成为国际性区域,生活着几十上百万外籍人士。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和生活期间,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有可能涉嫌犯罪,需要进入我国司法程序。同样,我国公民在国外工作和生活期间,也可能触犯它国法律而被起诉和审判。在这种背景下,犯罪这一原本简单的国内问题呈现国际性质了,任何人,无论其在哪国涉嫌犯罪,无不对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十分关切。刑事诉讼活动由传统的国内问题演变成了具有国际法意义的问题。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涉嫌犯罪是正常的,最为重要的是所在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能否真正保障人权。因此。可以说,刑事司法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外开放的环境,它关系到我国未来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化程度和水平。因此,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调整刑事司法观念,正确把握刑事诉讼发展的国际性趋势,按照联合国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要求改造和完善我国相关程序和制度。
  
  联合国及其下属的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犯罪的防止及控制委员会、刑事司法公正研究会等机构非常关心刑事诉讼标准的国际化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改革问题,致力于总结、归纳现代国家刑事诉讼的一般准则,并把这些准则推广到各个国家之中。通过这些组织和参加这些组织活动的各国及各国专家的共同努力,达成一系列关于刑事诉讼的共识,或者以书面文件(如宣言、计划、建议等等)形式规定下来,近几十年间,联合国及相关国际组织通过了不少与刑事程序有关的规范性国际法律文件。这些文件总结了各国刑事诉讼已遵守、应遵守的一些原则,进一步将刑事程序的国际化标准加以强化。刑事诉讼的国际标准逐步为世界多数国家采纳并推行于国内法领域。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大通过了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比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十四条就集中表明了刑事程序的进行所应遵循的基本标准:不受任意逮捕或拘束的权利;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面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公正审判的最低标准为告知指控、充分辩护、受审时间不无故拖延,有权获得辩护与法律援助、有权提出证人与质询对方证人、有权获得翻译、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要求复审的权利等等。
  
  脱胎于各主权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可以突破国内性和本地特色,获得一种普遍性共识和愈来愈统一的趋势是有原因的。首先,国际人权运动带来了国际社会与主权国家立法与司法的变革。在国际司法领域,国际人权运动使得国际刑事司法将尊重基本人权视作为一项司法的基本原则。人权问题不仅仅是人权本身的问题,而且是关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根本性问题。国际法律规范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且应当是符合基本自由、平等、正义及尊重基本人权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在国内法领域,国际人权运动推动了各主权国家对刑事诉讼功能的追问和反思,对刑事诉讼基本价值的挖掘、确认和统一,因而确定了《刑事诉讼法》国际性的发展方向。作为最低限度地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国际标准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认同和推广,深刻地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刑事司法领域中人权保障的特别关注和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世界性趋势,也反映了人类社会跨文化的基本精神需求和物质需求以及人类社会共同的文明成果,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规律的客观要求,为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价值标准。其次,各国《刑事诉讼法》从程序工具主义的藩篱中解脱,日趋彰显其独立于刑法的价值和功能。随着历史的发展,程序本位主义对刑事诉讼程序做出一种完全非工具主义的解释。认为评价刑事程序的唯一价值标准是程序本身是否具备一些内在的品质,而不是程序作为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的有用性。程序本位主义特别重视诉讼程序,相信正义先于真实。认为法院审判只要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就能够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认为必须遵守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审判是一项理性的事业,通过审判作的裁判结果必须具备合理的根据,并通过充分论证。因此审判不但要求被告人事实上有罪,而且要求证明他有罪。这种对《刑事诉讼法》独立的价值和功能的体认使得各国的《刑事诉讼法》脱离和《刑法》一致的政策目标与功能界定,开始在全球化视野中积极地寻求与借鉴确保其价值和功能实现的良好的制度方法,客观上促进了《刑事诉讼法》趋同的世界性走向。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诉讼制度框架作了较之以往的重要调整,在技术性程序规范方面作了不少改革,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有关部门又根据贯彻实施的要求以及司法实践的需要,能动地完善了刑事诉讼制度。但是,我们仍旧可以清晰地看到修法时立法者的犹豫和很多妥协性的制度设计。比如未明确规定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审判长在庭审中居于领导地位而不是庄重消极地仲裁者、检察机关在庭审中担任支持公诉和审判监督的双重角色;再比如由于对侦查机关的信任以及公、检、法“互相配合”的体制,对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程序至今未能建立,辩护律师的权利受限等。可以说,我国刑事司法的传统结构,并未得到具有根本意义的现代化改造,刑事诉讼依然成为国家打击犯罪的流水线型的活动。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有其自主的规律性,刑事诉讼法在全球范围内趋同的广度和深度,要求我们以开放和积极的心态借鉴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各项制度。一种先进、科学、民主的刑事诉讼制度具有其内生的影响力和感染力,当代各国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融入到刑事诉讼全球化的浪潮中,在浪潮中前行的也应当包括中国立法者的智识和决心。

  

  把法律送进乡村
  ——金山区发文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教育的力度
  金山区司法局法宣科
  陈海林

  1月16日,金山区委副书记、代理区长吴尧鑫在沪农委办2007第1号《关于印发市农委主任袁以星同志在贯彻农业部关于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视频会精神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文件上批示:请司法局、法宣办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列为“五五”普法主要内容,加强宣传教育。区司法局接到这一批示后立即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学习和研究贯彻落实吴代区长批示的具体措施,决定马上组织力量起草文件,尽快将吴代区长关于学习、宣传、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指示下发到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和区各部委办局,并于1月23日以金法宣办20074号文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区委副书记、代理区长吴尧鑫对加强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批示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结合金山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六项贯彻落实的措施:
  
  一、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教育列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贯穿整个“五五”普法过程,每年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二、加强对法宣干部的培训,拟在今年4月举办的全区法宣干部培训班上,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学习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培训,聘请有关专家集中授课,为更好地在全区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教育打下基础。
  
  三、年内在重点地区(如廊下现代农业园区)开展集中性的宣传活动,在现代农业园区的农民中集中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教育,力争做到全覆盖。
  
  四、结合对“五五”普法重点对象之一的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宣“八进”和“四个层面”系列教育活动,特别是“法律进乡村”活动,着重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为“四个层面”系列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拟在全区196个村(居)委会建立法制宣传教育站,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教育列为重要内容之一。
  
  五、区农委等涉农部门要在全区统一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学习宣传月活动,区司法局、区法宣办将充分发挥法制宣传的优势作用,指导、协调、推进区农委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各级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六、全国人大和农业部统一组织编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学习宣传读本》即将出版,各地区、各部门要以该宣传读本为基本教材,有组织有步骤地对广大干部和农民进行培训,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良好氛围。

  

  明确目标
  振奋精神
  不断提升普治工作队伍的战斗力
  ——奉贤区普治办
  叶敏

  1月19日至22日,奉贤区普治办举办了由各镇、开发区普治联络员参加的业务工作培训班。
  
  区司法局党委书记朱洪仁为培训班作动员,要求全体普治联络员一要明确一个目标。就是要立足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及早地确定好本单位新一年的工作目标,及时地围绕目标制定好各项工作措施;二要发扬两种精神。就是要发扬永不满足和永不服输的精神,不满足于已有的成绩而盲目乐观,勇于克服眼前的困难;三要确立三种意识。就是要确立牢固的大局意识、危机意识和精品意识,确保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努力打造普治工作的精品;四要做到四个保持。就是要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工作斗志、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团结互助的工作理念和争创一流的工作目标。以良好的学风和作风确保本次培训任务的圆满完成。
  
  培训班上,普治联络员们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展开了热烈地讨论。大家表示一定要认真按照区普治办的统一要求,围绕镇、开发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不断创新方法和载体,狠抓法制宣传教育,加强依法专项治理,全面完成2007年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任务,为“五五”普法再创佳绩。
  
  区普治办第一副主任、区司法局局长黄保卫对本次培训班进行了小结。他指出,区普治办在新年伊始就安排普治联络员的培训班,充分体现了一切工作要“抓早”的工作思路,一是“振奋人心”,二是“认真投入”,三是“务实管用”,四是“充满朝气”。他希望参加培训的同志回去后一要着眼全局,充分认清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的必要性。二要切实找准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功能定位,要切实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定位、先导性定位和长期性定位。三要开拓创新,进一步提升本区普治工作的层次,不断探索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的发展方向,有效用好大众传媒的工作阵地,突出法制宣传教育的全民性;践行“以人为本”的工作宗旨,突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恪守“学用结合”的工作原则,突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编者按:法制文艺是南汇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个品牌,在全区普法工作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五五”普法伊始,南汇区委宣传部、区普治办和区司法局共同组织创作编排了法制文艺大型沪剧《春兰曲》。该剧自2006年11月17日举行首场演出以来,至今已在全区巡回演出30余场,受到了广大群众的喜爱和热烈欢迎,观众达2万余人次,反响十分强烈。为了继续扩大社会影响和受教育面,经市司法局的推荐,并与本市郊区区县协商后,《春兰曲》已在嘉定、闵行、奉贤、浦东等区巡回演出7场次,观众达5000余人,同样收到了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身边的人演身边的事
  教育身边的人
  ——南汇区法制文艺大型沪剧《春兰曲》在本市部分区县演出纪实
  南回去普治办
  杨丹红

  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安排到位
  
  2006年本市宪法宣传周期间,市司法局副局长刘忠定等领导在南汇区观看了《春兰曲》以后,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当即要求把这一有内容、有深度的好戏继续演下去,走出南汇,让更多的群众受到法制教育。市司法局于2006年12月向全市郊区区县发出了《关于推荐沪剧〈春兰曲〉的函》。各郊区区县在收到函后积极贯彻落实,精心安排剧场,广泛组织社区居民观看演出,并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在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演出时,浦东新区司法局和川沙新镇的领导与社区居民一起认真观看了整场演出。演出结束后,浦东新区司法局副局长吴登友总结性的说:“《春兰曲》是身边的人演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要继续组织观众,让更多的群众接受教育”。

  剧组兢兢业业确保演出质量
  
  《春兰曲》的创作和演出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受到了群众的热烈欢迎和领导的充分肯定,在全区乃至全市都获得了广泛赞誉,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全体剧组成员的辛苦工作。演出期间正值三九寒冬,天冷风大,舞台组有时候要工作到深夜,但没有一个人抱怨。在其他郊区区县演出期间,由于路途遥远,往往是天不亮就出门,天擦黑了才回家。剧组负责人、演员曹黎明说:“宁愿我们多辛苦一些、多等一会,也不能让观众等我们”。剧组所有演员都是南汇区各镇抽调出的文艺骨干,并不是专业演员,但他们表现出了专业演员的敬业精神,一天两场的演出,演员们场场融入剧情。导演兼演员苏佩璋说:“演了37场我哭了37次,眼泪都哭光了”。正是由于有了这样一个团结、敬业的剧组,使得每一场演出都保证了高水准、高质量,受到了观众的一致好评。

  剧情朴实感人演出广受好评
  
  《春兰曲》是具有南汇特色的沪剧,不少唱腔用的是南汇方言,但这并没有造成隔阂,所有观众都被剧情所打动,不少观众观后意犹未尽,又看了第二遍,但仍然会被再次感动。奉贤区司法局组织了包括法制宣传联络员在内的1000多名观众观看了《春兰曲》。演出结束后,观众掌声不断,久久不愿离开剧场,并纷纷涌向后台与演员交流。一位社区的调解主任说:“你们编排的这场戏,通过反映邻里、赡养、婚恋纠纷,以及成功化解由于动拆迁矛盾引发的群众集访、上访,成功塑造了村党总支书记兼调解主任——‘春兰’这一公而忘私、入情入理化解矛盾的村干部形象,她所做的就是我们调解干部平时所做的工作”。嘉定区组织了全区的基层调解干部、法制宣传志愿者和人民监督员观看了《春兰曲》,每当演到了动情处,许多调解干部都会流下眼泪。闵行区有一位从事基层调解的老同志在观看了《春兰曲》后非常感动,找到剧组,要求提供DVD光盘,送到基层组织社区居民观看,让更多的群众接受法制教育。七宝镇的一位女调解主任观后深有感触地说:“《春兰曲》既唱出了我们调解干部的心声,同时也是对我们调解工作的鞭策,我们要以‘春兰’为榜样,为平安七宝多做贡献”。

  

  奠定新一轮普法的坚实基础
  ——奉贤区召开普治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
  奉贤区普法办
  郑国良

  1月24日上午,奉贤区召开区普法依法治区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区长、区普治领导小组副组长彭沉雷出席并讲话,胡镇寰、程云华、程一平、袁晓林、叶菁权等区领导以及区普法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出席会议,副区长、区普治领导小组副组长俞凯丰主持会议。
  
  会上,区普治领导小组成员、区司法局局长黄保卫代表区普治办回顾总结了“五五”普法规划启动实施的情况,并提出了2007年普法依法治区工作的设想。区普治领导小组成员对2006年普治工作总结和普治10项重点工作的表彰决定,2007年普治工作要点、考核实施意见以及普治10项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展开了讨论。
  
  彭沉雷就如何做好“五五”普法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一要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二要加大力度,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良好氛围;三要突出重点,进一步提高普法依法治理的实际效果;四要加强领导,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全力以赴开展有针对性的春运法制宣传教育
  ——闸北区拉开春运法制宣传活动序幕
  闸北区法宣办
  张莉

  2月7日由闸北区司法局牵头,区综治办、区公安分局、区劳动保障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民政局、区计生委、区疾控中心、区人口办、区禁毒办、区防范办、区反邪教协会、区法律援助中心、区公证处和区属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联合参加的铁路新客站南广场大型法律咨询服务活动,拉开了闸北区2007年春运期间对进城务工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序幕。
  
  这次集中大型法制宣传咨询活动吸引了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图文并茂且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板报通俗形象地向进城务工人员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禁毒等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其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在活动现场,有关部门还向返乡的进城务工人员发放《天下有贼,防盗有方》、《来沪务工人员申领〈上海市居住证〉须知》、《上海外来从业人员政策指南》、《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收养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手册》和反邪教宣传单等法制宣传资料,受到了他们的欢迎,纷纷表示这些法制宣传内容对增加自己的防范意识和法律知识非常有帮助。
  
  来自于与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工作、学习切身利益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服务,广泛宣传本市的用工政策和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服务的规定,教育、引导其遵纪守法、依法维权;来自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工作者也为即将返乡的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其释疑解惑。
  
  为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的效果,结合正在开展的铁路上海站地区社会治安整治80天会战活动,此次春运法制宣传活动还以“努力构建和谐社区,加快建设新闸北”、“增强法制观念,创建文明社区”等为内容,制作了一批宣传横幅,分别悬挂在上海火车站南北广场、恒丰路立交桥、天目路、中兴路、大统路沿线等铁路上海站地区及周边主要道路,进行宣传造势,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与此同时,天目西、芷江西、宝山、共和新、大宁等5个街道也在各自辖区内的长途客运站,通过设立宣传咨询点、展示宣传版面、黑板报、拉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活动。

  

  运用考评形式
  推进普法工作
  ——本市召开委办大口系统2006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评会
  上海市法宣办
  孟晓芳

  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上海市“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及《2006年度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上海市委办局、集团公司“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年度考核通知》的要求,于2月2日在华夏宾馆召开了本市委办大口系统2006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评会。
  
  这次考评分“听、问、评”三个步骤。首先是听取各委办大口系统2006年法宣工作开展情况的综合汇报,突出了基础工作、特色工作及“五五”普法开局之年的启动情况;其次是由市法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领导与市法宣办的代表组成的考评组,以问、答互动的形式,进一步了解各大口系统的重点、特点和亮点工作;最后,由考评组成员、各委办大口系统联络员结合完成实际工作的状况及有关项目量化指标统计等方面内容,对市委宣传系统、市科教工作党委、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市金融工作党委、市综合工作党委、市经济工作党委、市国资委、市级机关党工委、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市社会工作党委等10个委办大口2006年度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的履职情况进行了综合考评。在综合考评、推荐的基础上将产生2006年度上海市委办局、集团公司法宣工作的优胜单位和优秀联络员。
  
  通过这次考评,有助于大家借鉴兄弟单位的经验和做法,拓展工作思路,促使各委办大口系统在实施开展年度法宣考核工作中做到目标量化、责任细化、运作规范、考核评估的要求。推进了各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制定和全面启动,加大了法宣工作的力度,增进了各系统的相互学习和交流。

  

  以考核促达标
  以考核出典型
  以考核抓推进
  ——本市委办大口系统举办2006年度法宣工作交流考评会

  上海市宣传系统:
  理清工作思路落实普法职责
  
  1月22日下午,市宣传系统召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006年度交流考评会,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基层工作处副处长吴鹤翔主持。文广局、新闻出版局、文广集团、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文新报业集团、世纪出版集团、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文艺出版总社、新华发行集团、印刷集团等10家单位在会上作了交流发言,与会的法宣联络员据此对10家单位进行了互评打分。
  
  会上,吴鹤翔对宣传系统今年的法宣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各单位一定要进一步提高对法宣工作的认识,理清工作思路;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拟定规划或实施意见,落实工作职责,保持法宣联络员队伍的稳定,建立例会、交流考核等基本工作制度,并加强信息工作;三要依托中心组学习、法宣系列讲座、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培训班、重点节点的宣传以及“法律六进”活动等“五个抓手”,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四要提高媒体法制宣传工作水平,为全市的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氛围。(姚宝成)

  上海市科教系统:
  夯实队伍建设注重培育典型
  
  1月25日,市科教系统法宣办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举行了2006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交流考评会,市法宣办和市科委、市教委、市体育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知识产权局、上海科学院、市教育考试院、市科教党校、市民办高校党工委及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会上,市科教系统法宣办对2007年的相关工作重点进行了通报,各单位就本部门2006年法宣教育工作情况和2007年法宣教育工作思路进行了交流,并就相关单位2006年法宣教育工作进行自评和互评。
  
  会议重申了开展年度法宣教育工作考核的目的:一是“交流提高”,各有特点和资源,各有途径和方法,互通有无,共同提高;二是“检查促进”,鼓励表扬先进,推动和促进不太重视的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三是“提供依据”,为“五五”普法教育中期和最终考核,提供必要的依据。
  
  会议希望各单位能注重发挥网络媒体等平台的作用,切实加强重点对象的普法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与各项服务工作的互动,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公职人员和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卢天琳)

  上海市建设交通系统:
  抓好三个环节推动法宣工作
  
  日前,市建设交通系统法宣办结合实际,按照市法宣办关于“分级考核”的工作要求,抓好三个环节,有序推进2006年度法制宣传教育考评工作。
  
  一是完善考评办法。修订完善了《建设交通系统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评办法》,探索建立“单位自评、分组互评、主管部门考评”三结合的考评工作机制,引导各单位自我加压,推动“五五”普法各项工作有序实施。
  
  二是加强自查自评。市建设交通系统各单位在全面回顾2006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市建设交通系统法宣办制定的自评标准进行了自查打分,总结经验,自找差距,明确要求,完善工作。
  
  三是开展互评试点。为确保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单位适应新的考核机制,按照政府管理部门、中央在沪企业、委直属单位三种类型,首批选取9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通过举行法宣交流考评会,由全系统45家单位对他们评头论足进行打分,然后由市建设交通系统法宣办综合考评排名,并进行通报,有力地推动了系统法宣工作的深入开展。(赵峰)

  上海市金融系统:
  宣传普法先进创新法宣特色
  
  1月15日至25日,市金融系统法宣办对系统内上海国际集团、浦发银行、上海银行、申银万国证券、太保集团等25家单位2006年度法宣工作进行了考评。
  
  本次考评是启动“五五”普法以来的首次年度工作考评,市金融党委十分重视,提出以考核促达标,以考核出典型,以考核促落实,努力提高法宣工作实效的要求。为此,市金融系统法宣办专门成立了考评组,考评组分成四个小组对系统所属单位进行考核,25家单位汇报时大都谈到,2006年法宣工作在时间紧、任务重、头绪多的情况下,均顺利完成,并且涌现了不少先进典型,形成了学法用法良好的氛围。考评组在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通过综合测评确定了本次法宣工作考评的优胜和表扬单位。
  
  市金融系统法宣办在肯定了系统2006年度法宣工作取得的成绩的基础上,对扎实做好今年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单位均表示,一定要以本次考评为契机,总结经验,宣传先进,创新特色,增强实效,努力把“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向新层次。(张明哲)

  上海市综合系统:
  方法上多样性评价上公平性
  
  1月23日,市综合系统法宣办召开考评会,对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委、市规划局等9家归口单位2006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集中检查考评。
  
  市综合系统法宣办积极探索考评形式,确保考评工作取得实效,在考评中注重了三个突出:一是突出了考评人员组成上的综合性。考评人员主要由市法宣办、市综合系统法宣办和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委等九家归口单位的法宣办负责人组成。二是突出了考评形式方法上的多样性。首先由9家单位的法宣办负责人分别汇报本单位2006年度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情况,重点介绍取得成效、创新特色以及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考评人员在听完汇报后,与被检查单位进行互动提问,增进工作交流,加深工作了解;随后查阅各单位的工作台帐资料,主要包括基础工作卷、普法活动卷和普法成效卷。三是突出了考评成绩评价上的公平性。9家单位法宣办负责人在深入了解各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推荐了工作成绩较为突出的3家单位作为市综合系统2006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优胜单位。(徐彦雯)
  
  上海市经济工作系统:
  认真总结交流推动系统普法
  
  2006年12月26日,市经济工作党委党群工作处组织市经委、市农委、市外经贸委、市旅游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市农业科学院等法宣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联络员,召开了2006年度法宣工作总结交流会。
  
  各委、局在会上交流了2006年开展法宣工作的情况。市经委重点介绍了如何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培训工业、商业、金融等行业的法务工作者,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开设法律咨询服务热线等为企业“搭建平台,开展法宣”的做法。市工商局着重介绍了推进和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考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工商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经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重点介绍了如何运用媒体开展“安全生产月”、“平安上海”、“申城安全”等系列法制宣传的做法。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等单位重点交流了如何面向社会和群众开展法宣工作的途径和做法。通过召开总结交流会基本达到了总结工作、交流经验、促进工作的目的。(顾金良)

  上海市合作交流系统:
  搭建法宣平台加大普法力度
  
  上海市合作交流系统通过自查、抽查、交流、汇报等方式,对法宣工作的计划制定、机构设置、活动开展、特色挖掘、典型培育等各方面进行了全面考核,考核覆盖了系统内各驻沪单位、中央在沪企业共61家单位。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副书记范贤彪任考核组组长。
  
  1月24日,按照听取报告、查阅台帐、汇总反馈等步骤,重点抽查了湖北沪办和中铁工沪办等2家单位的法宣工作。1月26日,召开了系统2006年度法宣工作考评会,中建沪办、湖南沪办、四川沪办、宁波沪办、兵工物资华东公司等8家单位进行了交流。在“五五”普法的开局之年,市合作交流系统的法宣工作,一是突出“优”字,在搭建法宣工作平台上狠下了功夫;二是突出“深”字,在区分层次、分类指导上取得了实效;三是突出“实”字,在重点培育、全面推进上加大了力度。(潘晟)

  上海市社会工作系统:
  结合企业实际拓展法宣阵地
  
  2月6日,市社会工作党委对归口管理的7家单位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考评。从基础工作、经费落实、重点对象学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和培育典型等方面,由各单位结合实际,采用自评、互评和按分值打分的办法进行考评。
  
  国药集团、三林集团深入开展反商业贿赂的宣传教育,提升廉洁从业、诚信经营的形象,取得了反贿增效的好成绩;华东电器集团等邀请专业人士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取得了实效;上海大众交通集团公司克服公交经营维艰、职工收入长期低水平的困难,发挥党组织、党小组、党员与群众的“三联系”作用,擦亮服务窗口,使车厢成为法制宣传的阵地。各归口单位还下发了《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丛书》等法制培训教材,组织农民工开展普法学习。福禧集团党委在社保基金案涉案重大考验面前,稳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配合中央工作组的调查受到了表扬。(谢琪红)

  上海市国资委:
  提高思想认识有效推进普法
  
  1月29日,市法宣办和市国资委法宣办联合召开了2006年度法宣工作考评会,上汽集团、光明集团等14家单位接受了考核。
  
  市国资委非常重视这次的考核工作,专题召开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联络员会议,布置2006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事宜,各归口管理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联络员约60人参加了会议。市国资委党委助理巡视员、党群工作处处长、市国资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王耕地要求各单位思想重视、组织落实、准备充分,以考核促达标,以考核出典型,以考核抓推进,把学法和用法结合起来,努力为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这次考核是启动“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来的首次年度工作考核,由市法宣办和市国资委法宣办联合组织。受考核的14家单位全面客观地汇报了2006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并畅谈了今年工作的新打算。在各单位自评、受考核单位互评、考核组点评的基础上确定了优胜和表扬单位。(赵利)

  上海市市级机关系统:
  整合法宣资源注重用法实践
  
  2月8日,市市级机关法宣办组织了系统直接考核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评会。市档案局、市人事局、市财税局、世博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残联、上海海关、市民族宗教委、宝钢集团等11家单位的法宣部门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了考评会。这次考评采用“听、看、评”的方法进行,重点听取了各单位一年来开展法宣工作的主要情况和特色活动;查看各单位提交的有关基础材料;在听汇报、看材料的基础上开展工作互评。从综合考评的情况来看,2006年度市级机关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为主题,以围绕大局、服务机关为原则,以提高党员干部学法用法为重点,以加强党政机关依法执政能力为目标,广泛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注重实践、成效明显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要特点:一是各单位主要领导重视,组织架构齐全,保障机制建立,工作措施到位,“五五”普法工作开局好起步早。二是突出重点、聚焦难点,有效整合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三是注重培育典型,工作规划运作,整体有效推进,工作态势良好。(田霞)

  上海市信息化工作系统:
  结合本职工作落实普法规划
  
  2月6日下午,市信息委机关召开了市信息化工作系统2006年度法宣工作总结考评会,市信息委副主任郑惠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市信息化工作系统各单位的法宣办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各单位法宣办负责人总结交流了2006年度各单位开展法宣工作的几个主要方面:一是认真总结了“四五”普法工作。在2006年年初,各单位将做好“四五”普法的结束和总结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认真总结“四五”普法期间的经验与不足,为进入新一轮普法奠定基础;二是及时启动“五五”普法工作。各单位法宣办对本单位的普法情况进行梳理,摸清底数,对本单位在“五五”普法期间将要开展的主要工作进行思考,然后进行思想动员。明确“五五”普法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按照时间节点制定了“五五”普法规划;三是结合本工作系统的特点,继续运用各种形式开展法宣工作;四是落实市法宣办对重大法宣时间节点的要求,做好有关全国法制宣传日和本市宪法宣传周的活动安排。(白云丰)

  

  管好知识产权货物进出口之门
  ——上海海关开展“1.26”国际海关日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
  上海海关法规处
  展国红

  为庆祝“1·26”国际海关日响应本次国际海关日“打击假冒和盗版”的主题,上海海关根据海关总署的相关要求举办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
  
  1月25日,上海海关召开“上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报会”,向知识产权权利人企业通报上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上海海关副关长卞祖耀及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高小玫出席会议并讲话。通报会还对在2006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1个海关集体和10名海关个人予以嘉奖,外高桥港区海关关员作为获奖代表进行发言。通报会后,参会代表一同参观了上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展示室。由于展示室的许多展品均是由海关与知识产权权利人企业合作查处的,参观活动气氛热烈,许多典型案例的查处过程也成为企业间互相交流的热点话题。
  
  卞祖耀在会上强调,上海海关应充分运用执法资源,密切国际合作,加强与工商界的联系配合,不断完善协调统一、办事规范、措施得力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机制,为提升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为国家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高小玫在讲话中肯定了上海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和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出口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和所取得的成绩,并希望与上海海关齐心协力,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再作贡献。
  
  在“国际海关日”活动期间,上海海关为宣传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编发了新闻素材稿,通过媒体对外进行了宣传。
  
  1月19日,上海海关配合中央电视台对上海海关查获的两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进行采访。中央电视台先后赴上海海关法规处、外港海关及邮办处进行采访、拍摄,上海海关向其介绍了上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概况及出口侵犯“LACOSTE鳄鱼(图形)”商标服装案、出口侵犯“DIAMOND及图形”商标自行车内胎案两起典型案例。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代表也参与了拍摄活动。该节目已于1月24日在中央四台新闻节目中播出。
  
  此外,上海海关报送的“海关查获出口‘LACOSTE鳄鱼’商标服装案件”被评为“2006年上海保护知识产权10大案例”。2月初,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还集中对10大案例进行了宣传报道。

  

  爱你爱我
  传递红色真情
  ——本市第一辆爱心献血服务车启用,市无偿献血免费热线“8006202025”同时开通
  上海市血液中心文明办
  安淑萌

  1月31日下午,在上海市血液中心举行了“欣卉红色总动员”无偿献血免费热线“8006202025”开通暨爱心献血服务车捐赠启用仪式。本次爱心公益活动由上海市血液管理办公室、上海市血液中心、上海市献血促进会以及捐赠方——潜利工业有限公司“欣卉”纸品联袂主办。上海市卫生局副局长马强,上海市血液中心党委书记、上海市献血促进会会长陈晓红,上海市血液中心主任朱永明,上海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英,潜利工业有限公司领导与来自各行各业的100多名无偿献血志愿者代表及“欣卉”员工参与并见证了无偿献血免费热线的开通和爱心献血服务车的启用。会后,潜利工业有限公司的领导带头与40多名员工一起参加了无偿献血。
  
  本次活动在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下,得以顺利进行,而企业与政府公益性机构的又一次友情牵手,标志着企业已将政府关于推广自愿无偿献血纳入工作日程,并以实际行动投入到无偿献血工作中来,和谐社会正在日趋完善。
  
  第一辆爱心献血服务车启用
  
  1月31日虽然不是双休日,但市血液中心广场上却依然热潮涌动。原来,社会志愿者们和大学生早已听说了这个消息,特地赶来参与现场活动,支持无偿献血事业。
  
  据市血液中心负责人介绍,由于无偿献血社会参与度的提升,安排一辆专用于宣传无偿献血及方便爱心人士献血的“爱心献血服务车”已迫在眉睫。此次由“欣卉”品牌捐赠的爱心献血服务车,是上海乃至全国首辆专用于无偿献血的综合服务车。这是一个好的开端,希望越来越多的企业能够接过这根红色接力棒,支持并推动无偿献血事业,为社会造福。
  
  目前,上海每天要为临床提供1000多人份的血液才能满足需求。年内还将大力推广成分献血,因此,“爱心献血服务车”的启用意义十分重大,可以承担多项服务功能,像团体成分献血者的接送、辅助现场采血等等。志愿者们纷纷表示:希望这辆爱心服务车将来能成为上海传递红色文明的一个窗口,既方便献血行为,又对无偿献血公益事业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有利于动员更多热心无偿献血事业的企业和个人积极投入其中,让爱心之翼展翅高飞。

  “8006202025”无偿献血免费服务热线开通
  
  “8006202025”无偿献血免费服务热线在服务车启用的同时,正式开通。这条热线增添了预约献血及医疗用血等咨询功能,不仅成为服务车的辅助服务手段,而且贯通了献血者、用血者与血液管理机构、采供血机构之间的爱心联络,使献血者的爱心得以兑现,输血患者得到更及时的帮助。
  
  据市血液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8006202025”热线的由来含义深刻。原来,新“800”热线的末四位“2025”取自谐音“爱你爱我”,寓意着热线在发挥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功能的同时,更是在传递爱与被爱的人间真情。热线的开通为无偿献血者个人、团体乃至急需用血的患者都带来了福音。富有爱心、乐于奉献的人们,都可以在拨通电话的那一刻,与需要援助的人们牵手,献上一份热血,谱写又一篇爱与被爱的故事,让生命更加精彩!

  “欣卉”用“红色”感动申城
  
  怀着对“欣卉红色总动员”活动主办方之一潜利工业有限公司的好奇心,笔者对有关负责人进行了采访,原来潜利工业有限公司已在国内外多次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包括救灾、助学、扶老、助孤、助残等等。此次,一了解到上海供血紧张,又热心投入到了无偿献血的宣传活动中来。
  
  据潜利工业有限公司发言人说,“欣卉”本身的品牌宗旨便是传递人间温情。目前,上海市临床用血量正在逐年上升,“欣卉”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有义务、有责任为推动沪上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其实类似的义举不过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将是我们回报社会的主要方式之一。我们作为‘企业公民’和其他普通公民一样,都对社会承担伦理道德责任,尽力帮助社会和社会上的特殊群体。”

  无偿献血奏响爱的主旋律
  
  在接下来的潜利工业有限公司集体无偿献血活动中,笔者第一时间采访了特地从美国风尘仆仆赶来献血的潜利集团副总裁丹尼尔·多莫诺斯基先生。他风趣地说:“血液没有国界,爱更没有国界,我在美国每年都会献2~3次血,现在可以为中国需要帮助的人们献血,感到十分荣幸。潜利集团作为企业公民,有义务为社会略尽绵薄之力,将关爱社会的良好风尚发扬光大。”望着丹尼尔·多莫诺斯基先生献血时坦然自信的笑颜,我们不禁为他千里之外赶来献血的行动所感动。
  
  现场第一个慷慨捋袖献血的潜利工业有限公司员工名叫吴红玉,一个瘦弱、腼腆的女孩,这已经是她第3次无偿献血了。小吴告诉笔者:“作为每一个健康公民,献血救人责无旁贷,况且以后如果自己或亲属需要用血,还可以享受用血优先和优惠的政策,帮助他人就等于帮助自己。”接着,潜利工业有限公司的数十名员工也分别献上了自己的一份热血。他们献完血后,将写满各自美好祈愿的许愿签挂到了中心献血处的“生命之树”上,给新年的生命之树又增添了不少生机和活力。

  “红色接力”始于足下
  
  献血不仅仅体现于生理意义,更重要的是体现人道互助的社会意义。“欣卉”以实际行动开始了“欣卉红色总动员”的接力,旨在唤起更多的个人及团体关注并加入到无偿献血的事业中来,加入到血脉相连的民族大业中来。本次无偿献血大型公益活动必将在沪上掀起新一轮的“红色文明”,为上海社会和谐、城市文明建设注入新的血液。

  

  上海纺织控股公司
  研讨依法防范企业风险

  2月6日,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专门召开了企业风险防范研讨会。纺织控股公司党政领导、部门经理、各投资企业、直属单位党政负责人100余人出席会议。
  
  三枪集团总经理王卫民在会上作了关于三枪集团规避经营风险的专题发言。新联纺公司、飞马公司、原料公司和申达公司等介绍了他们是如何加强制度建设,运用法律手段,抓住重点把好关,同时采用“ERP”等管理技术,以防止当前经营中产生新的风险,努力创造持续经营的良好环境。
  
  控股公司监事会主席俞浩铨主持了会议并作了题为《风险识别与控制》的专题报告。他从风险控制理论、风险控制实务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他指出,会议特别提出进一步依法加强企业风险防范的问题,是为了提醒各级经营者,企业的风险是可以防范的,历史的风险是可以化解的,当前的经营风险是可以规避的,关键在于领导干部的责任心。他希望通过研讨会从理论和实务操作上讲道理、讲案例、讲经验、讲教训,使大家进一步树立风险防范的意识;通过研讨会和签约,进一步增强企业的责任心、竞争力和投资回报率,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赵磊)

  

  上海市老年维权工作小组
  召开2007年第一次例会

  2月7日,上海市老年维权工作小组在“全国老年维权示范岗”——闸北区临汾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护理院)的现场召开了本年度第一次联络员工作例会。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等14家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国第二次老年维权工作经验交流会的主要精神;通报了“全国老年维权示范岗”评选表彰情况;临汾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护理院)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围绕开展维老特色工作,尤其是对做好“临终关怀”人性化特殊服务的情况作了介绍,并深入特色安宁护理病房参观调研;与会人员一起讨论修订了2007年老年维权工作小组工作计划。
  
  这次例会通过深入维老第一线,倾听老年人的需求,使与会人员进一步增强做好老年维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同时提出了在新时期按照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创造性地开展老年维权工作的新要求、新目标。2007年老年维权工作要立足依托各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着力加强老龄政策法规建设;着力抓好老年人权益的落实,争取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以及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着力抓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和道德环境建设;着力抓好老年维权组织建设,以典型经验交流为契机,整体推动老年维权工作再上新台阶。(孟晓芳)

  

  光明食品集团
  召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

  1月30日下午,光明食品集团召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对“四五”普法进行总结表彰,对“五五”普法进行部署动员。光明食品集团所属各单位党委书记、分管副书记、法宣干部、法律专务干部以及先进集体代表和先进个人出席会议。
  
  集团党委副书记、“五五”法宣领导小组组长顾勇出席会议并对“五五”普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一要明确“五五”普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二要明确“五五”普法的基本原则,三要明确“五五”普法的主要内容。坚持“五五”普法的不断创新,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和有力的保障措施。
  
  大会对获得全国、本市和集团级普法先进称号的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等12个先进集体、童锐志等18名先进工作者进行了表彰,集团党委还作出了《关于向“四五”法制宣传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学习的决定》。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烟糖集团法律事务部、农房集团法律事务部等3家单位在会上做了交流发言。
  
  与会人员还听取了上海市工商局商标处副处长陈忠作的“商标保护和上海商标发展工作”的法制讲座。(姚天文)

  

  增强职工工伤保险意识
  ——上海机场虹桥机场公司在职工中开展工伤事故处理专题学习

  1月18日,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虹桥机场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学习采用情景剧演绎的方式,将台上的模拟演练与台下的点评相结合,直观、生动地展示了在处理交通类工伤事故时的应急预案以及后续处理中关于工伤申报、工伤理赔、工伤职工合同终止等实务操作规定,强化依法管理,积极构建企业的和谐氛围。(李峰)

  

  开展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活动

  
  日前,百联集团召开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作会议。各事业部(公司)、东方商厦、永安公司、第一百货、第一八佰伴、联华股份等企业的分管领导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集团副总裁周纪东主持。会上,市经委技术进步处副处长张伟敏介绍了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背景、过程、基本条件以及权利和义务。周纪东要求各企业的主要领导要认真学习市政府有关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文件精神,回顾总结本企业在商标、商业秘密、店招等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情况,对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创新和保护提出自己的战略。有条件的企业要争取进入示范企业的行列,以此来提升企业的形象和地位。(冯德奎)

  

  庭审中随意增加诉请
  会有何法律后果?

  案例
  
  2003年10月2日,张某和李某签订“门面房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李某将租借的位于金高路某处的两间门面房转让给张某经营,李某收取转让费10万元,同时向张某提供原有的一切经营设备;协议签订之日起,李某向张某提供营业执照,张某更改户名等。协议签订后第二天,张某向李某交付了10万元转让费,李某将双方确认的财产设备交付给张某。事后因李某没有向张某提供金高路该处门面房的营业执照,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转让款10万元并承担过错责任损失。庭审中,被告李某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门面房转让协议”并非经营权的转让,而是财产权和租赁权的转让。签约当晚,李某即交房给张某使用,并协助张某办理了房屋租赁的变更手续,使房屋实际使用人变为张某;原告张某知晓转让门面房的真实情况,故营业执照的变更应该由张某自行负责,被告李某没有义务为张某办理变更手续。庭审中,原告张某放弃了原先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过错责任损失的诉讼请求,但要求李某返还转让款10万元,同时又增加了一项诉请: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原告张某为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析法
  
  此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门面房转让协议”,实质上为财产权和经营权的转让,且两者不可分离。双方约定转让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属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行为,违反了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关于“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的规定,因此,该“门面房转让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被告李某应将取得款项返还给原告张某,而原告张某则应将受让财物返还给被告李某。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签订的门面房转让协议无效;被告李某应返还原告张某转让款10万元。同时,法院准许了原告放弃要求李某承担过错责任损失的请求,但对原告张某在庭审中增加的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其律师代理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则不予准许。

  答疑
  
  在这起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承担过错责任损失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权利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法院予以准许。但对于原告在庭审中增加的5000元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规定,因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故法院对此诉讼请求未予准许。
  
  本案涉及到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期限规定问题。在《证据规定》2002年4月1日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可见,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任何时候增加诉讼请求,但在《证据规定》实施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法院才予以准许。而对于举证期限的起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但《证据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即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在法院依法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如没有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要求,逾期将不予准许。

  提示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诉讼案件也随之大大增多,诉讼效率的提高已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及时审结案件、提高办案效率正是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重要出发点之一。对增加诉讼请求指定期限,有助于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双方诉讼权利平等,公平地给予双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合理时间,避免由于一方当事人突然增加诉讼请求,另一方当事人无力反击的不公平诉讼局面。
  
  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绝非是随心所欲的活动,而是通过向双方当事人告知的方式体现法院主导诉讼进程的客观公正。目前法院一般均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附送举证通知书,将《证据规定》有关内容告知当事人,从而对不了解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进行必要诉讼指导,尽到法官的释明义务。当事人在起诉或应诉时,应详细阅看法院送达的有关应诉文书,了解有关法律规定,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明确的知晓和预期,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普法依法治理动态
  (2007年1月15日-2月15日)

  1月15日,市审计局举办法制讲座,听取了国家审计署王中信司长作的“加强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工作”专题辅导报告。
  1月15日,徐汇区代区长陈寅、区委副书记林官良一行到区司法局调研。
  1月15日,闵行区召开直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暨责任制签约会议,副区长蔡小庆出席了会议。
  1月15日,杨浦区五角场镇开展“让我们携起手,向毒品宣战”的禁毒宣传活动。
  1月15日,黄浦区经委举办《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培训班,20多家大型零售商参加了培训。
  1月15日,宝山区在区文化广场开展《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宣传活动。
  1月15日,浦东新区公安分局在张江地铁广场开展预防诈骗犯罪的宣传活动。
  1月16日,宝山区召开政法工作暨平安建设表彰会,区委书记吕民元出席会议并讲话,陆学明、姚志荣、周明珠、钟杰等区领导出席了会议。
  1月16日,金山区委副书记、代理区长吴尧鑫作出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列为该区“五五”普法主要内容,加强宣传的批示。
  1月16日,卢湾区瑞金街道对长乐社区的200名来沪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
  1月16日,杨浦区市容环卫管理局组织干部学习《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1月16日,闵行区北桥轻工机械厂举办《公司法》讲座。
  1月16日,徐汇区龙华街道在辖区开展法制宣传版面巡展活动。
  1月17日,卢湾区打浦街道举行法律咨询活动,100多名社区居民前往咨询。
  1月17日,青浦区法宣办在上海德拉根印刷公司召开“法律进企业”座谈会,正式启动“法律进企业”试点工作。
  1月18日,崇明县房地资源局、县司法局等部门在动拆迁区域开展动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活动。
  1月18日,上海机场集团组织职工学习《工伤保险条例》。
  1月18日,金山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区法宣办发文,对荣获该区2006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优胜单位称号的区公安分局、石化街道等26个单位进行表彰。
  1月18日,普陀区桃浦镇召开2007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部署今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月18日,长宁区人大常委会对130余名新当选的区人大代表进行人大制度相关知识培训。
  1月18日,闸北区在铁路上海站周边地区、售票大厅等处以法制宣传版面展示形式,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月18日,南汇区文化馆与新场镇文化服务中心举行共建进城务工人员文化活动示范点签约仪式。
  1月18日,卢湾区质量技监局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1月18日,浦东新区三林镇对辖区13个建筑工地负责人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1月18日至19日,杨浦区召开2006年度法制宣传工作年会,各街镇50余名法宣联络员参加了会议。
  1月19日,上海电信党委中心组举行2007年首次学法活动,公司党委书记张维华主持,听取了市委党校王国平教授主讲的“法制基础下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1月19日,浦东新区在合庆镇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举行“法律进企业”暨“来沪人员法制教育示范基地”启动仪式,市司法局副局长刘忠定出席并讲话。
  1月19日,应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邀请,徐汇区绍刚律师事务所周丹律师给美国驻中国各地的领事馆员和签证员讲授了有关中国人口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
  1月19日,卢湾区五里桥街道组织机关干部学习《国家安全法》。
  1月19日,黄浦区召开2006年度平安工地命名表彰大会,金昌广场等3个工地被命名为“平安建设示范工地”,海怡大厦等31个工地被授予“平安工地”荣誉称号。
  1月19日,闸北区城管大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培训。
  1月19日,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在辖区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1月19日,宝山区杨行镇举办《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法制讲座。
  1月19日,长宁区程家桥街道举办法制讲座,200余人参加听讲。
  1月19日至22日,奉贤区举办各镇、开发区普治联络员业务工作培训班。
  1月20日,南汇区工商分局对惠南镇和老港地区虚假广告进行专项整治。
  1月20日,普陀区各委办局的法制宣传教育干部参加区红十字会组织的“真情系百姓,博爱送万家”宣传募捐活动。
  1月20日,宝山区友谊路街道举办“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辅导报告会。
  1月20日,闵行区吴泾镇在辖区内的建筑工地向农民工进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
  1月20日,浦东新区曹路镇举行“提高依法行政效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法制研讨活动。
  1月21日,杨浦区四平路街道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开展法律咨询活动。
  1月22日,上海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韩正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强调,要坚决维护中央决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依法有序逐步增加审计行为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审计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1月22日,虹口区委宣传部在四川北路街道举行电视剧《非常女警》观众见面会,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宋妍出席并讲话。
  1月22日,本市宣传系统召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006年度交流考评会。
  1月22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宝山分局在辖区开展“夜鹰一号”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1月22日,嘉定区工商分局召开2006年度法制宣传工作年终总结表彰会。
  1月22日,徐汇区枫林街道举办以“社会稳定靠你靠我靠大家、做一个遵纪守法的新上海人”为主题的进城务工人员法制迎春座谈会,120余人参加。
  1月22日,浦东新区育才学校为流动人员子女上了一堂增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的法制课,1200多名农民工子女参加了听讲。
  1月22日,长宁区市容环卫管理局组织干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1月22日至26日,南汇区万祥镇开展平安建设宣传周活动。
  1月23日,闵行区召开政法工作会议,区委副书记张路加等区领导出席了会议。
  1月23日,徐汇区政府举行常务会议前法制讲座,听取了区税务分局局长杨良藩讲解的《税收征收管理法》。
  1月23日,黄浦区法宣办召开2006年度区委办局系统法宣工作总结交流会。
  1月23日,普陀区召开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研讨会。
  1月23日,闵行区在虹桥影剧院、七宝黎明小学举行法制沪剧《春兰曲》演出,500余名社区居民到场观看。
  1月24日,奉贤区召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副区长、区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副组长俞凯丰主持会议,区长、区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副组长彭沉雷出席并讲话,胡振寰、程云华、程一平、袁晓林、叶菁权等区领导也出席了会议。
  1月24日,松江区召开政法工作会议,区长孙建平出席并讲话。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韩顺劳等领导出席了会议。会上,对2007年的政法工作进行了部署。
  1月24日,宝山区召开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胡延照副市长在上海分会场上的讲话精神。区委副书记、区长斯福民和副区长朱永泉出席并讲话,副区长顾佳德主持了会议。
  1月24日,金山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王美新到区司法局视察调研,并对区司法局、区法宣办在在金来沪人员中开展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予以较高评价。
  1月24日,崇明县司法局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明确2007年“三大工作”之一,是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载体,破解制约法宣工作推进的瓶颈问题。
  1月24日,浦东新区沪东新村街道在社区中小学生中开展“青苹果”禁毒系列宣传教育活动。
  1月24日至31日,南汇区经委对巴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700名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1月25日,徐汇区召开政法、综治工作会议,区委书记茅明贵、区委副书记陈寅、林官良等区领导出席了会议。
  1月25日,上海海关召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报会,上海海关副关长卞祖耀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高小玫与60余名知识产权权利人参加了会议。
  1月25日,长宁区科委举办专利知识讲座,120余名科研人员参加。
  1月25日,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举行法制沪剧《春兰曲》专场演出,700多名社区居民观看了演出。
  1月25日至26日,宝山区举办新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制培训班,120余人参加了培训。
  1月26日,闸北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根宝主持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区人大党组书记杨惠德,区政协党组书记张宝妮,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陈永娣,区委常委、副区长许谋赛和400余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了听讲。
  1月26日,浦东新区司法局、区法宣办领导在新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会场集中办理代表意见,答复代表提问,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梅到现场视察并慰问了工作人员。
  1月26日,卢湾区组织全区机关干部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1月26日,杨浦区质量技监局在辖区开展“迎新春、迎两会”专项执法打假活动。
  1月26日,长宁区财政局组织全体干部学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1月26日,徐汇区漕河泾街道在上海南站文体广场举行了主题为“关爱农民工”系列法制宣传咨询活动。
  1月27日,普陀区在宜川路街道开展以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法进社区”宣传活动。
  1月28日,徐汇区斜土路街道大四居委会举办法制特色楼组迎春茶话会。
  1月28日,浦东新区三林镇在世博园区和杨思地区举行居住证办理及安全防范宣传活动。
  1月29日,虹口区召开区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联席会议2007年第一次工作会议,副区长华东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1月29日至30日,南汇区惠南镇举办了两期《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培训班,120余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和村干部参加了培训。
  1月30日,市环保系统在杨浦区召开行政执法案件研讨会,60余人参加了会议。
  1月30日,黄浦区法宣办召开全区各集团公司法宣联络员会议。
  1月30日,南汇区大团镇召开“维护公平正义,共建和谐大团”主题教育动员大会。
  1月30日,浦东新区曹路镇和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法律咨询和法制版面巡展宣传活动。
  1月31日,黄浦区召开政法工作暨稳定工作大会,区委副书记肖堃涛出席会议并讲话。区委常委、区公安分局局长倪瑞平,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彭维新,副区长方日东和区政协副主席芮爱娣出席了会议。
  1月31日,徐汇区召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副区长汤志平主持会议,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邱爱莲和副区长谢坚钢出席了会议。
  1月31日,浦东新区召开政法工作会议,区委副书记张国洪主持会议并讲话。
  1月31日,虹口区人口计生委、区文化局等部门联手在建筑工地和农贸市场开展“情系新农村,关爱农民工”为主题的宣传咨询活动。
  2月1日,浦东新区举办2007年第一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制讲座,200余人听取了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叶青讲授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有关问题”。
  2月1日,普陀区劳动保障局举行“就业援助”专场咨询活动,现场为3000多名前来咨询的群众解答有关政策、法律问题。
  2月1日,松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召开委办局法制工作会议,总结2006年工作,提出2007年工作思路。
  2月1日,静安区司法局与曹家渡青少年法制责任区联合组织的“法伴我成长”文艺汇报演出在陕西初级中学演出,500余名中小学生参加观看。
  2月2日,《法制日报》公布全国“五五”普法知识竞赛获奖名单,闸北区荣获竞赛组织奖。
  2月2日,杨浦区殷行街道在辖区开展《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活动。
  2月2日,黄浦区公安分局会同区文化执法大队对文庙周边地区销售光碟的摊店进行专项整治。
  2月2日,虹口区召开“网吧、游戏机房专项治理行动”工作会议,以进一步规范网吧、游戏机房的经营行为,并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2月2日,静安区江宁街道召开外口、治安专职人员法制宣传教育表彰会。
  2月2日,浦东新区高行镇举办《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学习会。
  2月3日,杨浦区总工会联合市总工会培训中心在市东中学举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咨询活动。
  2月3日,嘉定区劳动保障局在嘉定长途客运中心向进城务工人员和旅客宣传劳动法律法规。
  2月4日,杨浦区老龄委开展老年维权法律咨询活动。
  2月4日,长宁区总工会在中山公园举办“蓝天下的至爱”法律咨询活动,接待前来咨询的人员700余人。
  2月4日,青浦区华新镇在辖区设摊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活动。
  2月4月,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林山居委会召开“林山居民学法交流会”,40余人参加座谈交流。
  2月5日,长宁区华阳街道举办消防法律知识讲座,80余人参加听讲。
  2月6日,南汇区芦潮港镇开展非正规就业咨询服务活动。
  2月6日,宝山区房地资源局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讲座。
  2月6日,闸北区北站街道举行“双月”为老服务活动。
  2月6日,徐汇区龙华街道开展法律小故事巡讲活动。
  2月7日,长宁区召开2007年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座谈会,讨论工作目标与任务。
  2月7日,闸北区在铁路上海站南广场举行法律宣传咨询活动,拉开了春运法制宣传教育的序幕。
  2月7日,崇明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召开全县网吧、电子游戏、音像制品经营场所负责人会议,并对参加会议的32名负责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月7日,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举行“五五”普法进机关暨“居委会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启动仪式。
  2月8日,黄浦区召开“迎新春”市容整治现场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鲁建平应邀参加了会议。
  2月8日,长宁区召开农民工“一封家信”活动总结表彰座谈会
  2月9日,浦东新区法制宣传志愿者协会召开一届二次理事会暨各小组组长会议。
  2月9日,长宁区华阳街道社区志愿者在服务中心开展法律法规、社会救助等咨询服务活动。
  2月10日,杨浦区召开社区青少年事务管理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暨加强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推进会。
  2月10日,松江区新浜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活动。
  2月10日,长宁区房地资源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门前设摊开展房屋买卖政策法规宣传咨询活动。
  2月11日,市委宣传部、市精神文明办、市教委、市司法局、市法宣办等12个部门在松江区佘山镇举办“三下乡”活动,300多名文化、科技、医疗、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了这一次活动。
  2月11日,嘉定区“三下乡”活动在嘉定工业区海伦小区拉开了帷幕,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赵丹妮出席并讲话。
  2月12日,崇明县在新河镇举行“三下乡”活动启动仪式,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邹明出席并讲话,副县长张国坤出席了启动仪式。
  2月12日,浦东新区在合庆镇庆丰村举行“三下乡”集中示范周暨“法律六进”活动的启动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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