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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上海《法宣手册》第7期
2008年2月21日 12:30
 

主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办:上海市法宣办

  主编:刘忠定
  责任编辑:梅义征
  执编:李放鸣陈彤陈永良
  美编:丁东亚

  刊址:上海市小木桥路268弄
  1号507室
  邮编:200032
  电话:64432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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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面刊名书法:王志毅

  本刊言论
  持之以恒服务社会/殷发志

  胡锦涛、吴邦国、吴官正等中央领导论法治
  认真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向新阶段/吴仪

  国务院关于做好节能减排的执法工作
  市委书记习近平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持之以恒服务社会
  法制宣传手册目录

  普法通讯

  做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的传播者
  ——本市召开“五五”普法讲师团成立大会/柏正惠
  生命因您而灿烂
  ——本市庆祝第四个“世界献血者日”系列活动剪影/宋琪
  节水,让城市更和谐美好
  ——写在本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圆满落幕之际/田军
  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
  ——本市开展未成年人保护集中宣传活动/霍井轶

  本刊言论

  殷发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7日在德国柏林发展中国家领导人集体会晤时的讲话中说,气候变化关系到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前途。我们要密切协调和合作,妥善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维护共同利益。我们应该携手推动国际社会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目标和框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开展积极、务实、有效的合作。

  中国重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为减缓全球气候变化作出积极努力。为了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中国政府制定和公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并将认真贯彻落实。我们这样做,既是对本国人民负责,也是对全球可持续发展事业的贡献。

  (摘引自2007年6月8日人民日报《胡锦涛:在发展中国家领导人集体会晤时的讲话》一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8日在八国集团同发展中国家领导人对话会议上的讲话中说,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这个问题是在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应该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解决。

  我们要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既反映了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责任、当前人均排放水平上的差异,又是未来国际合作得以维系并取得进展的基础。

  根据这一原则,发达国家应该完成《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减排目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并在2012年后继续率先承担减排义务。

  《京都议定书》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可以帮助发达国家以较低成本完成减排义务,也有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是双赢的选择,应该在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中国坚持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尽管目前中国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不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但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采取了一系列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一)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通过实施一系列产业政策,中国产业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产生了较大节能效益。1991年至2005年,中国以年均5.6%的能源消费增长速度支持了年均10.2%的经济增长速度。同期,中国累计节约能源约8亿吨标准煤,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碳18亿吨。

  (二)发展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改善能源结构。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以煤为主要能源的国家。经过多年努力,中国一次能源消费构成中煤碳的比重从1990年的76.2%降至2005年的69.1%。2005年,中国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7.5%,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碳3.8亿吨。

  (三)开展植树造林,加强生态保护。初步估算,1980年至2005年,中国植树造林活动累计净吸收二氧化碳约30.6亿吨,森林管理累计净吸收二氧化碳16.2亿吨。减少毁林排放二氧化碳4.3亿吨。

  (四)实行计划生育,减缓人口增长。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累计少生3亿多人,按世界人均排放水平计算,每年少排二氧化碳12亿吨。

  (五)加强法制建设,开展全民教育。中国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完善相关体制和机构建设,重视气候变化研究和能力建设,加大气候变化教育和宣传力度。

  中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为了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中国政府制定和公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并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政府已经明确提出到2010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末降低20%左右、森林覆盖率由18.2%提高到20%等目标要求。我们正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实现这些目标。

  (摘引自2007年6月9日人民日报《胡锦涛:在八国集团同发展中国家领导人对话会议上的讲话》一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10日在出席瑞中贸易委员会举行的欢迎晚宴上的讲话中说,中国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所在,更是中国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切实需要。中国将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华合法权益。

  (摘引自2007年6月11日人民日报《胡锦涛出席瑞中贸易委员会举行的欢迎晚宴并发表重要讲话》一文)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2007年6月6日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在谈到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体现,是依法治港的法律基石时说,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基本法把“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和国家对香港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香港的平稳过渡、顺利回归和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吴邦国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我国设立的第一个特别行政区设计了一整套崭新的制度和体制。一是明确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既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又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的自治权。二是确立香港同胞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保障香港居民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三是确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四是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各方面的制度和政策。五是在外交权属于中央的原则下,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这里我要强调两点:
  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权。我国是单一制国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由中央授予的。基本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些规定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处于国家的完全主权之下。

  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最大特点是行政主导。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的设置和运作中处于主导地位。基本法明确规定,行政长官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也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不仅要对特别行政区负责,还要对中央政府负责。这套政治体制既保留了香港原有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也适应了香港回归祖国后的现实需要,是实现“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全面准确地把握这一点,对于保证“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贯彻实施,正确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者的关系,也是至关重要的。

  吴邦国在谈到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继续实施好时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施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贯彻实施基本法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一代一代人的不懈努力。我们要认真总结实施基本法的成功经验,更加坚定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决心和信心,更加珍惜香港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更加维护基本法的权威,进一步增强实施基本法的自觉性,把“一国两制”伟大实践不断推向前进。

  一要牢固树立基本法意识。深入实施基本法,发展加强基本法的宣传教育,准确把握基本法的精神实质,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公务员的基本法意识和法制观念。要把基本法教育作为公务员教育的重要内容,使他们熟悉基本法,忠于基本法,遵守基本法,自觉维护基本法。要大力加强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使年轻一代了解基本法的历史和内涵,成为基本法的坚定实践者和维护者。

  二要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基本法是香港法治的法律基石。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循基本法,不能违反基本法。这就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照基本法施政,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照基本法履行职责,全体香港居民依照基本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共同维护香港的法治。中央政府将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一如既往地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与香港各界人士一道,把香港建设得更加美好。

  三要不断丰富基本法实践。香港回归十年来取得的有目共睹的成就,充分说明基本法是符合中国国情和香港实际的。同时也要看到,随着香港经济社会的发展,基本法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要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及时解决基本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不断丰富基本法的实践,把基本法贯彻好实施好。

  (摘引自2007年6月7日人民日报《吴邦国:深入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把“一国两制”伟大实践推向前进》一文)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2007年6月5日至6日在黑龙江省考察时强调,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务必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切实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劳动安全和坑农害农等问题,严肃查办在教育收费、医疗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案件。要坚持纠防并举,在坚持纠正不正之风的同时,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遏制在萌芽状态,防止蔓延成风。继续推进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及时发现和解决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机制,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的发生。谁损害群众的利益,我们就对他不客气!

  吴官正强调,要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大力倡导良好风气,努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以良好的作风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党员干部要把爱民、亲民、利民作为基本操守,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决策、办事情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要增强法纪观念,依纪依法办事。

  (摘引自2007年6月10日人民日报《吴官正在黑龙江省考察时强调: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文)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2007年6月9日至11日在陕西省考察时的讲话中指出,反腐倡廉工作深入推进的过程,是一个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过程。纪检监察机关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吴官正强调,要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按规定自觉对照检查,认真自查自纠。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决不能以权谋私,努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吴官正强调,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注重制度建设,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要以科学的态度制定制度,认真贯彻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严格执行制度,对违反制度、规避制度的行为,要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摘引自2007年6月13日人民日报《吴官正在陕西省考察时强调: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一文)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2007年5月19日在云南省昆明市考察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时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回良玉指出,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是高尚的行为,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扶弱济困的传统美德,对于解决残疾人的特殊困难,维护社会公正、促正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认真落实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医疗、康复等各项政策措施,严厉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残疾人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帮助,努力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各类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使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弱势群体真正受益,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摘引自2007年5月20日人民日报《回良玉在助残日前夕考察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时强调: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形成扶残助残社会风尚》一文)
  
  生活是一个宏伟的竞技场,大家尽可以在那里进行夺取胜利的较量,但必须老老实实地遵守比赛规则。
  ——俄帕斯捷尔纳克《日瓦戈医生》
  自尊,自知,自制,只有这三者才能把生活引向最尊贵的王国。
  ——英丁尼生《奥伊诺內》
  
 
  法律解读
  6月27日上午,松江区召开2007年法制宣传教育暨“法律六进”工作推进会,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韩顺芳,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杨峥,市司法局副局长刘忠定,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阮荣富,区政协副主席张汝皋等领导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陆民主持。来自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公司和各镇、街道、园区以及区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各律师事务所、新航工作站的负责人等共200余人参加了会议。

  韩顺芳在会上指出:全区的“五五”普法工作自开展以来,努力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部署,扎实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在各行各业掀起了新一轮学法用法热潮,有效发挥了法制宣传教育在倡导法治、促进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现代化新松江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在做深做细、分类施教上下功夫,在求实求真、贴近需求上下功夫,在整合融合、借力造势上下功夫,在常抓常新、完善机制上下功夫,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为加快建设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生活富裕、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现代化新松江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孙文杰)

  一年时间已经过半,本市各区县为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工作,在创新工作方式,利用社会资源等方面做出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值得肯定。比如,虹口区法宣办以创建“学校章程”为抓手,推进学校法治建设,要求全区所有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业余大学、教师进修学院、职业技术学校制定“一校一章程”,为“依法治校”提供制度化保障。作为普及法律知识的一项重要举措,虹口区法宣办举办《市民与法——人大代表说法系列》讲坛,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就贴近市民生活的法律法规开设讲座。再比如,卢湾区利用本区文化发展专项基金,以案例为主制作“教你维权20招”系列法治“Flash”在全区广泛宣传;组织举办法治格言征集活动,将法治文化与法制宣传相结合。宝山、金山、徐汇、嘉定、浦东、长宁、闸北等区法宣办也分别结合区情,围绕今年的工作重点开展了一系列有声势有影响的法制宣传活动。

  法制宣传工作有创新是一件令人欣喜的事情。经过20多年的法宣实践,十八般武艺均已用遍,法宣手段和方式的创新确有难度。如果一味地为了创新而创新,最终的结果只能是“新瓶装旧酒”,陷入形式主义的泥沼。突破创新只是开展工作的手段,关键还是要以法制宣传能否

  取得实效为出发点。我们要坚持不懈地将20年来业已形成的诸如宪法宣传周、法制讲师团、法制动漫、社区法制讲座、法制文艺等这样一些好的做法加以完善,使之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并逐步将之引入制度化、经常化的轨道。将现有的方法做得更好这本身就是一种突破和创新。

  法制宣传工作专职部门本身资源有限、职能手段较软,如果只依靠自身力量很难使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每一个普法工作者要有这样一种清醒的认识:法宣工作部门要善于利用社会资源,充分组织和发动全社会支持、参与法宣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思想宣传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要取得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在开展法宣活动方面的积极性,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唯有服务社会的工作理念和持之以恒的工作态度,法制宣传教育才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图片新闻
  封二:本市举行“6·5”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
  插一:本市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月活动
  插二:本市举行庆祝第四个“世界献血者日”
  系列活动
  插三:本市举行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集中宣传活动
  插四:本市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
  封三:杨浦区举行“庆同济百年华诞,创全国文明
  单位,共建民主法治社区——法律进社区”
  主题活动
  案例与法
  49·
  一月短讯
  普法依法治理动态
  (2007年5月15日-6月15日)

  起诉标的不适当,赢了官司输了钱
  借条在手,就一定能赢得官司吗?

  第7期
  2007年
  (总第275期)
  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第0008号
  法治论坛
  
  英国作家拉家托斯曾经说过:“别小看水,它是宇宙的缩影”。是啊,水是生命之源,水是生命之基,对水质型缺水城市的上海,节水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形成共识,上下而求索!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是献给全国3亿多少年儿童的一份节日礼物。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不仅是亿万家庭最大的关切,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的根本保障。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始终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以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做了大量工作,建立健全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加强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促使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落到实处;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氛围;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解决未成年人生存和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经过努力,我国未成年人在政治、经济、社会、家庭等各个领域的权利得到进一步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事业取得很大进步。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们还不能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提供更充足的物质基础,一些地方、部门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重视不够,未成年人生存、保护和发展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还时有发生。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城市流动儿童增多,农村留守儿童大量存在,数以百万计的孩子沉迷网络,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为适应新形势下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强化了政府、家庭、学校、社会的保护责任,着力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加强了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实施好这部法律,我们必须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带头学习、遵守、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按照法律的要求,担负起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领导和协调职责。要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责任,加大经费投入。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保证法律的实施。要研究新形势下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特点、规律和方法,加强立法、司法、执法和监督的协调配合。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把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重要任务,采取多种形式,对未成年人开展生动活泼的思想教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扫除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着力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各级妇联要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社区密切配合,办好家长学校、家教指导中心,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经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提供科学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其他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努力形成政府主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法律的主要内容和违反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确保《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宣传部门要认真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讲活动,将其纳入普法规划,组织人力物力,加大宣传力度。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带头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断提高广大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各类大众传媒及各类互联网站等都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把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制作、刊登有关内容,努力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文化、宣传、出版单位都要积极行动起来,为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应有的贡献。总之,要通过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教育,促进《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未成年人事业的良好风尚。

  三、完善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各项权益的落实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包括其他相关法律在内的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体系。十多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相关的行政法规,各地区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今后,还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继续制定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和配套政策措施。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时,要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机结合起来,使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都能得到贯彻落实。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特别要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制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等违反法律的行为,切实保障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四、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既要着眼长远目标任务,综合治理,又要针对一个时期的突出问题,重点整治。当前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着力解决影响未成年人生存、保护和发展的难点问题和新情况、新问题。一要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认真落实“两免一补”等各项扶助政策措施,确保适龄儿童都能接受教育。要深入开展素质教育,着力提高未成年人的综合素质。二要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卫生保健方面的规定,全面落实婴幼儿免费接种免疫制度,加强对影响未成年人健康的各类疾病的预防和控制,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三要大力开展形式多样、深受未成年人喜爱的文化艺术活动,全面推进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丰富未成年人精神生活。四要进一步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深入开展互联网、网吧、出版物以及校园周边环境等各项专项整治工作。五要严厉打击雇佣童工、拐卖儿童、虐待儿童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社会丑恶现象。六要加大对农村未成年人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帮带、教育和监护以及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关爱力度,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各项权益,使他们能够与城市孩子一样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健康成长。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为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是党和国家义不容辞的职责,是开创国家和民族更加美好未来的战略工程,也是实现亿万家庭最大希望和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以贯彻实施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契机,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向新阶段。
  《物权法》与百姓的安居乐业/鲁淑媛
  
  区县快递
  以点带面狠抓落实扎实推进法制宣传
  教育工作
  ——本市部分区县召开2007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廖波等
  普及法律知识的一项重要举措
  ——《市民与法——人大代表说法系列》2007年开讲仪式在虹口区举行/赵速海
  法制游戏棋“棋”乐无穷
  ——浦东新区唐镇小学因材施教开展
  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明显/曹静慧
  全面提升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
  ——杨浦区举行“庆同济百年华诞,创全国文明单位,共建民主法治社区——法律进社区”主题活动/本刊记者李放鸣
  学法用法明辨荣辱
  ——浦东新区深入开展“知荣辱、学法律、迎世博”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夏毅
  助民学法为民解忧
  ——浦东新区东明路街道居委会法律
  咨询点服务居民成效明显/王康琼杨光磊
  嘉定区:成立法制宣传协会等8则/王为农等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仪
  
  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健全法律法规。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积极推动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加快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电网调度管理等方面行政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方面行政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工作。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包装物回收利用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等方面立法准备工作。

  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研究制订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各地区抓紧研究制订本地区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今年要组织制订粗钢、水泥、烧碱、火电、铝等22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标准)以及轻型商用车等5项交通工具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制(修)订36项节水、节材、废弃产品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组织制(修)订电力变压器、静电复印机、变频空调、商用冰柜、家用电冰箱等终端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制订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指导和规范企业节能工作。

  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炭价格成本构成机制。推进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提高COD排污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和渔船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

  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适时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安排中进一步突出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加强对外宣传,让国际社会了解中国在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方面采取的重大举措及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国际舆论氛围。

  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

  表彰奖励一批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摘引自2007年6月4日人民日报《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一文,标题系编者另加)

  市委书记习近平2007年5月24日在市第九次党代会上所作的《坚定走科学发展之路,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努力开创“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的新局面》的报告中论——
  
  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巩固和发展上海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一、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支持、规范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支持人大健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的长效机制,发挥各级人大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解决矛盾的主要民主渠道作用,使地方立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两院”、人事任免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坚持和完善政治协商制度,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健全重要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的制度,经常听取人民政协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支持人民政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联系各界人士、协调关系、汇集力量、建言献策、凝聚人心的主要民主渠道作用。坚持把扩大基层民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健全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依法推进信息公开,继续推行社区事务议事会、社区公共事务决策听证会、社区矛盾协调会等制度,在探索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实践中,更好地保证人民群众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提高城市法治化水平。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党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的要求,加快推进依法治市各项工作,创造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加强市委对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在继续完善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重点推动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加强社会管理、保护资源环境等重要领域的地方立法。支持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人人自觉知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三、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发挥统一战线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合作共事,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真诚接受民主党派监督,巩固同党外人士的联盟。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较强代表性和参政议政能力的党外代表人士队伍,选拔和推荐更多优秀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切实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进一步加强民族、宗教、侨务和港澳台工作,为上海发展争取更广泛的力量支持,为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作出更大贡献。

  四、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促进和保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发挥党委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各类群众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章程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他们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大口党委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公开制度、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多种形式的决策咨询机制和信息支持系统。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要进行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使各项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

  五、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优化权力结构,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从源头上防止滥用权力。健全监督体系,加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的相互衔接,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监督的实效。完善监督制度,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投资体制、金融体制、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形成严格依法行使权力的程序体系,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对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部门和资金、资产、资源等关键领域,要认真查找在监督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完善有效监督的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公开透明度,强化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

  (摘引自2007年5月30日解放日报《习近平:坚定走科学发展之路,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努力开创“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的新局面》一文)

  区县快递

  本市法制讲师团自1992年成立以来,各位高级讲师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甘于奉献的精神,用自己丰富的学识为深入推进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在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实施之际,为更好地发挥专家学者在本市法治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本市法制讲师团队伍在原有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充实和调整。
  
  5月30日下午,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召开上海市“五五”普法讲师团成立大会。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朱匡宇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司法局局长、市法宣办主任缪晓宝主持了会议;市司法局副局长、市法宣办副主任刘忠定以及普法讲师团部分高级讲师、各区县法宣办负责人及各区县司法局法宣科科长共70余人参加了会议。

  大会宣读了关于成立上海市“五五”普法讲师团的决定,聘请全国及本市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的知名学者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共60人为“五五”普法讲师团首批高级讲师。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法宣办相关领导为受聘为高级讲师的专家学者颁发了聘书。法学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一直是本市法制宣传教育的骨干力量,在推进各级政府的法治建设、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以及在全社会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来自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大学的讲师团代表进行了交流发言,分别就普法对象、普法方式、法律精神、媒体传播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表达了积极主动参与到本市新一轮法制宣传教育的实践中去、为提升上海城市法治化水平作贡献的良好愿望。

  朱匡宇在听取讲师团代表的发言之后,首先对本市法制讲师团的专家学者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和城市法治化建设发面做出的成绩和贡献给予肯定。同时要求新成立的普法讲师团高级讲师们在新形势下,努力贯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本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发挥凝聚社会,引导行为,增进认同的积极作用。普法在本质上是满足百姓的文化需求和民生需求的表现,法制宣传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着力于关注民生。具体而言,一是法制讲师团要成为法治理念、法治文化的传播者;二是法制讲师团要充分运用自身的丰富学识为本市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出谋划策;三是法制讲师团要在提高全体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四是法制讲师团要沉下心来深入实际、深入社会、亲近民生。最后,希望法制讲师团能够继续发扬关注现实、贴近生活的良好学风,为深入推进“五五”普法更好地发挥作用。

  缪晓宝对各位专家学者如何更好地为国家和本市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才智提出了殷切希望。他指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社会经济各个方面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进一步增强,法制讲师团的各位专家、学者也担负着更高的使命和更重的职责。在前四个五年,本市法学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为推进本市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新一个五年,市法宣办会为各位专家学者宣传法律、传播法治创造条件,希望法制讲师团继续为推进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好的指导性意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推进本市民主法制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上海市法宣办柏正惠

  今年是《献血法》颁布施行10周年,6月14日又是第四个“世界献血者日”。连日来,本市开展了一系列庆祝、宣传、服务活动,以弘扬自愿无偿献血者关爱生命、乐于奉献的崇高精神,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对血液与献血常识的知晓率和献血法律法规的认知度,努力营造“我健康,我献血,我自豪,做一名可爱的上海人”的文明、和谐氛围,加快本市计划无偿献血向自愿无偿献血的转变,进一步保障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表彰无偿献血功臣17名献血志愿者成邮票主角

  6月14日下午,市文明办、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团市委、市健康促进委员会等单位隆重集会,表彰了一批无偿献血功臣。17位无偿成分献血25次以上的志愿者上了邮票,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汪正浩、陆志刚、王爱莲等103人,闵行区及所辖七宝镇、虹桥镇、梅陇镇分别荣获“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全国无偿献血促进奖”等称号。历年来无偿成分献血5次以上的陈泽人、洪军英、许凌等137名志愿者也获得表彰。
  同时,为纪念上海市无偿献血屋创建两周年,市卫生局将《用爱心架起生命的彩虹——上海市无偿献血屋巡礼》画册和《上海市无偿献血指南》地图赠送给了自愿无偿献血者代表。

  让爱无处不在——真情爱侣自愿无偿献血

  一滴水,折射太阳的温暖;一滴血,显示真爱的伟大。6月17日早上,50余对身披婚纱的爱侣,在外白渡桥上放飞许愿气球;随后乘坐911双层巴士沿外滩、淮海路、徐家汇,一路巡游宣传无偿献血;最后来到市血液中心,有31人符合献血条件当场无偿献血,其中吴金才、张晓莉夫妇,赵宇、温晓泉夫妇等23人捐献全血5400毫升,王可人、杨凌夫妇,贾春雷等8人捐献血小板。

  6月17日恰逢“父亲节”,不久将举行婚礼的市血液中心王俊和张瑜玲再度携手献血,以寄托对已故父亲的思念。他们说,希望我们的血液能救助到别人的父亲,愿他们的家庭没有离别。

  “无偿献血是对孩子最好的爱的教育。”58岁的黄立亨先生是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获得者,这天他和妻子、女儿一起来到活动现场。他说尽管自己因年龄关系不能献血了,但献血助人已成为他家的传统,妻子孙谊女士现在每年献血800毫升,每逢献血公益活动他们都会把女儿带上,让她从小接受爱的教育,让爱再延伸。

  玉佛寺僧职人员无偿献血行善事

  6月15日上午,上海玉佛寺内红灯高悬,彩旗飘飘。以“人道之光,功德之举”为主题的上海玉佛禅寺法师自愿无偿献血活动在此举行。市红十字会、市卫生局、普陀区人民政府、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市血液中心、长寿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领导莅临活动现场,向参加无偿献血的40多名僧职人员和路人表示崇高的敬意。

  关于在寺院举办自愿无偿献血主题活动,玉佛寺寺务处主任长春法师解释为是慈悲济世的一种具体表现,“捐出一滴血,汇成爱一片”。据称,此前玉佛寺就曾有慧静法师、曙念法师、法明法师等参加过街头流动献血车的无偿献血,有的法师已是多次慷慨捋袖。

    好男儿“兄弟联”推广成分献血启动爱心新动力

  5月28日下午,好男儿“兄弟联GOGOCLUB”四位成员——巫迪文、陈泽宇、毛方园和钟凯一起在市血液中心参加了成分献血,以实际行动向全体市民发出倡议:捐献血小板,爱心新动力。

  当天,他们还受邀担任了上海市2007年度成分献血推广形象大使。“兄弟联GOGOCLUB”首张同名专辑中的单曲《想和你一起》被定为2007年度成分献血宣传的主题曲,并特别制作限量版唱片作为成分献血者的纪念品。

  为了大力推广成分献血,印有“兄弟联GOGOCLUB”阳光、健康、俊朗形象的成分献血宣传流动献血车6月10日在南京路步行街世纪广场举行揭幕仪式,“兄弟联GOGOCLUB”四位成员作为形象大使与有关领导一起为宣传车揭幕。

  在兄弟联四位好男儿的号召下,正在参加2007年“加油!好男儿”栏目十强中的几位好男儿积极响应,也来到了活动现场,当场填写了成分献血报名表并一同做起了现场招募员。台下的观众更是热血沸腾,纷纷走到成分献血咨询处领取成分献血登记表……通过“兄弟联GOGOCLUB”的一系列努力,从5月28日到6月13日,已有168名爱心人士参加了成分献血,并有近500人报名加入到成分献血的队伍中来。

  上海市血液管理办公室 宋琪
 
  5月的上海,花红柳绿,是艳阳初夏的季节。伴随着上海2007年“全国节约用水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的推进,街头巷尾谈论最多的话题是节水。对河网密布、依水而生、因水而长、以水为偏旁挥写成湿漉漉的“沪”字本不缺水,但发展到今天的上海,人均水资源仅200立方米,远低于国际公认的1750立方米的用水紧张线的现实,使上海成为典型的“水质型缺水型城市”,节水显得更为现实和急迫。为了使爱水、护水、节水的意识深入人心,水务人精心组织,演绎出一个个精彩纷呈的水镜头,吸引了上万市民的参加。

  画面一:5月15日下午,在处处张灯结彩、喜迎百年华诞的同济大学校园里,本市节水型示范校区启动仪式在这里隆重举行,与会代表观看了同济大学《努力创建节水型校区》宣传片,现场参观了同济大学节水项目和本市创建节水型城市10年成果展。同济大学坚持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新理念为前提,投资200余万元,建设了中水回用工程,利用学生浴室的洗浴废水,通过膜生物技术处理,使水质达到一定标准,用于校园景观水体的补充及绿化浇灌。该工程于2006年5月正式投入运行,日处理洗浴废水达300余吨,年节水12万立方以上,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据悉,在复旦、交大等本市多所著名高校,节水工作与学校教育已经紧密地结合,各种节水宣传、节水活动正在蓬勃开展。

  画面二:5月16日上午,本市节水型社区(小区)建设启动仪式在社区节约用水工作的典范——东方城市花园举行。启动仪式上,公布了节水型示范社区(小区)建设名单并发放了相关资料,东方城市花园居委会介绍了节水工作经验。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去年底,本市已累计改造了11.8万套“费水马桶”,年节水量约170万立方米。目前,本市尚有48万套类似马桶等待改造,全部完成后,全市一年节水量至少可达800万立方米,接近于全市一天的用水量,相当于新建了一座中型自来水厂。

  画面三:5月17日下午,创建节水型工业园区推介会暨启动仪式于在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上海贝尔阿尔卡特有限公司举行。会议开始,上海贝尔阿尔卡特有限公司、上海申美饮料食品音像公司、华虹NEC电子有限公司等著名企业,分别介绍了在节约用水管理、水平衡测试、节水工艺改造、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创建节水型企业等方面的工作经验。通过建设节水型工业园区,使水资源利用效率得到提高,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画面四:5月19日,在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举行的本次节水宣传周闭幕式是一次创新型活动。整个活动运用多媒体方式,向与会代表呈现出一幅幅节水新篇章。节水宣传周活动短片,用纪实的方式回眸了一周节水宣传活动场景让人耳目一新;节约用水示范单位,把各自节水项目通过专题片,生动地展现了节水的成果。会上共命名了8家节水示范单位,12家节水型单位,表彰了一批节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起到了引领示范的作用。

  画面五:节水宣传周期间,本市水务部门组织共建党支部相关街道模范里委的近百名离退休老红军、老党员,参观了上海市自来水展示馆,进一步从理性上认识:自来水是怎么得来的?为什么要节约用水?目的是为了营造社会节水氛围,搭建全民参与的节水平台,形成普及市民的节水文化,提高本市节水工作水平。参观结束后,老红军、老党员们感慨地说:“活了一辈子,河水用过、井水也用过,现在饮上自来水,光知道会开龙头,让水‘哗哗流’,不知道自来水是怎么来的。现在知道了,自来水来得不容易,要经过多少道程序的处理才能得来,‘自来水不自来’,今后千万不能浪费!”

  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深入推进“法律六进”
  ——本市召开2007年市属委办局法宣
  工作会议/孟晓芳
  为人民掌好权为人民执好政
  ——本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月活动/马卫
  遵章守法文明行路从每一步做起
  ——本市交警系统广泛开展交通安全
  宣传系列活动/曹怡然
  党政联手突出重点不断创新
  ——市国资委召开企业法制宣传工作
  负责人会议/赵利
  上海市水务局宣传处田军
  领导论法
  
  5月27日,共青团上海市委依托“12355”市青少年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贴近青年、传播快速的优势,开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集中宣传日视频直播。视频直播活动邀请了本市知名青少年保护专家——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陈建明和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吴亚杰作为嘉宾,进行了主题为“保护未成年人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的访谈。访谈由“12355”市青少年公共服务平台法律组组长、市唐巍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信刚主持。3位长期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专家,从各自工作的角度畅谈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成果和发展,回答了网友的提问,进行了网上互动交流。千余网友登陆观看,反应热烈。

  本市各区县团组织也因地制宜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

  黄浦团区委联合区青保办、区教育局于5月24日至6月8日开展了一系列学习、宣传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题活动。在区级层面逐级对中小学幼儿园(职校)校长、书记及专兼职青保干部、全体教师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培训。6月1日当天,在南京路步行街举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集中宣传活动,同时各街道、学校都充分调动资源,走向街头,采用发放宣传资料、文艺表演、法律咨询、以案说法等形式广泛进行未成年人保护专题宣传。此外,还充分利用世纪广场电子大屏幕、《黄浦时报》、黄浦有线台等媒体宣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在社区宣传的基础上,在学校内部也针对未成年人及家长开展了宣传和教育。利用校会、班会、团队活动、校园网和校园环境布置等载体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主题教育活动。

  普陀团区委联合区青保办、区司法局等单位于6月1日当天在区中心地段开展以“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为主题的未成年人保护集中宣传日活动。十几家来自共青团、青保办、法院、检察、公安、司法、教育等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志愿者走上街头,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咨询和宣传活动,就群众所关心的未成年人问题进行解答,并发放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未成年人自护知识以及共青团青少年维权工作等相关宣传材料,形成人人尊重关心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区九个街道、镇和曹杨二中等12个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以及区青保办相关成员单位,共展出了25块宣传版面。子长学校的《踢踏舞》、长征中心小学的《小交警》和长风二幼的《雨中小花伞》等学校的文艺节目表演,为宣传日活动增添了热烈的气氛。

  长宁团区委联合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等职能部门于5月29日召开“建设和完善长宁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研讨会”。

  会议主要议题为交流和探讨上半年以来长宁区在探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方面的成效及发展构想。团区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等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代表在会上分别介绍了本单位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情况,共同就青少年社会保护中团组织的作用和地位,公安系统建立专业化审理及在侦查阶段如何开展外来未成年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未成年人社会矫治中如何体现有别于成年人的刑期管理和矫正制度等方面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会议邀请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市政治文明办、市综治办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的有关领导和专家出席。

  虹口团区委组织“虹口区青少年法制宣讲团”,从6月1日起,深入社区和学校,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系列公益讲座,对中小学老师、学生和社区青少年等群体进行普法教育。宣讲团成员主要为长期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工作有较为深入研究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讲师们就保护主体、学校保护、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国家机关保护以及自我保护等未成年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面进行了重点讲解,详细解释了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各相关单位、个人的作用和责任,有效提高了未成年人加强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


  共青团上海市委权益部霍井轶

  2007年3月16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3号主席令,公布了经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该法是一部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法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来自社会的呼唤
  我国现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两部,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践证明,这两部法律法规的施行,对我国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以外资企业为例,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但在施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我国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制定、公布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以解决企业在市场公平竞争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显得更为迫切、更为重要。

  (一)企业之间税务不平、苦乐不均。我国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外企偏松、内企偏紧的问题,内资企业平均实际负税为25%,外资企业平均实际负税为15%,内资企业在税负上比外资企业高出近10个百分点。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一些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不惜采取“返程投资”等违法经营方式,骗取税收优惠,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三)企业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近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类企业,特别是各类企业经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后,对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渴求更加强烈,迫切需要改变我国目前税负不平等的状况。
  (四)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制定和公布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也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而且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既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标志,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市场的一个基本要求。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特点
  (一)充分体现了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思路。2007年3月28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受国务院委托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中说:“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充分体现了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当今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和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国企业所得税率为25%,以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二是体现了“四个统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资、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统一适当降低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统一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三是参照国际惯例,按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做法,《企业所得税法》摒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以″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在纳税人方面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做法。
  (三)整合税收优惠,体现公平税负。《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五种方式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优惠税率;二是保留对农林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优惠政策;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四是经济特区及已执行经济特区特殊政策的地区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或者继续执行已确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五是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主要出口产品的外资企业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等。
  (四)理顺分配关系,加强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不同类型企业所得税税负会有一定的变化,尽管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率都降低了8个百分点,对内资企业来说,主要是减轻税收负担;对外资企业来说,税负略有上升,但由于施行后对老企业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渡优惠措施,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针对当前一些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的情况设立了特别纳税调整和征收管理专章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共8章60条,分别对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和附则的条款和内容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一)以法定形式对企业的概念和企业的分类作了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该法中所说的企业指的是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的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对《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第2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三)明确规定了企业收入总额的概念和范围。《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四)统一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指的是应当缴纳所得税的财产收入数额。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所得税税额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7条规定:“收入总额中属于财政收入、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为不征税收入。”第26条规定:“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五)统一规定了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指的是应当缴纳的税款数量。《企业所得税法》第22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六)对防范各种避税及防止关联转让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如《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第44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学习中务必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原则。《企业所得税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它的立法依据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则主要有四个。一是企业概念法定原则,二是居民企业按所得纳税原则,三是非居民企业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原则,四是企业所得税税率法定原则。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现有关于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中,《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属于基本法范畴,系同位法;《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关系是基本法和法律的关系,前者的法律地位高于后者。但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基本是一致的。《企业所得税法》第49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的规定说明了这一点。
  (三)《企业所得税法》的溯及力。溯及力指的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企业所得税法》溯及力实行“从旧兼从新”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57条规定中的″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奖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规定说的是“从旧”的原则;第57条规定中的″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说的是“从旧兼从新”的原则。
  (四)正确理解《企业所得税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的内含。也就是说,废止的不仅是上述两个法律法规,还包括依据上述两个法律法规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等。

  领导论法
  
  ——学习和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法进社区”活动是“五五”普法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浦东新区紧密结合实际,将“法进社区”工作放在提升新区全民素质、推进新区法治化程度、维护新区社会稳定、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高度来抓,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

  一、认真推进“六进社区”,不断提高“法进社区”工作实效
  一是深入开展“法制展版进社区”活动。浦东新区继续运用街镇标准化法制宣传画廊,开展“法制展版进社区”活动。每年7月,新区法宣办向广大群众发放《法治需求征询意见表》,根据调查结果,按照8块版面宣传1个主题,每块版面宣传1个法律知识点的原则,确立了12个百姓最想了解的法律主题,制作成96块贴图文并茂、贴近居民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法制宣传展版。来年1月起,这些法制宣传展版就在新区各街镇进行1个月一次地流转,确保了各街镇法律宣传画廊月月都有新内容。
  二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画进社区”活动。“双月法制宣传画”是浦东新区在社区及时宣传新法、围绕新区中心工作和热点难点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一个有效载体,成为新区群众及时了解新法和中心工作的一个重要窗口。旅游环境的整治是新区2006年重点工作之一,《新区旅游法律知识》法制宣传画及时宣传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指明在新区旅游消费投诉的途径。
  三是不断完善“法制讲座进社区”活动。浦东新区法制讲师团实行“市民点菜、政府买单”的模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制讲座服务。年初征集选题,拟定成员,制成菜单,下发街镇,由各街镇在需要时自行联系讲师团成员,开设免费的法制讲座。年底,根据街镇上报的法制讲师团成员工作量,新区法宣办给予补贴。
  四是深入推进“法制电影进社区”活动。“法制电影进社区”工作是浦东新区法制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融合的一个重要举措。由新区法宣办出资购买法制电影短片,新区电影放映管理站的13支流动放映队放映,让新区广大群众在观赏优秀影片之前接受一次法制宣传教育。目前共有16部知识性和艺术性俱佳的法制电影在社区巡映,满足了中老年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等社会各层次人士的法律需求。
  五是大力推进“法制文艺进社区”活动。法制文艺是社区居民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五五”普法以来,浦东新区法宣办积极组织新区各街镇充分挖掘社区资源,自编自导自演,开展“法制文艺进社区”活动,以小品、说唱、快板、故事、独角戏等形式充分展示新区社区开展法 制宣传教育的成果,力争做到月月有法制文艺演出。
  六是认真做好“法宣手册进社区”工作。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一直都是浦东新区法制宣传工作的重点。2007年新区编写了一本以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手册,印制了15万册免费发放到进城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工地、工厂等。

  二、推进法进社区工作“三化”,完善法进社区工作机制
  “五五”普法以来,浦东新区积极探索法进社区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社会化,不断完善“法进社区”工作的机制。
  一是大力推进“法进社区”工作机制的规范化。进一步完善了“法进社区”工作联席会议、日常管理工作小组、街镇责任部门的三级组织体系,加强工作的交流,沟通、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推进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法制讲师团工作座谈研讨会等制度,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如在听取部分讲师团成员的建议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法制讲师团工作的意见》,对组织方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确保每次法制讲座取得应有的影响和效果。
  二是注重提高“法进社区”宣传内容的专业化。在法制宣传画、法制宣传展版,法宣手册的内容落实上,浦东新区法宣办注重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提高“法进社区”宣传内容的专业化。“法进社区”的宣传内容,由新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工作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进行编写,力争内容更贴近居民法律需求,解释更为明确权威,留给普法受众者的印象也更为深刻,提高“法进社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积极推进“法进社区”工作运作的社会化。在“法进社区”工作的运作方式上,浦东新区法宣办积极探索社会化运作模式。目前,新区的法制展版和宣传画的流转、发放工作是由专业运输安装公司来完成;法制展版和宣传画配图,邀请广告公司专业美工人员来绘图;法制电影放映,由新区电影放映站全程运转;“法进社区”工作的宣传,由新区五大媒体进行报道。社会化运作,节省了成本,提高了宣传效果。

  三、以“三个建设”为抓手,深化法进社区工作内涵
  一是以开展“民主法治村小区”创建为抓手,提升法进社区工作能级。2004年,浦东新区在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全区有50个村,200个居委会参加了创建活动,共命名36个区级“民主法治村”和26个“民主法治示范居委会”。“五五”普法以来,新区法宣办进一步完善民主法治居委会创建活动,不断充实创建活动的内容,丰富创建活动的形式,发挥创建活动的整体效应,促进基层民主法治的健康发展,不断提升法进社区工作的能级。
  二是以发挥法制宣传志愿者作用为抓手,推进“法进社区”工作的队伍建设。近年来,浦东新区法律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在基层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为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为加强管理,新区于2006年年底成立了法制宣传志愿者协会,并分为法制讲座、法律咨询、法制文艺、法制稿件编撰点评、重大难点热点问题探讨5个工作组,充分发挥志愿者所长,提升法制宣传志愿服务。协会在承接新区法制讲团工作的基础上,还结合“三八”妇女节、综治宣传月、“12·4”宪法宣传周等重大法制宣传节点,组织提供法律咨询;调动法制宣传志愿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创作法制文艺新品或对成品节目进行再加工,生动反映新区群众的学法用法成果;组织撰写反映新区各层面普法依法治理情况的新闻稿件,编撰法制故事、法律解读、以案说法等稿件,扩大新区“法进社区”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三是以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建设为抓手,加强“法进社区”工作的阵地建设。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融信访、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协办公证、安置帮教、“12348”法律热线、法律援助等职能为一体,为此,浦东新区不断加强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建设,为社区群众提供优质的“一门式”法律服务。目前,在新区每个街镇都建造了一个标准化的法制宣传画廊,在每个居(村)委设立了一个法制宣传栏,在街镇的标准化宣传画廊里,每月流转着新区统一制作的法制展版,在居(村)委的法制宣传栏里,每两月都更换一期新区统一制作的法制宣传画。
  浦东新区法宣办
  
  截止2006年底,虹口区117所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业余大学、教师进修学院、职业技术学校已经全部完成了学校章程的制定工作,并经各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向虹口区教育局备案。在实现“一校一章程”目标的同时,编辑出版了《现代学校章程建设》一书。该书对各级各类学校章程建设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一、理论先行,夯实章程建设基础。
  虹口区“一校一章程”建设有着厚实的基础。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区教育局就开始关注中小学依法办学、自主发展的课题,并承担了上海市教育科研重点课题《中小学校依法办学、自主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的系统研究与实践。全区实现“一校一章程”,是课题深入的自然延伸和办学水平提高的必然要求。
  二、领导重视,章程建设稳步推进。
  虹口区的学校章程建设一直受到区人民政府和区教育局、区司法局领导的高度重视。虹口区教育局党工委和教育局在各种会议上多次强调学校要按照《教育法》要求,建立自己学校的章程。2003年,虹口区教育局就为此组织了一批对法制教育有研究的校长,利用暑期专门设计了适合各中小学校的章程样稿,供各校参考。

  三、组建队伍,对章程建设进行指导。
  为了在区域范围内大力推进学校章程建设,虹口区专门组织了一支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的,由专家、领导、基层学校干部和热心人士组成的核心研究小组。核心研究小组有华东政法学院的教授、博士和司法局的干部,有教育局领导和督导室干部,有依法治校成绩突出,且对教育法律法规比较熟悉的老校长,也有热心学校章程建设的虹口区中小学法制中心办公室的负责老师等,确保了章程建设工作不断规范推进。

  四、舆论引导,营造章程建设良好氛围。
  在章程建设中,虹口区十分注意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充分运用《虹口教育简报》、《虹口教育督导信息》和《虹口教育专网》等媒体进行宣传,并适时邀请虹口区的一批知名校长谈对章程的看法、体会,引导舆论关注章程建设。

  五、以点带面,分步开展章程建设。
  虹口区有100余所各级各类学校,制定章程工作采取分步进行的办法。2005年下半年,对参加《构建区域性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探索与实践》课题组的50多所学校现行开展了学校章程建设的培训。2006年上半年,组织虹口区其余的所有学校参加了第二次培训。

  六、提供服务,减少基层学校难度。
  考虑到基层学校对章程的框架结构不熟悉,虹口区在2005年的下半年,专门请对学校章程制定颇有心得的虹口区教育发展咨询中心专家、新时代实验初中校长邬显良,为50多所学校的校长和部分章程撰写人员作《学校章程及其制定》的辅导报告,收到了良好的反响。

  七、基本思考,章程建设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学校章程是为保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正常运行,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主要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管理制度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而制定的自律性文件,也是学校进行自主管理、开展各项活动和政府进行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关系重大。为此,有必要对章程建设过

  程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充分思考。
  (一)学校章程主要结构。虹口区教育局认为学校章程应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学校的名称、地址、性质、隶属关系。
  第二、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学校的培养目标和发展目标。
  第三、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第四、教师与学生在学校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教师和学生的在校管理,特别是学生的学籍和日常管理。
  第六、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学校的校产管理。
  第九、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学校与家长的关系。
  第十一、学校与社区的关系。
  第十二、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三、其他必要事项。
  (二)学校章程制定的规范化问题。虹口区在引导学校制定章程时,强调科学性,提出了“合法性、完整性、特色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的“五性”要求。“合法性”,指所有条款要符合现行的法律;“完整性”,指章程的主要构成要件要完备;“特色性”,指章程要符合学校实际,有自己的特点;“准确性”,是指行文规范;“时效性”,是指章程通过的时间要有明确的记载。同时,在引导学校把握章程的基本特征时,虹口区又提出“前瞻性”、“规范性”、“指向性”、“可控性”和“特色性”等基本元素,作为考量的标准。
  上海市教委法宣办陆海佳
  领导论法
  
  近年来,黄浦区的“两新”组织(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发展很快,特别是股份制经济和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完成的工业总产值占全区总量的90%以上。因此,在围绕区政府中心任务做好服务的同时,如何把法律送进“两新”组织,一直是区法宣办探索的一项工作。
  一、制定规划,明确目标和任务。区法宣办、区司法局与区委宣传部、区综合党工委、区工商分局、区民政局、区工商联等单位反复多次进行协商和沟通,联合制定了《黄浦区关于“五五”普法期间深入开展“法律进‘两新’组织”活动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普法教育的对象是新经济组织中的私营、个体等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高、中级管理人员;新社会组织中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其他民办事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规范行业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新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普法教育的形式和途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每年参加各种形式的学法时间不少于16小时,结合法制宣传教育的主题,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辅导讲座、网上学习、函授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等方式开展。

  二、明确责任,各司其责。成立区“法律进'两新'组织”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法宣办。区委宣传部、区综合党工委和区司法局、区法宣办负责协调推进全区的“两新”组织面上工作的开展。1、由区工商联为主对工商联会员中非公企业相关人员实施培训;2、由区综合党工委协调街道综合党委对所属党组织的非公企业相关人员实施培训;3、除私营企业内有党组织的和工商联会员单位以外的其他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法制培训,由区个私协会负责实施;4、“新社会组织”的法制培训,由区民政局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通过征文、学习体会座谈、知识竞赛、考试等多种形式,由区法宣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三、任务量化,有序推进。“两新”组织面广量多,推进这一新领域的法制宣传教育,相关职能部门和综合党委高度重视,将此列入议事日程,落实人员和经费,积极探索,共同推进。全区以开展“学法守法示范单位”、诚信守法的法治文化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2007年重点培养典型,文明单位和优秀党组织等先进单位试点先行,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2008年在培养典型的基础上,向广度推进,使法制宣传工作辐射到全区各个“两新”组织中。2009年向深度推进,使法制宣传教育真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
  普法通讯
  
  领导论法
  
  黄浦区法宣办张勤
  领导论法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一如《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那样,《物权法》也是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的基础,因为《物权法》规定的产权规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规范与保护着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不同所有权之间的和谐共处、各得其所,这也正是和谐社会应有的法治环境与氛围。《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动产和不动产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还有权在自己的动产和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由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自己的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法设立担保物权。比如公民为向银行借贷而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后因无力还款,银行可以通过拍卖该公民抵押给银行的房屋而比其他没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自己的债权。

  考虑到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只能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九亿农民耕种的土地只能来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得,又考虑到我国城镇居民购买房屋多半通过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房屋价款,这些都已是我国普通百姓生活的常态,由此可见,《物权法》与百姓的日常生活实在是息息相关。我们可从以下浓缩的几个方面看出《物权法》的确直接关系到百姓的安居乐业:

  一、《物权法》对公私财产予以平等的保护
  《物权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的核心与基础,我国的物权制度正是由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所决定的。《物权法》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在全面又准确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物权法》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在依法确定财产的权利归属的前提下,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这里的私人包括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外国人、无国籍人、个人独资企业等),各种物权主体的物权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具体包括国家、集体、私人对相同的物权享有同等的权利;对国家、集体、私人适用相同的市场交易规则;在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侵权人应承担同样的民事责任。

  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显而易见,《民法通则》对不同所有权的保护是有档次之分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市场经济所需的产权明晰的游戏规则需要国家、集体财产所有权,同样离不开私人财产所有权。于是,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现行《宪法》第13条第1款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我国尚无《民法典》的条件下,现行《宪法》的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就需要《物权法》做出相关的具体规定,《物权法》对国家、集体、私人财产予以平等保护的规定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对一个人而言,财产不仅仅只是财产,更是其人格独立的基石,因为财产所有权是一个人独立自主的前提,是一个人立身之本,而公民个人是组成《物权法》中的私人的最主要、最大量的部分。换言之,公民个人就是普天之下的百姓、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和谐社会的构建应当建立在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基础上,《物权法》对国家、集体、私人财产予以平等保护,对私人财产给予法律上等同于国家、集体财产效力的确认与安全保障,正是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有力地激发起百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为百姓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安居乐业奠定物质基础。百姓一旦获得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就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应当依法给予个人拆迁补偿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征收的是个人的住宅,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如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具体而有利于操作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始终是与登记密不可分的,这是《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物权由于具有主体上的对世性、客体上的特定性、效力上的排他性、权能上的支配性,这就决定了物权变动的事实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开,以便他人知晓而约束并规制重复买卖的违法行为、防止不动产一物二卖。公示正是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以使第三人能够了解与知悉,如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则是让物权变动的事实产生效力以使第三人信赖物权变动的事实,如果当事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为买卖该不动产物权的行为,即便该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不符合真实的物权状态,也不影响该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示公信原则旨在维护与保障交易安全。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买卖合同的效力。如果当事人签订了不动产物权买卖合同且买受人依约付了钱款,但未去国家规定的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该不动产物权并不属于买受人,出卖人此时将该不动产物权又出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且已做登记的,买受人就无权要回该不动产物权而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因为该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就不具备公示公信力,也就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可以不动产物权买卖合同与不动产物权登记而取得该不动产的物权,《物权法》维护与保障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考虑到我国物权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并不相符的现象确有发生,维护与保障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保护其合法权益就显得至关重要。
  现实生活中,处于恋爱时期的男女在婚前共同购买房屋、但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只登记了其中一个人的名字或者虽然登记了男女双方的名字但两人并未如约跨入婚姻殿堂的,极易对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异议。《物权法》明文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由登记机构管理的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则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值得注意的是,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在规定异议登记的同时,《物权法》又规定了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无疑对登记人的优先购买权提供了切实保障,对一房二卖的欺诈行为起到了有效的抑制作用。需要注意的是,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不动产物权登记中如果出现错误的话,则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物权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责任的承担界限,既针对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的行为、也针对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失误行为,职责分明,使责任人难辞其咎,避免了当事人与登记机构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出现。
  不动产物权登记费的收取直接关系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这让业主们在不动产物权登记费的收取问题上吃了定心丸。
  在普通百姓的私有财产中,不动产是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不动产中的房屋更是百姓赖以生存之所在,《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各个环节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做出明文规定,使百姓一目了然,便于百姓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操作与自我约束,也有助于百姓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的监督,使不动产物权登记工作真正处于政务公开状态,使百姓得以在产权明晰的住所内安然地休养生息、安居乐业。
  为避免不动产物权登记多头进行而使百姓办理相关手续时疲于奔命又徒增不必要的费用支出,《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目前为止尚无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的规定,我们有理由相信《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之时应有与此相配套的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出台。

  三、《物权法》对用益物权做出了全面的规定
  经济的发展与资源的利用密不可分,尤其是对土地的利用更甚,而资源是有限的,如何使经济在对有限的资源加以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可持续地发展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由于我国的土地完全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而绝大多数以土地为生的农民又必须在土地上耕作以谋求生计、在土地上建房以栖身;随着住房商品化时代的到来,城镇居民必须以货币换取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这些房屋又无一例外地利用国家所有的土地为地基而建造,我国土地资源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也就日益突出。如果囿于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广大的农民、城镇居民没有对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很难设想普通民众能够安居乐业。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资源所有与利用之间的冲突也就成为我国《物权法》上的一个重要命题,物如何可以尽其用也因此成为我国《物权法》所要解决的问题。诚如上言,资源所有与利用的问题并不仅仅只存在于我国,这一问题可以说是各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通病,现代物权法因此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世界各国的物权法均通过规定对物的利用的各种强化措施来化解资源所有与利用之间的冲突。有鉴于此,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的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也就显得日益重要。
  正是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物权法》全面又具体地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四种用益物权。《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承包年限、权证的发放与登记、承包期间权利的流转调整及其被征收;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地役权;对利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建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与登记,以及百姓普遍关注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七十年期间届满后自动续期等内容一一予以明文规定,在所有人与非所有人之间合理分配了对物的支配权,使我国有限的土地等资源通过多种方式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百姓作为非所有人能够通过利用他人的财产而使自己获益,从而使物的所有人与非所有人之间的财产支配关系与利益分配关系得到确认和保护、物的所有人与非所有人的利益得以共同实现。《物权法》对用益物权的规定无疑为激发百姓安全放心地利用他人的物去创造财富注入了强有力的推动力。
  值得关注的是,《物权法》虽然对百姓普遍关注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七十年期间届满后自动续期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百姓手中持有的注明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因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间届满而失效,百姓必须另行领取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势所必然,而且所涉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数量可观,届时国家统一的登记机构如何收费是令人关注的。因为登记机构免费为如此大量的业主换证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究竟是按何种标准收费应纳入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以使《物权法》的这一规定真正落实到实处。

  四、《物权法》为百姓建设睦邻友好社区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法律保障
  (一)《物权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做出规定。
  随着居者有其屋逐渐地由梦想变为现实,我们的住房数量也因为要满足郁积已久的庞大需求而由过去的平房形态变为现在的多层、小高层直至高层,毕竟作为房屋地基的土地是有限的,这就出现了一种既非单独、又非共有的“区分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形态。效力及于权利人所有的房屋的全部的单独的房屋所有权与效力及于各个共有人共有的房屋的全部的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已不能涵盖房屋所有权的全部形态,因为伴随着房屋层数的增加,一栋建筑物被区分为若干部分、每一部分各有其所有权已成百姓房屋买卖中的普通形态,这就使区分一栋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为自己拥有的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成为必须。
  《物权法》适时地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使作为业主的百姓明了自己房屋所有权所涉及的范围,在对自己房屋的专有部分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整栋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因房屋权利界限不明、权利行使没有边界而可能造成的邻里纷争。同时,对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车位、车库的归属,对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与解聘,对维修基金的所有与使用,对垃圾任意弃置、动物擅自饲养、违章搭建、物业费拒付等敏感又疑难的社区与社会热点问题,《物权法》均适时地做出了明文规定,为上述疑难问题的最终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较之《民法通则》而言,《物权法》对相邻关系做出了更细化的规定。
  自从我国放开劳动力市场至今,职业选择自由化日益普及,对单位的选择更多地倾向于个人行为,个人所在的单位被日渐弱化,换言之,人们对单位的归属感日趋淡化。加之离退休人员的增多、下岗转岗失业现象的出现,过去被“单位化”的人逐渐失去了对单位的依赖,转而向自己所居住的社区寻求认同感与归属感。凡居有定所的百姓对社区事物的关心与关注远甚于以往,百姓的生活重心基本已由单位转向社区,真所谓一个人可以没有单位但不能没有其所在的社区,即使是上班族,其在社区的时间也多半超过了在单位的时间,邻里之间能否和睦相处就凸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要性。
  在《民法通则》对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有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物权法》不仅细化了上述规定,而且对电线电缆管道的铺设与维修、废物污染物辐射物等有害物质的弃置与排放、阳光权即日照权等百姓生活中的“琐事”均做了明文规定,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应互相提供必要的便利、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得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妨碍相邻方对其合法权利的行使、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如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遵纪守法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保障。
  经验交流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鲁淑媛
  5月30日长宁区召开2007年法宣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扩大会议。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周文贤出席会议并讲话指出:要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一方面对区内各行政执法部门、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教育力度要加大,另一方面,对群众依法维权、有序维权的宣传教育力度也要加大。要围绕“法铸和谐”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围绕“法律六进”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以促进和谐为目标、化解矛盾为主线,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
  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鲁德喜主持各部、委、办、局、街道(镇)法制宣传工作分管领导60多人参加会议。(廖波)  长宁区
  
  领导论法
 
   6月15日,浦东新区召开2007年法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区委副书记、区委政法委书记张国洪出席会议并讲话。区委常委、副区长田赛男主持会议。区委常委、浦东公安分局局长张俭,新区司法局局长凌德铭以及新区法宣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领导,各街镇分管领导80余人出席会议。
  张国洪在会上指出,要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注意把握群众的实际需要,把服务群众、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最终目标。要围绕全面推进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推进平安建设”和“迎世博”等工作中的疑难突出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的关键所在,有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水平。(范萍)

  上情下达
  浦东新区
  ——浦东新区唐镇小学因材施教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明显  
  ——本市部分区县召开2007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
  ——杨浦区举行“庆同济百年华诞,创全国文明单位,共建民主法治社区
  5月15日,普陀区人大常委会举办《义务教育法》讲座,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叶维华、副主任徐正明、曹玉茂、陆永新、张新华等参加了听讲。
  5月15日,徐汇区人民政府举办常务会议会前法制讲座,听取了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讲解的《物权法》。
  5月15日,市综治办副主任、市禁毒办主任周伟航一行到普陀区调研禁毒工作。
  5月15日,闵行区颛桥镇和长宁区华阳街道分别举办《物权法》讲座。
  5月15日,宝山区举办《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培训班,150余人参加培训。
  5月15日,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举办《物权法》讲座。
  5月15日至18日,杨浦区殷行街道在未成年人中开展法制宣传周活动。
  5月15日至18日,虹口区举行中小学第十一届“‘5·18’我要学法”法制宣传周活动。
  5月15日至23日,南汇区巴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650名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培训。
  5月16日,闸北区召开法宣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扩大)会议,区委副书记郑健麟,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陈永弟,区委常委、副区长颜建平,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根宝及法宣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5月16日,宝山区召开法宣领导小组会议,区委副书记陆学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5月16日,本市普教系统法宣工作研讨会在虹口区召开。
  5月16日,南汇区老港镇和闵行区吴泾镇分别举办《物权法》学习培训班。
  5月16日,普陀区石泉路街道举办安全生产培训班,90名农民工参加了培训。
  5月16日,宝山区罗店镇举办《农村土地承包法》讲座。
  5月16日,浦东新区个私协会召开“五五”普法动员大会。
  5月16日至6月6日,松江区个私协会和区工商协会举办普法培训班。
  5月17日,市政协“推进法律服务进社区”课题组一行15人到浦东新区调研。
  5月17日,闵行区七宝镇举办“《物权法》与民生热点问题”讲座。
  5月17日,虹口区凉城街道举办《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公益讲座。
  5月17日,静安区静安寺街道举办法制讲座,40余名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听讲。
  5月18日,青浦区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刘凯主持辖区内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授聘仪式,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李萍出席并讲话。
  5月18日,卢湾区法宣办召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会上对区妇联等15家被评为2006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进行了表彰,并部署了2007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
  5月18日,静安区法宣办和区总工会联合举办《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
  5月18日,闵行区浦江镇举行法制故事演讲会,社区居民参加了听讲。
  5月18日,虹口区文史馆举行《文物保护法》宣传活动,纪念“5·18”国际博物馆日。
  5月18日,长宁区周家桥街道组织公务员学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5月18日,徐汇区南洋初级中学以开设模拟法庭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5月18日,浦东新区东明路街道开展“科普与法制”宣传周活动。
  5月19日,杨浦区300余名公务员听取了复旦大学教授王全弟讲解的《物权法》。
  5月19日,闸北区公安分局对机关干部进行《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培训。
  5月19日,奉贤区安全生产监管局举行安全生产月活动启动仪式。
  5月19日,徐汇区总工会在康健社区举行“送法律进社区”宣传咨询活动。
  5月19日,浦东新区高行镇举办《安全生产法》讲座,90余人参加听讲。
  5月19日至20日,宝山区举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制培训班,80余人参加培训。
  5月20日,杨浦区质量技监局等单位联合举行《计量法》宣传咨询活动。
  5月20日,徐汇区在六百广场开展“迎世博”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5月21日,长宁区体育局机关举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知识竞赛活动。
  5月21日,浦东新区老龄委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
  5月22日,第三届“梅陇杯”全国法制故事创作征文大赛签约仪式在闵行区梅陇镇举行。
  5月22日,虹口区在四川北路绿地开展“迎世博”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副区长包建强到活动现场视察检查并慰问宣传工作人员。
  5月22日,徐汇区在龙华街道举办“以案说防范,共建平安城”系列讲座启动仪式,区委副书记林官良出席了启动仪式。
  5月22日,闵行区马桥镇和浦江镇分别举办“百姓生活与《物权法》保护”讲座。
  5月22日,奉贤区海湾旅游区普治办召开法制宣传联络员会议。
  5月22日,黄浦区在辖区开展“迎世博”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当天,发送《食物中毒预防指南》1000余份。
  5月23日,卢湾区召开2007年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区委副书记丁海椒出席会议并讲话。区委常委、副区长赵祝平主持会议,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李崟传达市法宣联席会议全体成员(扩大)会议精神,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光炜、区副巡视员何青和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出席了会议。
  5月23日,闸北区政协主席张宝妮一行视察了该区“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5月23日,奉贤区委常委、区委统战部部长程云华一行到青村镇调研“平安青村”创建工作。
  5月23日,宝山区召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副区长朱永泉出席会议并讲话。
  5月23日,普陀区召开推进平安家庭创建暨2006年度表彰大会。
  5月23日,杨浦区举行“迎世博”食品安全宣传周宣传咨询活动。
  5月23日,闵行区龙柏街道和宝山区友谊路街道举办分别举办《物权法》讲座。
  5月23日,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对居民“学法小组”的学法参与率、学法内容、学法成效和学法资料等4个项目进行测评。
  5月24日,奉贤区南桥镇在杨王村举行法律“六进百讲”工程启动仪式,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袁晓林出席并讲话。
  5月24日,南汇区书院镇召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
  5月24日,宝山区张庙街道举办“依法行政和《物权法》”讲座。
  5月24日,长宁区周家桥街道举办《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讲座。
  5月24日,浦东新区杨园小学举行“雏鹰学法遵章”展示活动。
  5月25日,黄浦区举办《物权法》讲座,副区长方日东主持了讲座,区四套班子成员和处级干部500余人听取了市委党校教授陈保中讲解的《物权法》。
  5月25日,卢湾区在淮海公园举行“交通文明在卢湾”交通安全宣传日活动,区委常委、区公安分局局长陈明军和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李崟参加了活动。
  5月25日,上海机场集团交警支队在辖区开展交通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活动。
  5月25日,杨浦区法宣办召开街道、镇法宣联络员会议。
  5月25日,青浦区“法律进乡村”主题宣传月活动降下帷幕,活动中共举行文艺演出11场,8000余村民观看演出;500多村民参加法律知识有奖竞答活动。
  5月25日,闵行区浦江镇举行“5·25”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5月25日,长宁区华阳路街道举办依法经营专题讲座,100余人参加听讲。
  5月25日,黄浦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联合召开“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座谈会。
  5月25日,浦东新区举行交通安全宣传日暨花木社区交通安全推广中心启用仪式。
  5月25日,徐汇区斜土路街道为老年人举办“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法制讲座。
  5月25日,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在社区举行法制文艺会演。
  5月26日,嘉定区科委、区教育局等部门举行科技节法律咨询服务活动。
  5月26日,奉贤区青保办举办《未成年人保护法》讲座,全区各街镇青保办主任、中小学校长、法制副校长、青保委成员单位法宣干部等300余人参加了听讲。
  5月26日,普陀区规划局召开法制工作研讨会。
  5月26日,浦东新区高行镇举办《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法制讲座。
  5月26日至6月1日,南汇区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宣传咨询活动。
  5月27日,2007年“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上海地区)”启动仪式在虹口区举行,团市委副书记、市少工委主任徐枫出席了启动仪式。
  5月27日,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将300多本《社区居民法律知识读本》送到居民手中。
  5月28日,闵行区举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资格法律知识网上考试。
  5月28日,奉贤区西渡社区学校举行“侨法宣传角”揭牌仪式。
  5月28日,南汇区新场镇举办新一届人大代表培训班。
  5月28日,宝山区档案局开展《档案法》宣传活动,纪念《档案法》颁布20周年。
  5月28日,青浦区司法局、区法宣办向全区已通过验收的101个民主法治(示范)村和民主法治(示范)小区赠送法律图书,建立“法律图书角”。
  5月28日,黄浦区黄浦学校举办《计量法》知识讲座,初中一年级学生参加听讲。
  5月29日,浦东新区250余名处级领导干部听取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傅鼎生讲授的“《物权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
  5月29日至31日,长宁区委举办处级主要党政干部法制理论研修班。
  5月29日,杨浦区220余名法宣联络员听取了同济大学副教授徐国忠讲解的《物权法》。
  5月29日,长宁区程家桥街道举办维护老年人和妇女合法权益法制讲座。
  5月29日,虹口区法宣办召开“法律六进”工作推进会,部署下半年重点工作。
  5月29日,上海船舶工业公司举办法制培训班,53名劳务工程队负责人和工会主席等参加了培训。
  5月29日,卢湾区法宣办举办2007年第1期区域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培训班,100多人参加了培训。
  5月29日,奉贤区南桥镇举办进城务工人员维权法制讲座,60余人参加听讲。
  5月29日,普陀区宜川路街道组织机关干部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
  5月30日,本市《市民与法——人大代表说法系列》开讲仪式在虹口区教育学院举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禹鹏出席并讲话。
  5月30日,长宁区召开法宣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周文贤出席并讲话,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鲁德喜主持了会议。
  5月30日,松江区20余家单位在岳阳街道举行“企业服务月”政策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毛啸岳到现场看望并慰问了工作人员。
  5月30日,闵行区法宣办开展首次学法交流活动。
  5月30日,奉贤区拓林镇在蒲公英学校学生中开展禁毒教育活动。
  5月31日,嘉定区召开法宣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赵丹妮主持会议,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贝晓曦在会上讲话,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庆建、副区长邵林初和区法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等70余人参加了会议。
  5月31日,黄浦区召开2007年法宣联席会议全体成员(扩大)会议,区委副书记肖堃涛,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孙甘霖出席会议,70余名各成员单位、各街镇及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参加了会议。
  5月31日,嘉定区召开区法制宣传协会成立大会,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贝晓曦出席并讲话。
  5月31日,杨浦区与同济大学法政学院联手在四平路街道举行“法律进社区”主题宣传活动,同济大学党委副书记马锦明、副区长马杰富和市司法局副局长刘忠定等领导和200余名法宣联络员及社区法律志愿者参加了活动。
  5月31日,静安区建交委举办法制讲座,建交系统副处以上干部听取了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傅荣讲解的《物权法》。
  5月31日,长宁区新泾镇的班子成员、机关干部和人大代表等180多人听取了市委党校教授陈保中讲解的《物权法》。
  5月31日,黄浦区质量技监局对辖区12家食品企业进行食品安全质量大检查。
  6月1日,南汇区举办“集体劳动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相关规定”法制讲座。
  6月1日,浦东新区唐桥街道向社区矫正人员赠送法律图书和法制宣传资料。
  6月2日,普陀区青保办举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日系列活动。
  6月2日,徐汇区劳动保障局在田林影剧院广场举行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活动。
  6月3日,普陀区举行主题为“创建和谐社会,参与绿色生活”“6·5”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市环保局副局长孙建、副区长高德彪、区政协副主席谢筠参加了活动。
  6月3日,普陀区举行“6·26”国际禁毒日集中宣传月启动仪式暨禁毒专场文艺演出,区委副书记顾顺祥,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祝学军,市综治办副主任、市禁毒办主任周伟航等出席仪式并观看了演出。
  6月3日,长宁区和杨浦区环境保护局分别在辖区开展世界环境日宣传咨询活动。
  6月3日至15日,浦东新区张江镇在辖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版面巡展活动。
  6月4日,黄浦区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集中宣传日活动。
  6月4日,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开展网上学法活动,组织学习《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6月4日,普陀区宜川路街道近千名社区居民观看了上海武警总队政治部文工团演出的预防新型毒品专场节目。
  6月4日,浦东新区潍坊街道开展向农民工赠送“五五”普法读本的宣传活动。
  6月5日,黄浦区举行主题为“污染减排与环境友好型社会”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区领导沈晓初、徐少伯、刘仲苓等出席了活动。
  6月5日,闵行区吴泾镇在辖区开展《环境保护法》宣传活动。
  6月5日,闸北区共和新路街道举办《物权法》讲座,100余人参加听讲。
  6月5日,南汇区老港镇在辖区开展《环境保护法》宣传活动。
  6月5日,普陀区绿化管理局召开《上海市绿化条例》专题学习研讨会。
  6月5日,浦东新区高东镇举办居(村)委会干部法制培训班。
  6月6日,松江区在方松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举行禁毒文艺汇演,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韩顺芳出席并讲话,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杨峥,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阮荣富,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陆民和市综治办副主任乐伟中出席并观看了演出。
  6月6日,闸北区天目西路街道、北站街道和宝山路街道联合举办《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咨询活动。
  6月6日,黄浦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举办食品安全知识讲座。
  6月6日,徐汇区湖南路街道在襄阳文化广场举行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活动。
  6月6日、11日和12日,金山区法宣办分3片召开法宣干部第2次工作例会。
  6月7日,金山区法宣领导小组召开2007年第1次全体成员(扩大)会议,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叶汝强主持会议,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杨杰传达了市法宣联席会议全体成员(扩大)会议精神,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王美新在会上讲话。
  6月7日,宝山区召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会议,副区长李原出席会议并讲话。
  6月7日,徐汇区华泾镇和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分别举办《物权法》讲座。
  6月7日至8日,虹口区在区委党校举办中青年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
  6月8日,虹口区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松涛主持了讲座,700余人听取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傅鼎生作的《物权法》辅导报告。
  6月8日,金山区朱泾镇举行“妇女维权协会”成立大会暨妇女维权讲座。
  6月8日,宝山区烟草专卖局举办《烟草专卖法》专题辅导讲座,200余人参加听讲。
  6月10日,崇明县在宝岛世纪园举行放映百场法制电影的首映仪式。
  6月11日,宝山区吴淞街道举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200余人参加听讲。
  6月11日,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举办“《物权法》与我们的生活”法制讲座。
  6月13日,长宁区法宣办召开西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交流会,徐汇、静安、青浦、松江、闵行等区的司法局分管领导和法宣科科长参加了座谈交流。
  6月13日,浦东新区金桥镇对社区30多名青少年进行“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法制教育。
  6月14日,徐汇区举办法宣骨干培训班,60余家单位的法宣联络员参加了培训。
  6月15日,浦东新区“千场法制电影进社区、进乡村、进工地”启动仪式在高行镇举行。

  学法用法 明辨荣辱
  
  一月短讯
  上情下达
  案例
  张先生原是李先生任法人代表的工厂里的一名职工。2003年3月9日,张先生与工厂签订了一份集资协议书,集资金额为人民币4万元(该款已于2004年4月归还)。同年4月10日,张先生与工厂订立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股权转让。同年10月,由法人代表李先生出面支付张先生转让款3万元。
  2004年8月起,张先生工作过的工厂遇上拆迁,得到了动迁款615万元。而这与张先生转让股权的日期仅差一年多时间,张先生懊丧万分,去厂里吵闹。而受让人李先生为了不影响工厂的关停工作,在张先生答应配合关停工作且自动办理离厂手续的前提下,愿一次性支付他12万元,并写下了一张借条。但张先生却一直未拿到钱。于是,他将李先生告上了法院。他诉称,2004年3月6日,他应李先生的要求,将12万元借给李使用。李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在2004年12月底前归还。但李先生至今未按约履行,故要求李先生归还12万元并支付利息500元。法庭上,张先生提供了这张借条,内容为:“今有本人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12万元整(不计息),于2004年12月底之前还清。”尽管有真凭实据,但张先生却不能提供这12万元的来源,以及李先生借款后派什么用处。对于这份书证,李先生承认是他亲笔所写,却矢口否认张先生所说的借款事实。他向法官陈述说,所谓书证,属于非常时期的非正常的借条。当时工厂遇动迁,补偿款数百万元,张先生后悔退股,欲撤销与其之间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为了减少麻烦,当时他认为,只要张先生答应做好工厂的关停工作,并办理离厂手续,其同意支付张先生12万元。但有个前提条件,就是若张先生违约,借款协议无效。现张先生多次闹事、上访,这12万元怎能支付给他?出具借条的当天,有心的李先生也要求张出具了一份便条给他,内容为:“本厂职工张某某自愿办理离厂手续,与法人代表李先生无任何经济及其他纠纷,并配合做好本厂的关停工作。如违约,借款协议无效。本协议到10月底自动作废,不作他用。”落款日期也提前到了2004年3月6日。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张先生所主张的12万元借款诉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析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提供的证据证明,他向张先生借款的事实并未发生,借条是因张先生答应做好工厂的关停工作而写下的。双方约定,如违约,该借款协议无效,并约定协议于10月底自动作废,不作他用。在张先生对其主张的借款事实不能进一步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补强的情况下,张先生应承担本案的不利后果。
  
  答疑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书面证据,上面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还有被告的亲笔署名,应该说,证据的形式要件完全齐备,然而法院为什么不予采信?这里涉及到现代法官审案的一个基本理念,重证据但不能惟证据,即不能机械办案。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款关系,应当是一方当事人有出借钱款的事实,而另一方当事人有借贷钱款的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恰恰在于被告是否有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审理中,原告虽然握有书面借条证据,但是被告也有证据证明原告的借条履行是有条件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不仅要审查证据形式的真实性,还要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全面地、客观地审查证据所反映证据的内容是否具有真实性,以求达到案件的客观真实。因此,诉讼中原告虽然握有书面证据,但是不能据此就能机械断案,而应查明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达到法官内心的确信。

  提示
  时下类似本案这样的书面借条纠纷为数还真不少。现实生活中,像被告那样随意出具借条、欠条是不可取的。本案中,幸亏被告还留有一手,否则被告真很难逃脱承担这笔巨额债务。诚如被告所感叹的:这场官司给自己上了极其生动的一课,我要永远记取这一深刻的教训。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许多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和证据意识,在诉讼中无法提供借款事实不存在的证据,结果输了官司吃了“哑巴亏”。
  当然,现代公民人人都应恪守诚实信用的处世立身准则。作为本案中的原告尤其应该自重,那种虚构借款事实,挑起讼端,浪费司法资源,恶化人际关系的做法,是有悖法理的,也是不道德的。

  浦东新区东明路街道居委法律咨询点成立至今已有6年。6年来,从该街道凌八居委的1个咨询点到目前拥有35个居委咨询点;从单一的法律咨询到现在的调解、普法;从不固定的咨询时间到现在“相约星期三”,法律咨询点实现了全覆盖、多功能、制度化,真正成为居民家门口的贴身律师。

  一、咨询、普法、调解,一条龙服务暖人心
  家住“品新苑”的恒泰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是法律咨询点的“老”志愿者了,自从她买房到小区后,迄今已免费接待居民法律咨询600多次,参与人民调解30多起,化解复杂矛盾8件。今年,居委会遇到了一件十分棘手的房产和继承纠纷:14岁的小海在父母离异后随父亲生活,父亲再婚后,将其和小海共同居住的一间使用权房卖掉,另买入一套商品房,但房产证上只写了其父和继母的名字。后其父因心脏病猝死,继母欲卖掉房子,将小海赶出家门。居委会在王律师耐心指导下通过调解合情合理地解决了房产和继承纠纷,保障了小海的权益。

  二、推荐、自愿、无声,志愿者精神放光芒
  一开始,法律咨询点的志愿者都是各居委会自行挖掘人才,说服他们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随着咨询点的不断发展,影响渐大,不少法律服务工作者主动前来要求加入志愿者队伍。去年年初,家住凌七居委的申光律师事务所王君裔律师手持介绍信,到街道司法所要求做法律咨询点志愿者。她说看了有关报道后,感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能为社区做些事情很有意义。最近,街道司法所探索在街道网络上建立律师信箱,方便东明居民上网办事时咨询法律问题,王律师第一个报名。网上还有许多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如三林城业主论坛的吕律师,默默无闻地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排忧解难。

  三、定时、定人、定制,咨询点作用更强大
  在街道司法所的指导下,35个居委法律咨询点工作制度日趋完善,工作台帐更加齐全。目前已经建立了每周三接待、每月设摊咨询、每季度普法上课、每年总结等制度。据不完全统计,仅2006年一年,各居委法律咨询点志愿者接待居民约3500人次,解决矛盾纠纷89起。

  借条在手,就一定能
  赢得官司吗?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本市召开“五五”普法讲师团成立大会
  案例
  明明官司打赢了却要倒贴1776.90元的费用,李先生很是想不通。早知如此,都是本村人,双方讲和算了。
  现年55岁的李先生开了一家烟酒代销店。2005年11月8日傍晚,李先生到本村村民王某家拿酒格与酒瓶时,被王家家犬咬伤左腿。事后,经南汇区疾病控制中心鉴定,结论为犬咬伤,浅表伤。经治疗,李先生花去医疗费499.10元。双方因赔偿数额协商未果,今年1月,李先生请了代理律师,起诉到法院,请求肇事狗的主人王某赔偿后期治疗、精神损失及误工、营养等各项费用34800元。3月初,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王某赔偿李先生医疗费499.10元、误工费60元、交通费16元,合计575.10元。

  析法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某饲养的家犬将李先生左腿咬伤,应予赔偿,遂判决王某赔偿李先生医疗费499.10元、误工费60元、交通费16元,合计575.10元。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402元,王某承担50元,而李先生则要承担1352元。
  李先生请代理人花费1000元,诉讼费承担了1352元,而实际仅赔到575.10元,官司虽打赢了,却要倒贴1776.90元。
  答疑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权自由处分,具体表现为不告不理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法院只能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因此,原告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应确保诉讼请求的完全、准确,切忌贪多求大,必须考虑诉请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是否有相应证据,否则不仅得不到法院支持,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原告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并要求高额精神损害赔偿,但因其诉请不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不能举证或超期举证,或者所举证据在关联性、合法性上有所欠缺,致使大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

  提示
  人民法院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审理案件的,如诉讼请求不完全或不准确,则未请求部分将得不到处理;但如诉讼请求不适当,其不适当部分也得不到支持,并且必须自行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因此,原告起诉时明确的诉讼请求非常重要。
  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预缴诉讼费。一般情况下,财产案件的诉讼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金额确定的,要求给付或索赔金额越高,应预缴的诉讼费也越高。如果原告方当事人请求的金额法院只支持部分,那么未被法院支持部分相应的诉讼费将由原告自行承担。这样,原告在纠纷中即使有理无错,其得到的实际赔偿还要减去没有被法院支持部分的诉讼请求相应的诉讼费。因而,当事人诉讼请求额度一定要适当,不可贪多求大,以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在确定诉讼请求数额时,如有相关标准的,还要考虑具体标准。
  如财产案件中的交通费、误工费、伙食费,就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有关部门的标准、个人的从业情况等合理确定。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计算标准的损害赔偿请求,也要合理、适度地加以确定。如精神损害赔偿,因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标准,法院在判定时通常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主观恶性,侵害的手段、场合、方式、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管辖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准等几方面来考虑,故在提出相关请求时,一定要适当,不可漫天要价。

  6月7日上午,市国资委召开市国资委系统企业法制宣传工作负责人会议,市国资委副主任、法宣领导小组组长张成钧出席会议并讲话。

    市国资委系统各单位法宣工作部门负责人以及以及市国资委法规处、党群处有关人员70余人出席了会议。
  张成钧在讲话中要求法制宣传在工作格局上,要党政联手、齐抓共管。要同步建立健全法制宣传工作网络,明确法制宣传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工作队伍。在工作对象上,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要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明确法宣工作的重点对象。要根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年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等人群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加强与他们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工作手段上,要不断创新、力求实效。要更加注重发挥大众传媒、现代网络技术、法制宣传阵地、法律咨询服务以及警示教育的作用,不断创新法制宣传工作的载体和形式。真正使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中深入人心,真正使法制宣传工作向面上拓展,向基层延伸,向实际深化。
  会上,上汽集团和光明集团就企业前阶段开展法宣工作情况作了汇报交流,市国资委法宣办对“五五”普法开展以来的法宣工作情况作了总结,对下半年工作作了布置。

  5月18日,在宝山区友谊街道“东方讲坛”举办点——宝山行知二中举行了“东方讲坛”——“以案说法、共建平安城”系列宣讲活动暨交通安全知识讲座首场宣讲,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党委副书记、副总队长陈志康以“遵守交通法规,保障出行”为课题,向宝山区友谊街道18个社区的居民代表、25个车辆单位的安全干部及驾驶员以及行知二中的学生代表作了面对面的交通法制宣讲,拉开了全市“以案说法、共建平安城”系列宣讲活动的帷幕。
  5月20日,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与市文明办、市安委办、市法宣办和徐汇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共同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3周年暨交通安全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在徐家汇港汇广场举行。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朱匡宇,市公安局副局长朱伟明,市司法局副局长刘忠定等领导出席了启动仪式。仪式上,朱匡宇宣布了专项整治集中宣传周活动正式启动,朱匡宇、朱伟明为宣传周活动揭幕,参加活动的领导向300多名私家车主代表发放交通安全宣传品及“文明行车,从我做起”文明行车标牌。
  5月21日上午,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联手徐汇交警支队在淮海路襄阳公园门口举行“迎市第九次党代会、做交通文明推动者——交警系统党员执法标兵示范活动”暨宣传咨询活动。活动现场设立咨询点,接受市民咨询,并向市民发放交通安全法规读本、地图、宣传漫画和交通事故快处盒、指南针以及交通安全宣传资料。
  与此同时,全市各交警支(大)队也纷纷展开了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南汇交警支队10位领导和民警共同参加了在沪南公路举办了主题为“从点滴做起”交通安全现场咨询会;杨浦交警支队在五角场的大连万达广场搭建了交通法律咨询台,在时代广场多媒体大屏幕上滚动播放反映具有杨浦交通特色的“百姓与交通”专题片;闸北交警支队的民警来到大宁小学,结合小学生的实际情况及一些事故案例对违法行为进行分析,为该校师生们上了一堂生动的交通安全宣传课;嘉定交警支队的民警会同华亭镇政府交管站,在华亭镇进行了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遵章守法,文明行路,从每一步做起”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展板评比展示活动;奉贤交警支队会同区教育局联手在中小学学生中开展收集和创作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一一遵章守法,文明行路,从每一步做起”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口号、开展以“我为奉贤交通安全献一计”的征文比赛、办一期交通安全的电脑小报、举行一次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举办一次“从我做起,文明出行”演讲比赛、拍一张“不文明交通行为大曝光”摄影作品、画一张“我向往的文明同行环境”美术作品和开展一次上街向行人宣传“保护生命,平安出行”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八个一”系列活动。
  5月25日是法定交通安全宣传日,全市各区县开展了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大型宣传活动。浦东新区在当天正式启用的花木交通安全宣传推广中心接待了首批数百名社区居民的参观,他们饶有兴趣地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阅读交通安全知识展报、参与各种交通安全游艺项目;闸北交警支队在广中苑小区与当地街道共同举办了针对各种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安全宣传咨询、交通安全宣传片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板报展示和社区文艺表演活动;杨浦交警支队民警在四平路上的驻沪空军某部为200余名官兵进行了安全行车、守法行车的交通安全宣讲并向官兵们赠送了交通安全法规读本;杨浦区市容环卫局第一分公司汽车运输队举行了驾驶员技能比武竞赛以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考试;徐汇区在淮海中路襄阳路口举行了“保护生命、平安出行,遵章守法、文明行路,从每一步做起——‘5·25’交通安全宣传日暨徐汇区‘6·1’儿童节小学生交通安全绘画比赛”活动;静安交警支队与区法宣办和“东方讲坛”合作,利用各街道社区学校开展了“以案说防范,共建平安城”为主题的交通安全讲座,辖区内市级交通文明路口附近单位的员工、学生以及社区居民近千人参加了听讲。南汇区在惠南镇“天天演”广场举行“5·25”交通宣传活动,活动主会场在小学生表演的交通指挥手势操中拉开帷幕,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永清向全区人民发出“交通文明行动”的倡议书。在活动中,进行了“百米长卷共同勾画南汇和谐交通”的书画创作。与此同时,南汇交警支队在六灶镇影剧院广场精心组织了一台由民警及协管员自编自演的交通专演,吸引了广大居民群众观看。
  5月27日,在60个交通安全示范单元集中开展了交通安全宣讲活动,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守法出行的宣传教育活动。市司法局副局长刘忠定,市委宣传部文化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东方讲坛”办公室副主任王锦萍,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党委副书记、副总队长陈戊高等领导一行,来到静安区南西街道社区学校,视察了社区居民、单位员工、学生、交通文明志愿者参加的交通安全宣讲活动。随后,又来到上海供电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视察了虹口交警支队开展的“以案说防范,共建平安城——遵章守法,从每一步做起”交通文明宣讲活动,并向参加活动的车辆单位、社区居民和学生代表赠送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读本。
  从宣传周活动开始以来,各交警支(大)队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渠道,利用地区内已有的户外电视屏幕、大型广告牌、宣传横幅、移动电视等,滚动播放交通安全知识。嘉定、青浦、金山、南汇等交警支队在沪宁、沪杭、沪青平等高速公路旁,设置了200余条以不超速行驶、客车不超员、货车不超限超载、不疲劳驾驶等为内容的专项整治宣传栏牌和横幅标语。松江、宝山、浦东等交警支队在高速公路、主要国道省道以及旅游景区道路出入口、接待场所和停车场等人口密集场所,巡回展出宣传展板,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市公安交警总队各单位以及各支(大)队的对外接待窗口,都开辟了固定阵地,利用统一设置的120台公益宣传液晶电视,每天循环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以及展出交通安全宣传展板。

  生命因您而灿烂
  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宣传处曹怡然
  上情下达
  5月10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在5月16日召开的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新闻发言人、副检察长邹传纪宣布,从5月10日至6月15日,本市检察机关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月活动,旨在动员社会各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今年以来本市检察机关受理和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情况、典型案件和今年的工作重点。
  今年检察机关将以下七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作为查办的重点:一是查办危害司法公正的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枉法追诉、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渎职犯罪案件;二是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黑恶势力相牵连、相勾结,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犯罪案件,打掉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三是查办司法人员、行政执法管理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案件;四是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非法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破坏土地资源和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犯罪案件;五是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特别是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卫生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中发生的案件;六是查办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七是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人权的案件。在以上突出查办的七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本市检察机关将危害公正司法、破坏土地资源和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涉及民生的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作为突出查办的重中之重。
  在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中,本市各级检察机关组织检察干警深入国家机关,赴主要街道、社区向群众发放《渎职侵权立案标准画册》等宣传资料,进行宣传版面展示和法律知识的讲解,接受群众咨询。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在电视台举行法制讲座、播放警示片,在报刊上开辟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专栏等,进一步扩大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社会影响面。在此期间,检察机关还狠抓办案,积极推动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举报、排查和查办工作以及与有关单位签订联席会议制度,以达到打击与预防并重的效果。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马卫
  
  上情下达
  做法治理念和
  法治文化的传播者
  6月14日至15日,本市在奉贤区召开2007年市属委办局法宣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市法宣联席会议全体成员(扩大)会议的精神,部署推进“法律六进”活动,明确今年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市属委办局法宣工作要求。市司法局副局长刘忠定出席会议并讲话。市法宣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市属委办局法宣干部共50余人参加了会议。
  刘忠定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各成员单位、有关市属委办局各相关单位2006年开展法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对做好今年的法宣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思考法宣工作。紧紧把握当前对敌斗争复杂性、刑事案件高发期、人民矛盾突显期的社会特征,找准切入点,从注重结果宣传向注重过程宣传转变;从单纯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向依法维权、有序维权转变;从单纯依靠政府到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开展法宣工作转变。二是要以开展“法律六进”为抓手,推动“五五”普法工作。三是要加强队伍建设和阵地建设,充分发挥法制讲师团的作用,做好五类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充分发挥各类宣传媒体的主渠道作用,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
  会上,市法宣办通报表彰了35家2006年度市属委办局、集团公司法宣工作考核优胜单位及20名优秀联络员;法宣工作考核优胜单位及优秀联络员代表作了交流发言;对市属委办局重点推进的“法律进机关、进企业”的工作思路进行了探讨,交流了经验和做法;听取了市社联党组书记潘世伟教授作的“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的宣讲报告和市委党校陈保中教授作的《物权法》解读。
  会议对各单位下半年法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要认真传达法宣联席会议全体成员(扩大)会议的精神,建立健全法宣工作领导机构,明确法宣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制定工作要点。二要认真研究领会市法宣办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五个实施意见,结合各行业实际,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认真贯彻执行。三要以“平安建设”和“迎世博”为契机,开展相关部门法的宣传教育。四要围绕“12·4”宪法宣传周,精心策划,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上海市法宣办孟晓芳
  ——本市庆祝第四个“世界献血者日”系列活动剪影
  ——写在本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圆满落幕之际
  
  普法通讯
 
  编者按:2007年6月3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本刊将方案中有关法制建设、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予以转载,以供大家学习。
   做好节能减排的执法工作
  编者按: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6月1日正式施行。为形成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社会舆论氛围,不断推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风尚,自5月27日起,共青团上海市委开展了未成年人保护宣传的系列活动,在市级层面及重点区县,举行了以“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为主题的形式多样的活动,深入社区、学校、单位,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知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理念的宣传,推动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
  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
  ——本市开展未成年人保护集中宣传活动
  普法通讯
  
  为企业创造统一、规范、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节水,让城市更和谐美好
  5月29日-31日,长宁区委举办为期三天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法制理论研修班,部分区四套班子领导和全区政府部门、党群部门、人大、政协、街道(镇)、检察院、法院等102名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参加研修班。
  研讨班上,区委书记薛潮作了学习贯彻市九次党代会精神作主题报告;邀请了市纪委常委、监委副主任赵增辉作《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社保资金案的反思》,区委常委、区委纪委书记沈敏作《改进领导作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区人民法院院长盛勇强作《努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等报告并组织讨论。(晓红)
  
  “法进社区”在浦东
  编者按:切实加强学校章程建设,既是《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推进依法治校的一项重要工作。自2005年起,虹口区教育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开展了“一校一章程”的创建工作。“五五”普法期间,在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法律进学校”的要求,在辖区内全面推进“一校一章程”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以学校章程建设为抓手
  为“依法治校”提供制度化保障
  ——本市召开2007年市属委办局法宣工作会议
  ——虹口区各级各类学校全部实现“一校一章程”

  普法通讯

  ——黄浦区注重对“两新”组织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本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月活动
 
  法律进“两新”组织
  普法促观念更新
  
  区县快递
  编者按:5月18日至27日,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联合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法宣办和市社联等部门,组织开展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集中宣传日、宣传周等一系列活动(5月20日、21日、25日、27日为专项整治集中宣传日,5月20日至27日为宣传周)。连日来,全市各交警支(大)队组织发动广大一线交警,深入运输单位、社区、农村、学校和部队,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普法通讯
  《物权法》与百姓的安居乐业
  遵章守法
  文明行路从每一步做起
  ——本市交警系统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系列活动
  上海市国资委法规处赵利
  ——市国资委召开企业法制宣传工作负责人会议
  起诉标的不适当
  赢了官司输了钱
  2007年《市民与法——人大代表说法系列》开讲仪式日前在虹口区教育学院举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禹鹏出席仪式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唐国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人事代表工委副主任张贤训,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法工委委员周锦尉,虹口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元清、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松涛,市司法局副局长邰荀,市律师协会会长吕红兵等领导出席了仪式,并向市民代表赠送了由龚学平题写书名的《市民与法——解读地方性法规》一书。
  周禹鹏在讲话中指出,今年的讲座有五个新特点:
  第一、主讲人身份特别。今年的8位主讲人都是人大代表,其中5位市人大代表,3位区人大代表,在最近评出的上海市10位“东方大律师”中有三位是这次的主讲人。
  第二、讲座的内容贴近市民生活。无论是“邻里纠纷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老年人维权问题”的解读、还是“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问题”、“动拆迁的基本法律法规”、“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等,这些内容都是市民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第三、走进校园和社区办讲座。4年来,举办讲座的场所从市人大常委会培训中心,到上海图书馆,再到社区、到校园。在这个变化中,人大代表与广大市民走得越来越近了,距离也越来越短了,也让市民更多地了解人大和人大代表的工作,从而更好地监督我们的工作。
  第四、现场开展法律咨询。每次讲座结束后,都有主讲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现场为广大市民进行法律咨询,免费为大家提供法律服务,使广大市民不出社区就能找到上海最好的资深律师。
  第五、整合社会资源办讲座。今年的系列讲座,市人大常委会培训工委不仅继续与市律协、虹口区人大常委会合作,还邀请市法宣办一起主办,虹口区司法局、区教育局和有关街道、各律师事务所共同联手组织,同时,也得到了《东方大讲坛》等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使这个讲座平台越搭越大,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广。
  开讲仪式后,市人大代表、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徐晓青律师作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解读。来自虹口区教育系统、法宣系统和青保系统的负责人和部分区人大代表研究社区居民300余人参加了听讲。

  虹口区法宣办 赵速海
  编者按:《市民与法——人大代表说法系列》是市人大常委会帮助广大基层人大代表和市民学法、知法、用法而开展的一项普法工作。自2003年以来,已有6500人次的人大代表和市民在现场听取了专题讲座。2007年的《市民与法——人大代表说法系列》活动将全部安排在虹口区各基层单位和社区进行。
  普及法律知识的一项重要举措
  ——《市民与法——人大代表说法系列》2007年开讲仪式在虹口区举行
  浦东新区唐镇小学在法制教育中以推进法制游戏棋活动为抓手,让学生们在玩中学,学中乐。独到的教育方法增强了学生们学法、用法、守法的观念和意识,提高了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在开展法制游戏棋活动中,唐镇小学注重紧密结合课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法制游戏棋活动的开展始终围绕着法制主题。在法制游戏棋设计比赛活动中,设计作品紧扣法制内容,体现了学生学法用法的心得体会和学习到的如“爱护国旗”、“未成年人不准进入网吧”、“安全驾驶,人人有责”等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为深入推进法制游戏棋活动,唐镇小学积极发挥学校少先队教育阵地的作用,将其作为学校少先队队会活动的一项主要内容,精心组织。通过校红领巾广播台、学校橱窗、班级黑板报、国旗下讲话、手抄报等宣传阵地加强宣传力度,力求每一个年级都知晓此事;通过班主任老师加强对学生们的引导,力求每一个班级都组队参与法制游戏棋设计比赛活动。在设计比赛活动中,学生们提交了五十多篇设计作品,学校为此举行了“我最喜爱的法制游戏棋”评选活动;积极利用队会活动、体育课等组织学生开展法制游戏棋下棋比赛活动,让每一个学生在比赛中提高对学法的兴趣,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

  在深入推进法制游戏棋活动的过程中,唐镇小学的教师们遵纪守法、依法施教的自觉性明显提高。教师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多了,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没有了;加强自身修养、自觉做表率的多了,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事少了;热心帮助困难学生的多了,疏于做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少了。近两年来,学生们行为明显规范,整体素质明显提升。在唐镇小学,学生旷课的现象没有了,沉缅于电脑游戏和网吧的现象没有了,学生重大交通事故没有了,违法犯罪现象一直保持零记录。
  唐镇小学在开展法制游戏棋活动中,除了邀请法宣工作者到学校开设法制讲座和加强学生在社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外;还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鼓励家长们共同参与法制游戏棋的设计比赛。许多家长与学生一起上网查资料、翻书籍、同绘图、共着色,让家长们也接受了一次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
  
  法律解读
  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宣处曹静慧
  编者按:在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如何为青少年搭建平台、创新教育手段尤为重要,成功的教育只有具备了形式与内容的统一、过程与结果的统一、内涵和外延的统一,才能取得实际的教育效果。
  5月31日下午,由同济大学法政学院、杨浦区司法局、区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区人民检察院和四平路街道办事处共同主办的“庆同济百年华诞,创全国文明单位,共建民主法治社区——法律进社区”主题活动在四平路街道会议室隆重举行。市司法局副局长刘忠定、市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副主任业露华、同济大学党委副书记马锦明、杨浦区副区长马杰富出席活动并分别致辞讲话。活动主办单位领导、街镇代表以及同济大学学生200余人参加了活动。
  活动中,四平路街道办事处领导与同济大学法政学院、区司法局、区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区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领导进行了共建“民主法治社区”的签约;四平路街道办事处主任与3个民主法治示范小区创建居委会主任进行了“民主法治示范小区建设责任书”的签约;四平路街道党政领导向同济大学法政学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志愿者代表颁发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聘书;区司法局和市同建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向基层居委会的代表赠送了法律图书。
  在活动现场,4位民主法治示范小区创建居委会的书记、主任创作并上台表演了《小巷总理话法治》的诗朗诵;区人民检察院播放了《伸向大学校园的黑手》的法制录像片并在现场“以案说法”;同济大学法政学院的大学生演讲了《我是一名社区普法志愿者》;同济大学法政学院的3位老师与台下观众就社区开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互动形式的“专家说法”;四平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成员演出了反邪教宣传音乐舞台剧《回归社会》。
  活动结束后,本刊记者采访了四平路街道党工委书记童勇孝。他介绍说,此次活动也是庆祝同济大学百年华诞的一项重要而又特殊的内容。同济大学地处四平社区,多年来我们一直把“服务高校就是服务杨浦”作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工作理念。早在2001年初,街道就与同济大学法政学院签约共建法律实践基地,将四平社区作为该学院师生特别是渴望将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于社会实践的莘莘学子从事社会实践的平台。同时,社区的各项事业也得到了大学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使的社区各项事务的管理逐步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为社区的和谐与稳定奠定了基础。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为逐步将社区各项事务的依法管理、推进上海和谐社区建设以及确保社会稳定奠定了基础,也对社区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特别是对“民主法治小区”的创建活动提出了具体的时间节点、指标要求和较高的指导标准,我们将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扎实工作、乘势而上,努力争创市级“民主法治小区”,不断将“法律进社区”和“五五”普法工作引向深入。

  经验交流
  胡锦涛、吴邦国、吴官正
  等中央领导论法治
  本刊记者李放鸣
  ——法律进社区”主题活动
  
  法律解读
  
  区县快递
  
  法治论坛
  
  为了更好地帮助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激励广大青少年以良好的精神风貌迎接2010年世博会,浦东新区开展了“知荣辱、学法律、迎世博”为主要内容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浦东新区法宣办牵头召开了由新区社发局、新区司法局、团区委、新区教发院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会,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制定了新区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的计划。
  在推进过程中,新区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协作、齐抓共管。社发局负责组织新区各学校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司法局负责组织新区各街镇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团区委负责组织各级团机构加强对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宣传。

  二、突出重点、效果明显
  在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举办了一系列有针对性、实用性强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一是组织开展青少年法制电子小报编辑、评比和展示活动;二是开展主题征文活动;三是开展“我是文明浦东人,交通安全文明行”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四是举行优秀法制教育课例评选活动;五是开展青少年法律知识测试活动;六是召开新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会议,交流各单位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经验和体会。
  在主题教育活动中,唐镇小学开展了法制书签制作比赛;凌桥中心小学组织开展了校行规歌谣创编活动;由由中学开展了学生向父母写一封法律宣传书信的活动;华师大二附中组织学生制作学法心得小报;逸夫小学、长岛中学等学校开展了法律知识竞赛;高桥中学进行师生法制教育宣讲;杨园中心小学、罗山小学等学校利用升旗仪式,校长作了国旗下讲话;侨光中学、竹园小学、庆华小学等开展了法制讲座;周家渡街道、三林镇等街镇组织青少年观看了《与法同行》——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电视专题系列片等。

  三、注重结合、氛围浓厚
  浦东新区还注重将主题教育活动与新区创建星级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与禁毒、青少年保护、生命教育等专项工作相结合,在各个青少年法制宣传专项活动中,引导青少年明辨荣辱、行荣拒辱。如结合学校禁毒教育工作阶段目标,组织开展了青少年“拒绝毒品”网上知识测试活动。浦东新区将主题教育活动作为星级示范学校创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掀起了新区法制宣传的高潮。
  浦东新区法宣办夏毅
  ——浦东新区深入开展“知荣辱、学法律、迎世博”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认真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
  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向新阶段
  浦东新区法宣办王康琼东明路街道司法所杨光磊

  法治论坛
  
  法制游戏棋“棋”乐无穷
  法治论坛
  助民学法为民解忧
  全面提升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
  ——浦东新区东明路街道居委法律咨询点服务居民成效明显
  6月7日,虹口区委组织部,区委党校、区法宣办联合在区委党校举办中青年干部法治主题培训班。来自区机关各部门、各街道、各单位的32名中青年干部参加了培训班。
  培训班第一堂课内容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培训期间,市首届“东方大律师”翟建律师主讲《中国刑法制度——典型案例分析》,通过对典刑案例剖析,阐述了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深刻分析了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成因,从律师的视角提出了预防犯罪的建议和设想。华东政法大学民法专家傅鼎生教授解读《物权法》,傅鼎生教授运用生动的案例、幽默的语言和深入浅出的讲解,使学员们获益非浅。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系主任陈大刚教授作《政府部门管理市场经济的几个基本法律问题》辅导报告,紧紧围绕现行政府运作机制的法律问题,阐述了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和要素,真实的案例,现实的问题引起了学员热烈讨论。
  培训期间,围绕如何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如何认识律师在刑事法律活动中的作用,如何正确认识《物权法》颁布的意义,政府部门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工作等问题,组织学员进行专题讨论,以巩固学习效果。(赵速海)

  5月31日,嘉定区法制宣传协会召开成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嘉定区法制宣传协会章程》,并选举产生了协会的工作机构。协会会员和区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参加了成立大会。
  嘉定区法制宣传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一个社团组织。该协会成立的目的在于充分调动并整合区域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组织开展并推进法制宣传工作方面的资源和积极因素,通过为广大法宣工作者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增强法宣干部的凝聚力、战斗力,提高全区法制宣传工作水平。目前该协会已有会员53个,其中各街道、镇方面的会员13个,委办局和社会组织成员40个。
  协会成立后,将通过举办工作交流、研讨和业务培训等活动,探索在新形势下法制宣传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通过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行法制宣传教育刊物和业务学习资料,为会员及时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同时,协会还承担着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法制宣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加强法制宣传工作的建议,协调本区各部门、单位开展法宣工作的任务,努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化,不断扩大法制宣传工作的覆盖面。(王为农)

  奉贤区南桥镇日前在杨王村举办了“六进百讲”工程启动仪式,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袁晓林出席仪式并讲话。启动仪式上,成立了镇党政班子、党校教师、小故事宣讲团、家庭志愿者宣讲团、宣传大篷车宣讲团,与会领导分别为各宣讲团代表授牌,小故事宣讲团的4名成员举行了法制故事的首场演讲。区委宣传部、镇党委有关领导和各基层党支部副书记、各宣讲团成员及杨王村部分群众共500多人参加了活动。(郑国良)

  
  普陀区妇联日前召开普陀区“推进平安家庭创建暨2006年度表彰大会”。市妇联权益部部长葛影敏和区妇联主席姚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区妇联副主席汤尉琳主持了会议。
  会上回顾总结了两年来区“平安家庭”的创建工作,表彰了2006年度区级“平安家庭”。长征镇交暨小区、石泉街道家庭分别作了交流发言。会议还就进一步推进普陀区“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提出了意见、进行了动员,并对今后区“平安家庭创建”工作提出三方面要求:一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平安家庭创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二要服务大局,全面推动“平安家庭创建”工作的开展,融会贯通到形式多样的活动中;三要明确责任,巩固“平安家庭创建”工作的合力,为推进“平安社区”、“平安普陀”的创建及构建和谐社会再作新贡献。(齐玮)

  委办视窗

  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
  深入推进“法律六进”
  虹口区:举办中青年
  干部法治主题培训班
  为人民掌好权为人民执好政
  嘉定区:成立法制宣传协会
  党政联手突出重点不断创新
  由金山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区文广局、区教育局和区法宣办共同发起的2007年金山区法制摄影作品和农民画法制作品创作征集大赛已进入作品创作阶段,为了让广大创作者更好地理解本届大赛的意义,挖掘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区司法局、区法宣办日前假座区教育局会议室举行了2007年金山区法制摄影作品和法制农民画创作骨干培训班,来自区摄影家协会、区农民画院以及全区各中小学的创作指导老师近50名创作骨干参加了培训。培训班上,区人民检察院的老师通过真实的案例为创作骨干进行创作辅导,期间还演示了历年来创作的一些法制摄影作品和法制农民画作品。(何伟)

  松江区法制办、区司法局日前联合在岳阳街道华亭老街开展“企业服务月”政策法规大型咨询活动,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毛啸岳到场进行了慰问指导。区有关委、办、局以及企业服务中心等20家责任单位在分管领导的带队下参加了咨询活动。活动采取现场咨询、发放资料、展出版面等多种形式,吸引了大量企业与市民参与。活动中,还对各单位制作的法制板报进行了评比,区安监局获一等奖,区建委、区卫生局获二等奖,区房地局、区税务分局、区经委获三等奖。(王伏才)

  松江区
  
  6月10日晚,崇明县精心筹划部署的反邪教电影宣传月活动在宝岛世纪园举行首映式,2000多人观看了影片。该活动在全县20个乡镇、农场、社区共放映电影100场,影片为《走出死亡陷阱》、《巫师骗术》、《深渊——邪教的本质》等多部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