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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病假 既是权利也有义务
2008年1月24日 11:04
 
  A.病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单位辞退于法有据
  
  2007年7月,某纺织厂挡车女工李某因手术向单位提交了医院出具的休息5个月的《疾病证明书》。该厂同意李某病假,并按规定发放其病假工资。2007年9月底,该厂发现李某在另一家纺织公司做工,原来李某想在拿病假工资的同时,在外单位打工赚外块。该厂将李某带到医院复查,诊断结果为基本恢复正常,遂书面通知李某回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结果李某仍以患病为由拒绝上班。2007年10月,该厂以李某连续旷工15天为由,将其除名。李某不服,称其病假未到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审理查实后,维持了纺织厂对李某作出的除名决定。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职工病假期间在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又不按单位要求回厂上班,造成旷工而被除名引起的劳动争议案。根据劳动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药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可见,李某理应珍惜该厂审核批准的休病假权利,安心养病,及时复工。但她却利用休假,到其他单位从事第二职业,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并且无理拒绝工作安排造成旷工事实,遭遇该厂除名是于法有据的。
  
  B.基本医保虽已缴纳病假工资仍应支付
  
  小张于2005年大学毕业后受聘于一家大型外贸公司,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司也为他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2006年初,他突患一场大病,在住院半个月后,公司以已为他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为由,停发了他的工资,要求他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待遇。小张治疗了一个月后出院,与公司交涉无果,遂去申请劳动仲裁,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后裁决该公司补发小张病假期间的工资连同银行利息。
  
  【评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参保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从基本医疗保险金中享受的待遇只能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但不能申请病假工资及治疗期间其他生活方面的补助。根据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此,小张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病假工资应由公司支付。
  
  C.医疗期满“绝症”未确诊单位终止合同无过错
  
  刘某是一家酒店的劳动合同制员工。2004年7月20日被招入该酒店工作,合同期三年。2007年6月26日,何某因慢性鼻窦炎到医院复查、体检,医生认为他的鼻咽部有些粗糙,怀疑其患“鼻咽癌”,要求作进一步检查,但直至8月31日医院仍不能确诊。其间,刘某一直病休,累计的医疗期已超过其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可享受的医疗期(3个月)。单位认为他的医疗期已满,合同期也已满,且“鼻咽癌”只是怀疑而未确诊,故如期终止其劳动合同。但刘某不服,与单位发生争议。
  
  【评析】

  根据劳动部《对〈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职工的劳动合同期将满,经医疗诊断,怀疑患有某种绝症,但又不能马上确认而需待查,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不适用医疗期有关规定。医疗期已满仍不能确认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因此,虽然刘某被医院怀疑患“鼻咽癌”,但其医疗期和合同期均已满,且仍不能确诊,故单位如期终止其劳动合同是无过错的。
  
  D.员工病假遭退工单位违法担败诉
  
  王某与某配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07年5月25日起,张某因患急性肺炎至医院就诊治疗,并陆续将病假医疗证明交给公司。5月31日,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向王某发出退工证明。6月5日,王某康复出院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退工单,并支付病假期间(从5月25日至6月5日)工资。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仅仅支持了张某5月25日至5月31日期间的病假工资请求;对王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王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解决。法院最后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评析】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将合同顺延至这些情形结束。
  在本案中,劳动合同虽期满,但王某尚在医疗期内,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王某医疗期结束。因此,该公司在王某医疗期内作出退工决定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2007年6月5日止,公司应按规定支付王某病假期工资。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看点
  
  医疗期的定义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按病休日计算。其中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提醒
  
  本市病假工资计算方法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意事项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王庆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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