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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 A.办卡附赠产品也要保质保量 今年年初,某大型超市开设了会员卡服务,只要花费2000元就可办一张可充值式购物卡,可以成为该超市会员享受各种优惠服务或商品折价,而且在首次办理时还可以获得价值200元的赠品。为了购物方便,王先生就去办了一张卡,回到家后却发现赠品大都过了十几天的保质期。
王先生遂去商场交涉,要求商场要么给价值200元的正常礼物,要么返还200元现金。商场却回答,我们在一个月前刚推出会员卡服务礼品是没有过期的,过期是因为你来办卡晚了,再说我们的礼品的免费赠送的,你的要求不能满足。他一怒之下将超市告上法庭,最后法官判他胜诉。 【评析】 如今,不少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在推出预付卡服务时都会附带赠送一些商品或服务。但这些商品或服务往往会存在一些质量瑕疵,或商品质量不过关,或服务打了折扣。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要符合相应的标准,即使是免费赠送的商品或服务也不例外。
因此,在接受预付卡消费时,对于商家赠送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要注意它们是否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如不符合,可以据理力争,依法维权。 B.“霸王条款”一概属于无效 前不久,一家健身俱乐部正开展开业前的优惠入会活动,原价5000多元的年卡1400元就能买下。李小姐觉得很合算,就购买了一张年卡,并在俱乐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上签了字。俱乐部开张后,她去锻炼了几次,感觉还不错。
一个月后,她乘公交车时不小心钱包被偷了,而年卡也在里面。后来去俱乐部健身时被告知必须凭卡进入,她就想去补办张新的年卡,结果又被告知不能补办,理由是当时的合同里面清清楚楚写着:“请妥善保管该卡,遗失不补。”交涉无效后,她一怒之下将该俱乐部告上法院。结果法院认为该合同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判令俱乐部补办年卡,但制卡费用由她自己承担。 【评析】 如今在不少预付卡消费中,商家都有自己预先拟定的一些条款,有的在合同中规定,有的在消费卡的背面注明,有的以通知、注意、声明、告示等形式出现,其共性是消费者可以自愿消费,但必须接受这些格式条款。条款内容则是多种多样,如(消费卡)须在有效期内使用;(消费卡)恕不退换,不延期,过期作废,遗失不补;对于任何服务、设施或场所而引起的任何人身、财产和损失概不负责;对于合同及会员章程保留最终解释权和更改权等。由于商家是先收钱后提供服务,消费者肯定处于劣势,一不小心就可能被“卡”住任人摆布。因此,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卡消费前,一定要仔细看清商家事先拟制的规定,以免日后麻烦。此外,当这些“霸王条款”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时,切莫忍气吞声,要向消保委、工商、法院等部门投诉或起诉。因为《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都有一些针对“霸王条款”的规定。上述案例中,俱乐部的规定正是因为违反了《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而归于无效。 C.商家停业由柜台出租方担责 今年“五一”期间,张女士去一家大型商场购物,发现场内一家美容店正在搞优惠活动,花1000元就可以获得一张美容卡,一年之内可以累计做30次美容护理。她感觉比较实惠,再加上促销员的“花言巧语”,就买了一张卡,并当场体验了一次店家赠送的免费美容护理。不料,在她第二次来商场到该店做正式护理时,原先的美容店已改头换面成了一家服装专卖店。她去找商场交涉,想要商场负责。而商场负责人告知她这家店的租赁期只有三个月,到期后就搬走了,他们也不知道该店去向,对于该店的欺骗行为他们并不清楚,因此对她的遭遇除了同情之外也无能为力。 【评析】 如今有不少美容、美体、瘦身、护理等店面都入驻大型商场进行经营。但也有些类似店面混水摸鱼欺骗消费者,上述案例中的美容店就是一种典型的欺骗方式:即在商场内进行短期租赁,向过往消费者推销“预付卡消费”服务,等租赁期满,钱也骗得差不多了,然后就携款潜逃。对于这种情况,消费者自然是不可能向这些店面要回预付款,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张女士可以向商场索要回给美容店的预付款,商场应该负责。 典型案例服务不到位退还预付款外加利息 今年年初,刘女士所在的小区旁边新开了一家理发店,特别推出了理发卡服务,800元就可以办一张卡,办卡后可享受半价优惠,卡里的钱用完后还可以继续充值。同时店方承诺,他们的理发师都属于高级理发师,技艺娴熟精湛,质量绝对保证。她就办了一张卡,结果发现每次给她理发的“理发师”都是年轻的生面孔,技术也不怎么熟练,效果也不怎么理想。起初也没在意,后来终于从一位“理发师”那里得知,原来他们都是刚刚参加完理发培训的学员,来该店是练习理发技术的。
气愤异常的刘女士遂找店方理论要求退钱,而店方坚决不退,还振振有辞:给你的是半价,当然质量也要打对折了。双方最后闹上了公堂,结果法院判令店方不仅退还刘女士的预付款,还要付给她利息。
在“预付卡消费”中,不少店家都会“口惠而实不至”,或者以免费赠送诱导消费者办卡,在办卡之前经营者将服务内容和服务承诺说得天花乱坠,一旦办好卡,消费者得到的却是另一种待遇;或者以让利的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办卡,当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经营者趁机向消费者推销一些质价不符的产品,巧立名目收取各种额外费用;或者以甜言蜜语诱骗消费者购买消费卡,但消费者持卡消费的金额比现金付款方式还要高,消费者并没有得到实惠。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像上述案例中的刘女士那样依法维权。 链接认定“合同无效”的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提醒预付卡消费五大注意事项 事前要仔细“探路” 在预付卡消费前务必仔细查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核对其企业名称与宣传资料所标注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不要一味轻信广告,以免上当受骗。最好考察一下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尽量选择规模比较大、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好、经营状态佳的企业,千万不可因某商家优惠幅度较大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 要签订书面合同 在办理预付卡时,要弄清自己是否真的长期需要此类服务,要保持头脑清醒,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来办理,切莫贪便宜购买过多,以免成为“卡奴”,承担过多风险。因为办理预付卡后,消费者不仅已损失了同期利息,而且在一定意义上也限制了自己的选择范围。此外,对于服务年限较长的预付卡,更要提高警惕,以免商家停业走人,携款潜逃,“坑”你没商量。 办卡要理性冷静 在预付卡消费前最好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对相关细节要了解清楚。此外要认真阅读有关会员细则,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要注意其中的限制性规定,不要被各种优惠条件所迷惑。 要保留相关证据 注意保留章程、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据,发生问题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一些金额大的消费卡(美容卡、洗浴卡),消费者要做好备份,即每次消费完毕后让商家签字确认,以防卡内余额缺失。
一旦发生商家违约行为,消费者可根据相关证据追索相应赔偿,或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出事后及时报案 选择了预付卡消费后,要按照和商家的约定条款及时消费,不可拖拉。
一旦发现商家携款潜逃、或其它涉嫌经济诈骗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消保委、工商、公安、法院等部门咨询、投诉、举报或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