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发生房屋产权纠纷,如钻法律空子,将“竹篮打水一场空”
20多年的改革开放,是私有财产发育和积累的过程。而房屋在成为多数普通城市居民最大的私产的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和冲突最集中的领域之一。即便是亲属之间,也经常会为了房产费尽心机甚至同室操戈。
昨天,2位读者致电本报说:由于家庭矛盾,自家房屋产权归属遇到了很大的麻烦,《物权法》对处理矛盾有用吗?专家表示:《物权法》确认私人拥有的合法财产,如有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到头来很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咨询一】父母留下的房子我有份吗? 张华(化名)和母亲、弟弟一起生活,1995年母亲过世后在虹口区赤峰路上留下了一套房屋。张华结婚后,和丈夫住到普陀区。弟弟娶妻子后,弟媳一直要求张华将其户口迁出。1998年弟弟单位为其配了一套房子,弟媳将自己的户口迁到分配的房子,仍然把丈夫的户口留在和张华的共有房屋内,并不停到张华家闹事,要求张华将户口迁出。弟媳到派出所要求把房屋的户主改成其丈夫的名字,派出所要求有姐姐张华的签名。弟媳未能提供,于是派出所冻结了户头,没有批准弟媳的要求。张华觉得这套房产已经严重影响了其与弟弟的感情,几年来,她和弟弟已经断绝了来往。现在张华想把房屋卖了。她想知道,自己对这房屋是否享受产权?把房屋卖掉的想法是否行得通?该怎么实行?
专家观点: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学博士吴一鸣认为,如张华反映情况属实的话,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张华母亲留下的房产是作为一种遗产性质的财产,是张华和其弟弟所共有的。所以,就算张华出嫁后将其户口迁出也一样是双方所共有的财产。户口制只是方便人口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并不影响继承权的存在。张华既然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任何共有人都可以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变卖,其对房屋自然享有处分权。
至于分配上的问题,一种是实物上的,双方可以共同分配买卖所得。另一种就是其中一方想把房屋转为个人所有,就要给予另一方具体数额的补偿。像张华这样,如果弟弟仍然使用不讲理的方式,张华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审理解决。 【咨询二】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产权该归谁? 王东(化名)和妻子的户口都在外地,夫妻俩1993年就到了上海做生意,他们想买一套比较划算的使用房,但是按当时规定,非沪籍户口不可以购买。因岳父的户口在上海,他们就拜托岳父买了一套65万元的使用房,并写下了一份书面委托协议。
之后王东夫妻接岳父一起共住。最近,岳父的两个儿子想要将户口迁到王东的房屋名下,王东不同意。他想问,自己对这套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
专家观点: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学博士吴一鸣认为,王东的问题比较特殊,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王东遇到的问题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种是王东的岳父尚在;如果所买房屋是产权房,王东是房屋的出资购买人,自然享受其房屋的产权,他可以根据协议和岳父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所购买房屋是使用房,王东最好要尽早到房管部门予以解决。
另一种情况是岳父已经过世,这样的情况就对王东比较不利。因为据王东说,根据规定非沪籍户口不能购买使用房,而王东却买了,这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没办法得到很好的保障。购买房屋的钱是由王东出的,这样其岳父的继承人就要清还王东包括出资额、利息在内的钱款。这笔钱主要从岳父的遗产中清偿,继承人既然继承了财产,同时继承人也要承担清偿被继承人负债的义务。由于眼下房屋价格一路攀升,这种情形对王东显然很不利。 |